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维护本公司、公司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照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
|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
|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
| 第二章 暂缓和豁免披露的情形及应对措施 |
|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
|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
|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
|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 |
| 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章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
|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
|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证券部负责办理、实施相关具体事务。 |
|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应填写相关资料(详见附件),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提交公司证券部。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暂缓、豁免披露信息进行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自归档之日起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五)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六)暂缓披露的期限; (七)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八)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九)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
|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
| 第四章 责任追究 |
| 第十五条 因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行为,被监管部门处罚的,公司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问责。 |
| 第五章 附则 |
|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
|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
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7日
附件: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日期:
| 申请人员 | 申请部门 | ||
| 暂缓/豁免披露的 事项类别 | 暂缓披露 □ 豁免披露 □ | ||
| 暂缓/豁免披露的 方式 | |||
| 暂缓/豁免披露的文件类型 | |||
|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 | |||
| 暂缓/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 |||
| 暂缓/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如适用) | |||
|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 |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 书面承诺保密 | ||
| 申请部门负责人 审核意见 | |||
|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 |||
| 董事长 审核意见 |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