上市公司名称: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多瑞医药股票代码:301075
收购人一:王庆太住所/通讯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南段东侧天王科技园收购人二:曹晓兵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启迪香山A座238室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崔子浩住所/通讯地址: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荣御新天地45号楼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十月
重要声明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提供本次要约收购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在做出是否预受要约的决定之前,应当仔细阅读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并以此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将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om.cn)。
特别提示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摘要“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1、根据2025年10月,西藏嘉康、舟山清畅与王庆太、崔子浩、曹晓兵,以及邓勇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王庆太、崔子浩、曹晓兵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按照32.064元/股的价格受让西藏嘉康、舟山清畅持有的多瑞医药2,368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9.60%。
2、本次要约收购为王庆太、曹晓兵拟通过部分要约的方式按照32.07元/股的价格向崔子浩以外的多瑞医药全体股东发出部分要约收购上市公司24.30%的股份,王庆太、曹晓兵拟初步要约的比例分别为22%、2.30%。
3、本次要约收购以王庆太、崔子浩、曹晓兵持有上市公司29.60%的股份为前提。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收购人王庆太、曹晓兵将按照《收购管理办法》通过部分要约收购的方式继续增持上市公司的股份,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1,944万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4.30%)。在王庆太、曹晓兵发出部分要约后,西藏嘉康拟将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944万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4.30%)申报预受要约,西藏嘉康承诺以上预受要约均为不可撤回且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处置,西藏嘉康将配合上市公司及王庆太、曹晓兵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保管手续。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1,944万股,收购人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计算公式如下:收购人从每个预受要约股东处购买的股份数量=该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1,944万股÷要约期间所有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总数)。若多瑞医药在提示性公告日至要约期限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要约价格、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及要约收购生效条件要求的最低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多合计持有多瑞医药43,12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3.90%。
4、本次要约收购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收购义务,且不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若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多瑞医药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
条件,收购人将协调其他股东共同提出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加以实施,以维持多瑞医药的上市地位。
5、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623,440,800元,收购人将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将124,688,160元(超过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账户,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
本次要约收购的主要内容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 上市公司名称 | 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 股票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股票简称 | 多瑞医药 |
| 股票代码 | 301075.SZ |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多瑞医药股本结构如下:
| 股份类别 | 股份数量(股) | 股份比例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80,000,000.00 | 100% |
| 合计 | 80,000,000.00 | 100% |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
| 收购人一名称 | 王庆太 |
| 收购人住所/通讯地址 | 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南段东侧天王科技园 |
| 收购人二名称 | 曹晓兵 |
| 收购人二住所/通讯地址 | 北京市石景山区启迪香山A座238室 |
|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名称 | 崔子浩 |
|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住所/通讯地址 | 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荣御新天地45号楼 |
三、要约收购的目的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并利用相关运营管理经验以及产业资源优势,助力上市公司发展。收购人拟通过本次要约收购进一步提升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增强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稳定性。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的要求,履行作为股东的权利及义务,规范管理运作上市公司。
本次要约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
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次交易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安排。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后续拟继续以其他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要约收购股份的情况
本次要约收购范围为在要约收购期限内除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多瑞医药全体股东所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具体情况如下:
| 股份种类 | 要约价格(元/股) | 要约收购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32.07 | 19,440,000 | 24.30% |
根据2025年10月,西藏嘉康、舟山清畅与王庆太、崔子浩、曹晓兵,以及邓勇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王庆太、崔子浩、曹晓兵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按照32.064元/股的价格受让西藏嘉康、舟山清畅持有的多瑞医药2,368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9.60%。
本次要约收购为王庆太、曹晓兵拟通过部分要约的方式按照32.07元/股的价格向崔子浩以外的多瑞医药全体股东发出部分要约收购上市公司24.30%的股份,王庆太、曹晓兵拟初步要约的比例分别为22%、2.30%。
