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08 证券简称:宏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5-099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的概述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对外投资,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创投”)及其他有限合伙人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国资”)、浙江金义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义产投”)、杭州浙创鸿鹄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浙创鸿鹄”)共同投资金华金东浙创高质量创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出资方式均为现金出资。全体合伙人本次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50,300万元,公司拟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15,000万元,出资比例为29.8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共同投资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全权办理本次对外投资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等相关事宜。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27661042
成立日期:2000-09-30
注册资本:7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高文尧成立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88号15层1501-1508室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私募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情况: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1 | 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 30,800 | 44% |
| 2 |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23,800 | 34% |
| 3 |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 11,550 | 16.5% |
| 4 | 浙江嘉兴嘉国禾祺投资有限公司 | 3,850 | 5.5% |
控股股东: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主要投资领域: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制造业登记备案情况:已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09536。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截至7月31日,浙创投持有公司股份69.34万股,与公司及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有限合伙人的基本信息
1、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98592788H
成立日期:2007-02-15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姜扬剑
成立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北楼25楼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投资与投资管理及咨询服务,资产管理与处置,股权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金融信息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情况: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1 |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000,000 | 100.00% |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浙国资与公司及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浙江金义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MA2M0JU97K
成立日期:2020-12-31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舒晓慧
成立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政和街与宋濂路交叉口东富大厦8楼(自主申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园区管理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创业空间服务;科技中介服务;规划设计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物业管理;办公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股东情况: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1 | 金华市金东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20,000 | 100.00% |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金义产投与公司及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浙江金义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杭州浙创鸿鹄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ELR68T3U成立日期:2025-05-27注册资本:2020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教工路198号1幢3层399室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1 | 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000 | 49.5050% |
| 2 | 胡永祥 | 110 | 5.4455% |
| 3 | 程俊华 | 110 | 5.4455% |
| 4 | 徐惟一 | 110 | 5.4455% |
| 5 | 郑杰 | 110 | 5.4455% |
| 6 | 吴欢 | 60 | 2.9703% |
| 7 | 刘舒扬 | 60 | 2.9703% |
| 8 | 温科文 | 60 | 2.9703% |
| 9 | 傅聪 | 60 | 2.9703% |
| 10 | 陈元杰 | 60 | 2.9703% |
| 11 | 斯璟 | 60 | 2.9703% |
| 12 | 沈千旸 | 20 | 0.9901% |
| 13 | 王家柯 | 20 | 0.9901% |
| 14 | 耿传文 | 20 | 0.9901% |
| 15 | 朱思怡 | 20 | 0.9901% |
| 16 | 阮鸣 | 20 | 0.9901% |
| 17 | 吴年红 | 20 | 0.9901% |
| 18 | 罗生龙 | 20 | 0.9901% |
| 19 | 张开 | 20 | 0.9901% |
| 20 | 柯思婕 | 20 | 0.9901% |
| 21 | 房实秋 | 20 | 0.9901% |
| 22 | 刘昕怡 | 20 | 0.9901% |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浙创鸿鹄与公司及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为浙创投的员工跟投平台。杭州浙创鸿鹄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拟参与投资的基金情况及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投资基金的基本信息
