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13证券简称:利和兴公告编号:2025-073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一、担保暨关联交易概述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和兴”)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和《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孙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2025年度预计拟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含金融服务机构)申请最高额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综合融资额度,公司及子公司将为融资项下所发生的债务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的担保,担保总额度预计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并同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宜潘先生和黄月明女士为前述融资事项无偿提供关联担保。
上述融资额度及担保额度的使用有效期为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使用期限内均可循环使用。具体的融资及担保金额、担保方式、融资形式等以最终与金融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或合同为准。在上述融资额度及担保额度内的单笔融资及担保事项不再单独提交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和2025年5月16日披露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
二、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公司向北京银行深圳分行申请了人民币玖仟万元整的集团授信额度,其中公司可用额度人民币捌仟万元整,利和兴电子元器件(江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和兴电子”)可用额度人民币壹仟万元整,授信期限为2025年11月19日至2026年11月18日。
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宜潘先生、黄月明女士、公司全资子公司利和兴智能装备(江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和兴江门”)、利和兴智能装备(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和兴东莞”)分别与北京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前述融资无偿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本次林宜潘先生及黄月明女士无偿为公司提供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融资及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在公司已审议通过的额度及期限范围内,无需另行履行审议、审批程序。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信息
1、被担保人的基本信息
| 公司名称 | 成立日期 | 注册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主营业务 | 注册资本(万元) | 股权结构 |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
| 利和兴电子 | 2020年12月7日 | 江门市江海区龙湖路36号1栋厂房自编A栋1层 | 林宜潘 | 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其他电子器件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激光打标加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5,000 | 利和兴智能装备(江门)有限公司持股80%;江门市投控东海招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20%。 | 否 |
2、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 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40,410.84 | 40,584.03 |
| 负债总额 | 23,138.55 | 19,703.51 |
|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 2,990.00 | 1,000.00 |
| 流动负债总额 | 20,949.96 | 18,070.39 |
| 净资产 | 17,272.29 | 20,880.52 |
| 营业收入 | 3,194.22 | 9,137.61 |
| 利润总额 | -4,429.40 | -713.34 |
| 净利润 | -3,608.23 | -432.70 |
四、担保暨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相关主体保证人:林宜潘、黄月明、利和兴江门、利和兴东莞主债务人:利和兴债权人:北京银行深圳分行
2、主合同:债权人与主债务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以及该授信合同下订立的全部具体业务合同。
3、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玖仟万元整。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并受《最高额保证合同》C款约束。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金额为63,200万元(含本次担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4.90%;实际提供担保总余额为32,563.3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8.59%,系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提供的融资担保。
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等情形。
六、2025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5年年初至披露日,林宜潘先生和黄月明女士除在公司领薪、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无偿提供担保外,未与公司发生其他任何关联交易。
七、备查文件
1、《综合授信合同》;
2、《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