本次要约收购以王庆太、崔子浩、曹晓兵持有上市公司29.60%的股份为前提。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收购人王庆太、曹晓兵将按照《收购管理办法》通过部分要约收购的方式继续增持上市公司的股份,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1,944万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4.30%)。在王庆太、曹晓兵发出部分要约后,西藏嘉康拟将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944万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4.30%)申报预受要约,西藏嘉康承诺以上预受要约均为不可撤回且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处置,西藏嘉康将配合上市公司及王庆太、曹晓兵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保管手续。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1,944万股,收购人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计算公式如下:收购人从每个预受要约股东处购
买的股份数量=该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1,944万股÷要约期间所有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总数)。若多瑞医药在提示性公告日至要约期限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要约价格、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及要约收购生效条件要求的最低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多合计持有多瑞医药43,12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3.90%。本次要约收购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收购义务,且不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若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多瑞医药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收购人将协调其他股东共同提出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加以实施,以维持多瑞医药的上市地位。
六、要约价格及其计算基础
(一)要约收购价格
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是32.07元/股。
(二)计算基础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所支付的价格情况如下:
根据2025年10月,西藏嘉康、舟山清畅与王庆太、崔子浩、曹晓兵,以及邓勇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王庆太、崔子浩、曹晓兵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西藏嘉康、舟山清畅持有的多瑞医药2,368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9.60%。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价格为32.064元/股。
除上述情形外,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因此,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为
32.064元/股。
经综合考虑,要约人确定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32.07元/股,不低于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取得上市公司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的说明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
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保留两位小数,向上取整)为42.40元/股,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32.07元/股,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事项,除存在披露的一致行动人外,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股价未被操纵及不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具有合理性。
若上市公司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至要约期限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要约价格、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及要约收购生效条件要求的最低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七、要约收购资金的有关情况
基于要约价格32.07元/股、最大收购数量1,944万股股份的前提,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623,440,800元。
收购人将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将124,688,160元(超过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账户,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
收购人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均系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
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并用于支付本次收购价款的情形。收购人承诺具备履约能力。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将按照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
八、要约收购期限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共计30个自然日,具体起止日期请参见后续公告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相关内容。在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内,投资者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om.cn)上查询截至前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以及撤回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
九、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及律师事务所情况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目的聘请的专业机构如下:
(一)收购人财务顾问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联系人:刘信一、李江水电话:010-85142899
(二)收购人法律顾问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B座16-21层联系人:王文全电话:13911396650
十、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期本报告书摘要于2025年10月13日签署。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本声明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摘要“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1、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写。
2、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
3、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收购人在本报告书摘要中援引相关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报告或意见内容的,相关专业机构已书面同意上述援引。
4、本次要约收购为收购人向除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的部分要约收购,不涉及收购不同种类股份的情形。本次要约收购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若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收购人将协调其他股东共同提出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加以实施,以维持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