名称:金华金东浙创高质量创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拟注册地址:金华市金东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各投资人出资情况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1 | 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100.00 | 0.20% |
| 2 | 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0,000.00 | 39.76% |
| 3 | 浙江金义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5,000.00 | 29.82% |
| 4 |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主体 | 有限合伙人 | 15,000.00 | 29.82% |
| 5 | 杭州浙创鸿鹄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0.40% |
| 合计 | 50,300.00 | 100.00% | ||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三)投资目的
合伙企业的目的是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及符合企业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的前提下,通过股权投资等形式,实现合伙企业财产的增值,为合伙人赚取投资回报。
(四)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五)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
1、本合伙企业作为私募基金产品的存续期(以下简称“存续期限”)为7年,自首次交割日起前3年为投资期,后4年为退出期。根据合伙企业投资标的的退出情况,前述约定的存续期限届满前,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可延长1年。
2、投资期结束后进入退出期,退出期内,执行事务合伙人只能从事以下业务:
持有及处置合伙企业既有投资项目企业和其他资产; 完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合伙人会议在投资期内已决策,在退出期开始之日起1年内进行签约打款的投资;为维持合伙企业运作,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合理必要的其他业务。
3、投资期结束后满1年,对合伙人已经缴付的出资,扣除上列满足履行后续投资及预期费用后的剩余部分,为未使用实缴出资额,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在投资期结束后满1年之日起45日内按照分配条款分配给各合伙人。
4、如果投资项目实现提前退出,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议,全体合伙人会议同意,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可提前结束且合伙企业可提前解散。
(六)合伙财产
在本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内,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获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已分配的收益和财产除外),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七)合伙费用
1、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其中,除管理费及清算费用外,工商存续期内其他合伙费用合计发生金额不应超过合伙企业实缴出资金额的2%,超出部分需经合伙人会议审议,否则,不得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企业的开办费用,即与合伙企业设立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税务、审计等第三方费用及相关的登记、注册、备案费用,以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垫付的开办费用;
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发生的、与投资项目(包括最终未实现投资的项目)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法律、审计、评估(包含估值评估)、税务、财务顾问及其他第三方费用;
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合伙企业的资金监管费,合伙企业和托管人之间发生的托管协议项下的托管费用;
为遵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行业监管而发生的必要费用;合伙企业日常的法律、会计、税务和审计及其他投资顾问,财务顾问等第三方顾问费用;
合伙企业之财务报表及报告费用,包括制作、印刷和发送成本;组织和参与合伙人会议的费用;政府部门对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收益或资产、交易和运作所收取的税、费及其他费用;合伙企业提起的法律诉讼/仲裁或为针对合伙企业提起的诉讼/仲裁进行的法律抗辩所需的费用;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费用;聘请行业专家参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走访企业、行业调研等产生的费用;其他未明确列出的、但合伙人一致同意由合伙企业承担、与合伙企业业务和运营有关的费用。
2、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协议所列的合伙企业费用由有限合伙企业承担并支付。
下列费用本合伙企业不予承担,由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承担:
普通合伙人、管理人的人力资源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福利、五险一金等;
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本合伙企业的房租及物业管理费等;
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本合伙企业的水电费、通讯费、办公设施费、车辆费用;
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会议费用;
普通合伙人、管理人的差旅费、接待费等。
3、管理人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合伙企业提供投资管理、合伙事务管理及其他服务,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管理人按如下规则收取管理费:
从首次交割日起至3年投资期届满之日,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金额的1.5%
计算年度管理费(合伙人分期实缴出资的,实缴出资金额分段计算);从投资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至本合伙企业作为基金产品的存续期(不包括延长期)届满之日,按照合伙人在届时本合伙企业尚未退出的投资本金的1%计算年度管理费,其中,退出期第1年期间的管理费应当包括该年度实际完成出资的项目投资金额按照1%计算的年度管理费;计算尚未退出的投资本金时,按照每个项目年度管理时间分段计算,且分笔退出的,分段计算;为避免疑义,项目退出日确认标准为:协议退出的以退出资金到账日为项目退出日,清算退出的以作出清算决议之日为项目退出日,减资退出的以退出资金到账日为项目退出日,股权/财产份额转让的以股权/财产份额交割日为项目退出日。前述系分多笔退出的,按照各笔退出所对应的投资本金,分期计算退出日。
管理人在延长期不再收取管理费;管理费在实缴出资额中提取,合伙人不再单独支付管理费;管理人具体收取管理费时间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管理费内自行安排;
若基金未通过备案,不收取管理费。
(八) 备案
