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37证券简称:保立佳公告编号:2025-034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8月28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28日09:15至09:25,09:30至11:30,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2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1288号33幢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文瑜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6人,代表股份95,032,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7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股份94,819,6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17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213,1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3人,代表股份306,0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3人,代表股份92,8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0人,代表股份213,1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8%。
3、公司董事刘树国、卢雷,监事于圣杰因工作原因请假,其余监事及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4,990,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4%;反对42,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3%;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3,6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486%;反对42,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534%;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4,990,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4%;反对42,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3%;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3,6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486%;反对42,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534%;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2,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85.7238%;反对43,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129%;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3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2,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238%;反对43,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129%;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4%。
关联股东杨文瑜先生持股72,424,660股、杨美芹女士持股14,850,528股、杨惠静女士持股7,451,629股均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上海礼辉律师事务所杨雯律师、丁锐律师见证并出具了《上海礼辉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上海礼辉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