5、本次要约收购将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除收购人及其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要约收购报告书及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或对要约收购报告书及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保证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及相关公告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重要声明
...... 2特别提示 ...... 3
本次要约收购的主要内容 ...... 5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 10
目录 ...... 11
第一节释义 ...... 12
第二节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 14
第三节要约收购目的 ...... 22
第四节专业机构的意见 ...... 23
第五节其他重要事项 ...... 24
第一节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 | 指 | 收购人就本次要约收购拟编写的《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 |
| 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本报告书摘要 | 指 | 收购人就本次要约收购拟编写的《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
| 多瑞医药、上市公司 | 指 | 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 收购人 | 指 | 王庆太、曹晓兵 |
|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 | 指 | 崔子浩 |
| 西藏嘉康 | 指 | 西藏嘉康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舟山清畅 | 指 | 舟山清畅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青岛清畅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2025年10月西藏嘉康、舟山清畅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庆太、崔子浩、曹晓兵,以及邓勇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
| 《一致行动协议》 | 指 | 由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庆太、崔子浩、曹晓兵三方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
| 本次协议转让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庆太、崔子浩、曹晓兵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按照32.064元/股的价格受让西藏嘉康、舟山清畅持有的上市公司2,368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9.60%)。 |
| 本次表决权放弃 | 指 | 西藏嘉康、邓勇不可撤销地承诺,协议转让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后,自协议转让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至要约收购完成之日,西藏嘉康放弃前述承诺预受要约1,944万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4.30%)的表决权,且除西藏嘉康、受让方书面一致同意情形外,前述放弃行使的表决权在本次要约收购完成日前始终不恢复。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本次协议转让及本次表决权放弃安排合称本次权益变动 |
| 本次要约收购 | 指 | 王庆太、曹晓兵拟通过部分要约的方式按照32.07元/股的价格向崔子浩以外的多瑞医药全体股东发出部分要约收购上市公司24.30%的股份,王庆太、曹晓兵拟初步要约的比例分别为22%、2.30%。同时,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西藏嘉康拟将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944万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4.30%)申报预受要约,西藏嘉康承诺以上预受要约均为不可撤回且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处置,西藏嘉康将配合上市公司及收购方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保管手续。 |
| 本次交易 | 指 | 本次协议转让与本次要约收购合称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中登公司、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 国金证券、财务顾问 | 指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大成律师、法律顾问 | 指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准则16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
| 《准则17号》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 |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本报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1、王庆太
| 姓名 | 王庆太 |
| 曾用名 | 无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 | 13223319790816**** |
| 住所/通讯地址 | 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南段东侧天王科技园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王庆太先生2014年创立河北天王自行车科技有限公司,然后创立擎启智能科技(浙江)有限公司、河北天擎智能科技公司、河北童曦自行车公司、天津天天进出口贸易公司(已注销)、昆山天竺泓贸易有限公司(已注销)等多家公司,现任河北天王自行车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在自行车制造行业具备丰富的生产、销售和管理经验;同时在擎启智能科技(浙江)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经理,在河北天擎智能科技公司担任董事、在太空宝贝河北儿童用品公司担任监事等。
王庆太最近
年内在主要公司任职或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 序号 | 公司名称 | 职务 | 主营业务 | 注册地 | 任职期间 | 持股比例 |
| 1 | 河北天王自行车科技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制造、销售 | 河北邢台 | 2014年至今 | 100.00% |
| 2 | 擎启智能科技(浙江)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经理 | 尚未实际经营 | 浙江衢州 | 2025年至今 | 100.00% |
| 3 | 河北天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董事 | 尚未实际经营 | 河北 | 2025年至今 | 100.00% |
| 4 | 广宗县童真玩具厂(个体工商户) | 经营者 | 尚未实际经营 | 河北邢台 | 2024年至今 | 100.00% |
| 5 | 河北童曦自行车有限公司 | 监事 | 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邢台蓝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831625.NQ)50.22%股份 | 河北邢台 | 2023年至今 | 70.00% |
| 6 | 河北博禾贸易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经理 | 尚未实际经营 | 河北邢台 | 2021年至今 | 60.00% |
| 7 | 天津贝瑟尔贸易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经理 | 尚未实际经营 | 天津市 | 2020年至今 | 50.00% |
| 8 | 太空宝贝河北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 监事 | 尚未实际经营 | 河北邢台 | 2016年至今 | 36.50% |
| 9 | 昆山天竺泓贸易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经理 | 商品贸易 | 江苏昆山 | 2016年至2020年 | 已于2020年注销 |
| 10 | 天津天天进出口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经理 | 进出口贸易 | 天津市 | 2019年至2022年 | 已于2022年注销 |
、曹晓兵
| 姓名 | 曹晓兵 |
| 曾用名 | 无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 | 13222819770727**** |
