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濠光电(301051)_公司公告_信濠光电: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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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濠光电: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18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

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拟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公告》,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梁国豪先生持有的3,276,000股公司股份,于2025年11月17日10时至2025年11月18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第二次司法拍卖。

一、司法拍卖的进展情况经查询,根据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示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梁国豪先生持有的3,276,000股公司股份拍卖结果如下:

股东名称拍卖股份数量(股)成交金额(人民币元)占梁国豪先生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竞买人竞买号
梁国豪3,276,00064,238,70416.65%1.61%袁捷N5161
合计3,276,00064,238,70416.65%1.61%--

注:在网络拍卖中竞买成功的用户,必须依照标的物《竞买须知》、《竞买公告》要求,按时交付标的物网拍成交余款、办理相关手续。标的物最终成交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为准。

如前述拍卖股份最终全部过户完成,梁国豪先生本次被司法拍卖前后持股情况变动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拍卖前持有股数本次拍卖后持有股数
股份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股份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梁国豪19,679,2619.69%16,403,2618.08%
合计19,679,2619.69%16,403,2618.08%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累计被司法拍卖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累计被司法拍卖数量(股)合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合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梁国豪19,679,2619.69%10,686,73854.30%5.26%
梁国强4,536,0002.23%00.00%0.00%
合计24,215,26111.93%10,686,73844.13%5.26%

注:1、梁国豪先生的630,000股公司股份已被司法拍卖并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详见公司

于2024年8月21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司法拍卖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4-047);梁国豪先生的6,150,738股公司股份已被司法拍卖并完成过户登记

手续,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司法拍卖

完成过户暨股东权益变动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51);梁国豪先生的

630,000股公司股份已被司法拍卖并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6日

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5-065);截至目前,梁国豪先生累计被司法拍卖数量为10,686,738股(统计口径

为截至目前已拍卖过户完成及本次预计过户的数量,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过户登记的数量为准)。

2、“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以股东目前持股数量为基数计算。

二、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梁国豪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9,679,2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69%,梁国豪先生所持股份全部处于质押、冻结并轮候冻结状态。

2、本次司法拍卖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司法拍卖网络拍卖阶段已经结束,最终成交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为准,后续还涉及缴纳拍卖余款、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修订)第十五条:“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别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第十三条:“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有关协议转让的规定,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本次司法拍卖的出让方及受让方后续股份变动时,应当遵守股份变动比例、信息披露等相关限制性要

求。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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