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艾录(301062)_公司公告_上海艾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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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艾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0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6、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7、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董事会是

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法务部)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条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正则,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第十一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上市公司公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事后审查)和非直通披露(事前审查)两种方式。

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运作情况等,调整直通披露公司范围。

直通披露的公告范围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五条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第十六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涉及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第十八条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规则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和复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或者复牌。

公司应当维护证券交易的连续性,谨慎申请停牌,不得以停牌代替公司及有关各方在筹划重大事项过程中的信息保密义务,不得滥用停牌或者复牌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市场交易出现极端异常情况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或者市场实际情况,暂停办理上市公司停牌申请,维护市场交易的连续性和

流动性,维护投资者正当的交易权利。公司出现下列情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和复牌: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则的规定,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按要求改正;

(二)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且拒不按照要求就有关内容进行更正、解释或者补充;

(三)公司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则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情节严重而被有关部门调查;

(四)无法保证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效联系,或者拒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停牌或者复牌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至要约收购结果公告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

根据收购结果,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于要约收购结果公告日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根据收购结果,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再符合上市条件,且收购人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收购目的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于要约收购结果公告日继续停牌,并依照相关规定执行;收购人不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收购目的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于要约收购结果公告日继续停牌。

第三章公平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第二十六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独立财务顾问和主办人应当对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平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发现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特定对象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第二十八条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前,知悉该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微博、微信、其他网上社区的个人主页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对象沟通;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十条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信息泄漏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对外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

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报告或者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前述报告或者文件,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六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者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交易对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在重大事件筹划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状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三十九条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等第三方发出的涉及上市公司的公告、通知等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有关信息及其影响。

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其披露标准

第一节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二)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三)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件公告等;以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四)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公告文件。

(五)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须经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并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报刊及网站上发布,并随后在公司官方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中予以发布。

第四十二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的披露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四)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五)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六)本制度本条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的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七)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编制定期报告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开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开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四十六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四十七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四十八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五十条临时报告是指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五十一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任何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第五十四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五十一、五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十六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七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五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五十九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第六十一条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六十二条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事件,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

第六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六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八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证券投资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董事会秘书向各部门和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六十九条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

董事、审计委员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一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机制。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确认披露信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七十四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五条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六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章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

第七十七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七十八条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十九条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现相关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八十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八十一条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八十二条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将相关信息告知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负责人员对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后,提交给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经公司决定拟披露信息系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保管。

第八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确保上述人员和其他可能接触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八十四条上市公司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的程序

第八十五条公司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工作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定期报告遵循下列程序:

1、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3、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4、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5、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临时报告遵循下列程序:

1、在公司有重大事项发生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按照公司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2、董事会秘书得知应披露信息时,应立即报告董事长,或根据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组织起草披露文稿;

3、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程序性审查并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发布临时公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最终提交董事会审核;

2、以审计委员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最终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

3、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董事长审阅或由董事长授权后最终签发。

第八十六条公司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情形时,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作出说明,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八十七条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均应以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的形式进行公开披露,原则上不向除监管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部门报送公司经营情况。确实不能回避的行政执法部门如税务、工商、统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及签约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程序报经董事长、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能向上述执法部门或中介机构报送。

第八十八条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报告,按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对把握不准或不能明确界定是否属重大信息的事项,应及时报董事会秘书

加以确认后再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八章信息披露的媒体第八十九条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和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九十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刊载于其他公共媒体(包括公司内部网等),但刊载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址。在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九章保密措施

第九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九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九十四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十章检查与监督

第九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九十六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

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董事会不予更正的,审计委员会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第九十七条因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八条因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同时负有保密责任,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一百〇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一百〇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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