| 住所/通讯地址 | 北京市石景山区启迪香山A座238室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曹晓兵先生深耕建筑行业数年,先后任职于北京建工集团公司、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和专业技术水平,担任负责人期间多次参与国家级重点工程建设。并于2012年成立北京金三角中睦科技有限公司,现任公
司执行董事、经理;于2019年收购秦皇岛市丝婉商贸有限公司,兼任执行董事、经理;同时在北京中商华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任职。
曹晓兵最近5年内在主要公司任职或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 序号 | 公司名称 | 职务 | 主营业务 | 注册地 | 任职期间 | 持股比例 |
| 1 | 北京金三角中睦科技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经理 | 计算机软件咨询及售后 | 北京市石景山区 | 2015年至今 | 93.00% |
| 2 | 秦皇岛市丝婉商贸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经理 | 建筑钢材及相关材料销售、建筑管道工程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 2019年至今 | 100% |
| 3 | 北京中商华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咨询服务 | 北京市西城区 | 2015年至今 | 北京金三角中睦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00% |
| 4 | 天津中睦科技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经理 | 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推广、咨询、转让、服务 | 天津自贸试验区 | 2019年至今 | 北京金三角中睦科技有限公司持股30% |
| 5 | 长辉海洋工程(海南)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 | 建筑工程施工 |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 | 2022年至今 | 北京金三角中睦科技有限公司持股21.50% |
| 6 | 天津久联泰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经理 | 贸易业务 | 天津自贸试验区 | 2020年至今 | 北京中商华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70% |
(二)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崔子浩 |
| 曾用名 | 无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 | 13052619950401**** |
| 住所/通讯地址 | 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荣御新天地45号楼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崔子浩先生于2019年6月至2023年10月在中诺门窗有限公司担任技术科科长;2023年10月至2024年8月在河北汇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担任负责人;2024年1月至今在河北汇昌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副经理;2025年9月至今在邢台市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任监事。2022年8月被选举为邢台市任泽区青年企业家商会会长,同年9月被评选为邢台市青年企业家商会副会长。2023年5月被邢台市政府授予“五一劳动模范”称号。
崔子浩最近5年内在公司任职或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 序号 | 公司名称 | 职务 | 主营业务 | 注册地 | 任职期间 | 持股比例 |
| 1 | 中诺门窗有限公司 | 技术科科长 | 门窗生产、销售 | 河北任泽经济开发区 | 2019年6月至2023年10月 | 无 |
| 2 | 河北汇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负责人 | 工程装饰 | 河北任泽经济开发区 | 2023年10月至2024年8月 | 无 |
| 3 | 河北汇昌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副经理 | 建筑施工 | 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 | 2024年1月至今 | 无 |
| 4 | 邢台市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监事 | 房地产开发 | 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 | 2025年9月至今 | 无 |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
本次收购人王庆太、曹晓兵与崔子浩已于2025年
月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三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为一致行动人;且各方确认,如出现事先协商后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各方仍应采取一致行动,并以王庆太的意见为准行使表决权。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一)收购人王庆太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王庆太所控制的核心企业(仅列示控制的一级控股子公司)及关联企业(仅列示直接持股20%以上的重要参股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序号 | 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经营范围 | 主营业务 |
| 1 | 河北天王自行车科技有限公司 | 9,888 | 100% | 一般项目:一般项目:自行车制造;自行车及零配件批发;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玩具制造;玩具销售;助动车制造;电动自行车销售;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国内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制造、销售 |
| 2 | 擎启智能科技(浙江)有限公司 | 1000 | 100%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硬件销售;软件开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充电桩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数据处理服务;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节能管理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在线能源计量技术研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尚未实际经营 |
| 3 | 河北天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1000 | 100%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硬件销售;软件开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充电桩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 | 尚未实际经营 |
| 技术服务;数据处理服务;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节能管理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在线能源计量技术研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自主开展法律法规未禁止、未限制的经营活动) | |||||
| 4 | 广宗县童真玩具厂(个体工商户) | - | 100% | 一般项目:母婴用品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尚未实际经营 |
| 5 | 河北童曦自行车有限公司 | 1000 | 70% | 一般项目:自行车制造;自行车及零配件批发;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轮胎制造;玩具制造;轮胎销售;玩具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邢台蓝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831625.NQ)50.22%股份 |
| 6 | 河北博禾贸易有限公司 | 300 | 60% | 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日用百货、服装服饰、鞋帽、皮革制品、玩具、童车、洗涤用品、化妆品、护肤用品、摄影器材、体育用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通讯设备、通讯器材销售;家具研发及销售;货物进出口业务;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尚未实际经营 |
