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70 证券简称:开勒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6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7月28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松江区卖新公路1588号2号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卢小波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9人,代表股份44,284,892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总数,下同)的49.28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9人,代表股份44,284,8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81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6人,代表股份3,118,1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6人,代表股份3,118,1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00%。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次会议的见证律师。
注:以上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267,1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0%;反对17,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00,4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17%;反对17,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其联营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44,253,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3%;反对17,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0%;弃权1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86,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56%;反对17,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83%;弃权1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62%。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253,1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4%;反对17,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0%;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86,4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27%;反对17,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83%;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90%。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周伟律师、苏志凯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关于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