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诺激光(301021)_公司公告_英诺激光: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时间:

英诺激光: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13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诺激光”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对英诺激光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截至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长城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法定代表人 王军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孙晓斌、孟祥

联系电话 0755-23934001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301021注册资本 15,215.1932万元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创智云城大厦(工业区)1标段1栋A座11层01号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创智云城大厦(工业区)1标段1栋A座11层01号法定代表人 ZHAO XIAOJIE实际控制人 ZHAO XIAOJIE联系人 张勇联系电话 0755-8635320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年7月6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截至2024年12月31日,长城证券作为英诺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对英诺激光的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上述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英诺激光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英诺激光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保持专业沟通;取得注册批文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英诺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英诺激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

制运行情况,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英诺激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

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英诺激光合规使用与管理募集资金;

4、督导英诺激光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相关制度;

5、持续关注英诺激光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等事项;

6、持续关注英诺激光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督导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其

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7、持续关注英诺激光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往来情况;

8、对英诺激光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

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9、对英诺激光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10、持续关注英诺激光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事项

在持续督导期间,英诺激光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进度、投资结构、投资规模等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1、2021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议案》。由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846.35万元,少于公司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48,527.73万元,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开展,同意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和募投项目实际情况,调整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全体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2、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结合实际发展需要,变更募投项目之一的“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中二个营销中心实施地点,即将实施地点“西安营销中心、长春营销中心”变更为“济南营销中心、越南营销中心”。全体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3、2022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结合实际发展需要,增加募投项目之一的“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即在原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基础上,新增实施地点为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东坑社区科能路中集低轨卫星物联网产业园E座轻生产4楼401,新增英诺激光为实施主体。全体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4、2023年3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结合公司当下海外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增加募投项目“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中三个营销中心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即在原有基础上,新增全资子公司英诺激光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原名“奥科激光有限公司”)为实施主体,新增香港、德国、日本三个营销中心实施地点。全体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5、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及内部结构调整和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将“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和“营销及技术服务网

络中心建设项目”建设期延长至2024年7月6日,并对上述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同时新增英诺激光为“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全体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6、2023年7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结构的议案》,同意对“固体激光器及激光应用模组生产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并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增一处实施地点。全体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7、2023年9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新增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固体激光器及激光应用模组生产项目”新增英诺光伏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为实施主体。全体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8、2024年7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并于2024年8月2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总额并结项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对“固体激光器及激光应用模组生产项目”“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调整投资总额并结项,将节余募集资金5,115.37万元(含利息收入,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最终实际转出金额为5,158.06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英诺激光上述募投项目调整事项均系根据市场需求趋势、自身业务规划、项目实际实施情况等作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均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二)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子公司名义办理经营贷款相关事项

2021年12月21日,英诺激光子公司常州英微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英微”)时任法定代表人陆文革在贷款中介机构帮助下,利用“微业贷”产品的办理便利(即仅需法定代表人个人上传营业执照电子件等信息办理,无需

常州英微提供公章、财务章和其他证照等常规贷款、开户条件),向互联网银行以常州英微名义办理经营贷款300万元并用于个人用途,该事项常州英微既未审批,也不知情,导致常州英微被动产生贷款并提供其个人使用。截至2021年末,上述贷款本息余额为300.96万元。

英诺激光已责令陆文革向常州英微偿还上述贷款全部本息,并对其给予免职处理。截至2022年4月2日,陆文革已偿还完毕,常州英微亦全部归还贷款并与相关银行解除相关协议。事后,英诺激光根据金融行业产品创新较快、办理手续简便等情况,进一步细化了公司涉及资金业务的管理,如缩短打印征信报告,开户清单的间隔时间,并及时进行核对,严控各项证照的复印件、电子件的使用管理等。长城证券及保荐代表人取得了上述借款的相关合同、借款及还款凭证等文件,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及时对公司董监高等人员进行了合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上市公司股东和董监高行为规范及法律责任、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及印章证照管理等,督促英诺激光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经营业绩波动情况

受公司为新业务拓展加大研发和营销投入及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2022-2023年度,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波动情形。2022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1,976.12万元,较上年下降18.2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57.36万元,较上年下降69.8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376.20万元,较上年下降73.51%。2023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6,790.26万元,较上年增长15.0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49.92万元,较上年下降119.9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378.37万元,较上年下降200.16%。

保荐机构已提请公司注意上述业绩波动事项,同时督促公司积极应对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2024年,公司新业务与存量业务开拓情况良好,业绩实现扭亏为盈,实现营业收入44,667.99万元,较上年增长21.4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83.18万元,较上年增长585.2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951.66万元,较上年增长169.04%。

(四)保荐代表人变更情况

2022年4月5日,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张国连先生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不再履行英诺激光持续督导职责。长城证券作为英诺激光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保荐机构,向英诺激光出具了《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的函》,委派孟祥先生接替张国连先生担任英诺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一职,并继续履行相关职责。针对上述事项,英诺激光及时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英诺激光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英诺激光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英诺激光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长城证券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英诺激光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英诺激光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英诺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35,94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5,101.65万元,募集资金净额30,846.35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验字[2021]000452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确认。

本保荐机构通过对英诺激光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英诺激光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2024年12月31日,英诺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均已注销。

十、尚未完成的保荐事项

无。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晓斌 孟 祥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王 军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