| 7 | 天津贝瑟尔贸易有限公司 | 500 | 50% | 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户外用品销售;玩具销售;汽车新车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充电桩销售;汽车旧车销售;自行车及零配件批发;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体育用品及 | 尚未实际经营 |
| 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二手车经销;汽车租赁;安全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市场营销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 8 | 太空宝贝河北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 2,000 | 36.5% | 加工、销售:婴儿玩具,婴儿用品,婴儿推车,婴儿学步车,儿童自行车,儿童三轮车,电动童车,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其他供儿童乘骑带轮玩具,儿童电动玩具及其零配件,塑料件,自行车配件,钢珠,气筒;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尚未实际经营 |
(二)收购人曹晓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曹晓兵所控制的核心企业(仅列示控制的一级控股子公司)及关联企业(仅列示直接持股20%以上的重要参股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序号 | 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经营范围 | 主营业务 |
| 1 | 北京金三角中睦科技有限公司 | 500 | 93% |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电子产品、五金交电、机械电器设备。(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 计算机软件咨询及售后 |
| 动。) | |||||
| 2 | 秦皇岛市丝婉商贸有限公司 | 300 | 100% | 混泥土、建材的销售;建筑安装工程、管道工程、电力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城市照明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企业管理咨询;物业管理服务;工程项目管理;经济贸易咨询(证券、期货、金融、投资咨询等相关咨询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建筑钢材及相关材料销售、建筑管道工程 |
(三)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崔子浩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崔子浩先生不存在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受到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情况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亦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五、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王庆太通过河北童曦自行车有限公司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邢台蓝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831625.NQ)
50.22%股份,除此之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六、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三节要约收购目的
一、要约收购目的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并利用相关运营管理经验以及产业资源优势,助力上市公司发展。收购人拟通过本次要约收购进一步提升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增强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稳定性。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的要求,履行作为股东的权利及义务,规范管理运作上市公司。
本次要约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
二、未来12个月内股份增持或处置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次交易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安排。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后续拟继续以其他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要约收购的股份锁定情况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中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的股份自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自本次交易转让的股份过户登记至收购方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转让其所持有的该等股份。但该等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36个月的限制。
第四节专业机构的意见
一、参与本次收购的专业机构名称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聘请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收购人财务顾问,聘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为收购人法律顾问。
二、各专业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以及本次要约收购行为之间的关系各专业机构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被收购公司以及本次要约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财务顾问意见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要约收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收购多瑞医药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收购人对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所需资金进行了稳妥的安排,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实力和资金支付能力,具备履行本次要约收购的义务的能力。
本次要约收购人不存在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除本次交易外,收购人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前6个月未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多瑞医药股份,不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具有合理性。
财务顾问后续将及时完成相关尽调、核查事项,及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进行核查,并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时发表相关意见。
四、法律顾问意见
法律顾问后续将及时完成相关尽调、核查事项,及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进行核查,并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时发表相关意见。
第五节其他重要事项
除本报告书摘要以及在本报告书摘要中特别提示的相关公告中已经披露的有关本次要约收购的信息外,收购人郑重声明:
1、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未采取或拟采取对本次要约收购存在重大影响的行动,也不存在对本次要约收购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
2、收购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摘要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3、收购人不存在任何其他对上市公司股东做出是否接受要约的决定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4、收购人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5、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之签字页)
年月日
| 收购人: | |||
| 王庆太 | 曹晓兵 |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
|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 | |
| 崔子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