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管理职能,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审查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五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公司应配备与公司规模以及工作量相匹配的工作人员,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必要时经批准可聘请外部人员或审计机构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第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各项工作进行审计时,各单位应全力配合并派专人负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公司审计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具备与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熟悉公司生产经营业务和工作流程;熟练运用内部审计工作标准和方法。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计算机操作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同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资料、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制订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
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六)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的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估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拥有以下权限:
(一)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会议,参与协助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合同、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或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报请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审计
工作计划,经董事长批准后组织实施;临时审计项目由董事长或审计委员会提出后,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及临时审计项目,做出审计计划安排,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内部审计机构部门、子公司送达审计通知书。
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十八条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编写审计日记,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如实记录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建议。
对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并体现重要性原则。报告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或审计建议。审计报告必须附有审计工作底稿、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办理的每一审计事项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建立审计档案,以备查考,未经批准不得撤销。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应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六条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和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办理的每一审计事项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建立审计档案。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及其他相关材料由内部审计部门保存,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七条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公司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或审计事项有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为提高审计人员工作积极性,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审计人员,公司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于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给公司造成损失浪费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现象,公司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公司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
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