合伙企业应在首次交割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为办理备案之目的,如合伙企业须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相关资料,各合伙人应当给予必要的配合和支持,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的相关文件。
(九)出资
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50,300】万元,各合伙人按照附件一列示的数额予以认缴出资。每个非执行事务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现金出资。在满足本协议约定的出资前提下(包括应向合伙人提供募资账户监管协议、托管协议及托管账户信息),各合伙人应按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具的缴款通知中约定的期限缴付出资,否则其他合伙人有权暂缓出资或拒绝出资。各合伙人应保证其缴付至合伙企业的任何出资均为其自有
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本协议签署,合伙企业完成工商注册手续并获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开具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后,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向合伙人发送缴付出资通知(“缴款通知”)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于首期出资时一次性缴纳全部认缴出资。员工跟投平台首期出资100万元。其他合伙人认缴的合伙企业出资分四期实缴到位,各期出资比例分别为认缴出资额的20%、20%、30%、30%。管理人应于合伙企业成立后或者其认为合适的其他时间,根据项目进度发出缴付出资的缴款通知,有限合伙人于缴款通知上载明的付款日之前缴付出资(该付款日距通知发出日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下同)。
投资期届满,除为完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投资期内已决策并在退出期开始之日起1年内进行签约打款的投资所需的实缴出资外,执行事务合伙人要求有限合伙人实缴其认缴但未实缴出资余额的,有限合伙人有权拒绝出资,且不构成违约。
(十)资金管理
管理人需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设立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合伙企业募集结算资金、向合伙人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合伙企业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
管理人应委托1家具有私募投资基金托管资质且不与普通合伙人存在关联关系的中国境内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作为托管银行,由托管银行按照有关适用法律和规范的有关规定、本协议以及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合伙企业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管理人、合伙人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十一)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合伙企业之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以合伙企业之名义,为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根据相关约定管理及处分合伙企业之财产,以实现合伙企业之经营宗旨和目的。
全体合伙人特别同意并授权普通合伙人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
事务合伙人)对下列事项拥有独立决定权:(1)变更合伙企业的名称;(2)变更其委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
(十二)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十三)投资业务
本合伙企业投向为股权投资。资金闲置期间可投资银行存款(含结构性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
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式包括股权投资。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本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20%,且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本合伙企业主要投资于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命健康、前沿技术等国家鼓励的行业。
合伙企业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 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 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 循环投资(闲置资金管理形成的回收资金除外);
(4)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5) 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6) 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7) 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8) 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投资项目;
(9) 投资投资性企业,除非仅作为替代投资工具,且与不投资投资性企业相比,不产生额外的费用; (10) 对单个项目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被投项目公司总资产的20%,基金对单个项目的直接和间接的累计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认缴规模的20%,且基金不得作项目公司第一大股东; (11) 投资发生时,被投项目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目录限制类、淘汰类的项目;
(12) 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待投资、待分配及费用备付的现金,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全体合伙人以签署本协议的方式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自主决定通过投资于银行存款(含结构性存款)、国债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提高资金存放收益。本合伙企业因流动性投资取得的现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在取得时不进行分配,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继续进行投资。
(十四)投资决策
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委会”),负责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及退出决策以及投资项目的核心条款变更。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不从本合伙企业领取薪金、奖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报酬。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五名委员组成,其中两名委员由管理人委派,一名委员由有限合伙人浙国资运营公司委派,其他两位委员可由管理人、浙江金义产投集团、链主企业或者宏昌科技等上市公司推荐并经管理人委派。浙江金义产投集团委派一名观察员参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但不参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票表决。 投资决策委员会不设固定会议,仅在需要审议相关事项时方才召开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举行会议时需全部委员出席方能有效召开。投委会会议由管理人召集,投委会成员4名及以上出席的会议方为有效会议。管理人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各投委会成员、观察员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可以出席现场或以电话或视频会议方式出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如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应当书面委托其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在讨论每一个项目的投资、退出决策时,每人一票,会议议案经五分之四及以上委员同意后方可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投资决策拾(10)个自然日内,管理人应将投决会决议抄送各合伙人。观察员按如下方式参与投委会:
(1)基金召开投委会前应根据本条约定提前通知观察员并提交下列会议资料:
投资方案或项目建议书、投资协议关键条款(如有),以及管理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观察员应按照管理人及合伙企业的要求对其所获得的各项材料承担保密义务。 (2)观察员有权列席投委会,管理人应将会议表决结果(包括但不限于投委会委员发表的意见、表决结果等事项,下同)及时提交给观察员。
(十五)关联交易
管理人应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对关联交易的风险进行控制,并将本协议第5.7.2条约定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定价标准、决策、信息披露和回避表决)提交给合伙人会议表决,同时,管理人应向合伙人会议提供与该等关联交易密切相关的合理信息。如该等关联交易事项经审议通过,管理人还应当在该等关联交易事项实际发生后的合理时间内向全体合伙人披露该等交易或事项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经审计的年度财务运营报告中进行披露)。 合伙企业投资业务涉及关联交易的,该等关联交易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和管理人内部制定的估值准则进行定价,并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合伙人会议进行审议时,关联合伙人应回避表决,该关联交易事项应经非关联合伙人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但仅为本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管理人的自有资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关联方范围与前文定义部分一致)之间发生的共同投资除外。上述投资业务涉及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
(1) 合伙企业及/或其设立的特殊投资工具向关联方购买投资标的,包括自关联方购买其已持有的合伙份额、股权或类似权益,或向关联方投资; (2) 合伙企业作为领投方(指同一轮次中为最大或同为最大出资主体)向关联方已完成投资的投资组合公司进行投资;
(3) 合伙企业向关联方出售投资标的;
(4) 合伙企业与关联方进行其它交易。
(十六)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1、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收入(含项目投资退出前以分红形式取得的现金可分配收入)应在到账之日起45日内扣除合伙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银行监管费等)及预留费用后按本协议第6.2条及第6.3条的约定进行分配。
合伙企业项目投资收入以外的可分配收入,应于投资期届满之后在扣除合伙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银行监管费等)及预留费用后45日内比照第
6.2条及第6.3条的约定在合伙人之间分配。
2、 现金可分配收入的分配
合伙企业项目投资退出前以分红形式取得的现金可分配收入及退出后取得的现金可分配收入不用于再投资,应于取得之后进行分配。 对于合伙企业项目投资期间、退出后取得的现金可分配收入,全体合伙人按第6.4条的约定进行分配。 投资期内,就合伙企业因临时投资所取得的现金收入。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决定暂不进行分配,临时投资的本金和收益均按照本协议约定继续进行投资。
3、非现金可分配收入的分配
在合伙企业清算完毕之前,管理人应尽其合理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经管理人提议并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合伙企业可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如未能变现的非现金资产为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合伙企业应当继续持有该等有价证券,直至该等有价证券变现以后按照本协议第6.2条及6.4条约定的原则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对于其他非现金资产,分配时管理人应聘请经由合伙人会议选定的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评估从而确定其价值。 合伙企业进行非现金分配时,由合伙人会议确定具体的处置及分配方案,管理人应负责协助各合伙人办理所分配资产的转让登记手续,并协助各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受让该等资产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接受非现金分配的合伙人亦可将其分配到的非现金资产委托管理人按其指示进行处分,具体委托事宜由管理人和相关的合伙人另行协商。
4、收益分配顺序
除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取得的可分配收入应在扣除合伙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等)及预留费用后按以下原则进行收益分配:
(1)合伙企业的年化投资收益率达到7%(含)以上时,超额投资收益的20%分配给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为业绩报酬(以下简称“业绩报酬”),合伙企业的剩余部分资产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各合伙人; (2)合伙企业的年化投资收益率未达到7%时,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另行参与超额投资收益的分配,合伙企业的资产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各合伙人(包括执行事务合伙人)。“年化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存续期内平均资金占用量。
“投资收益”,指合伙企业清算时的审计报告确认的合伙企业账面净资产+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历次分配金额总和-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实缴出资金额总和。 “存续期内平均资金占用量”,指∑(存续期内各次实缴出资金额×各次实缴出资占用天数)÷365天。(“各次实缴出资占用天数”,指自实缴出资日起算至本金返还之日,未返还的计算至合伙企业清算时的审计基准日为止)。“超额投资收益”=“投资收益”-“基准投资收益” “基准投资收益”,指∑(存续期内各次实缴出资金额×7%×各次实缴出资占用天数÷365天)。
5、最后一次分配
本合伙企业最后一个退出之投资项目产生的投资收益将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全部或部分保留至本合伙企业清算期结束,用于支付本协议下的各类清算费用,如有剩余,再按照上述约定进行分配。
6、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之规定,合伙企业并非所得税纳税主体,合伙人所获分配的收入中,在投资成本收回之后的收益部分,由各合伙人自行承担税款缴纳义务。合伙企业可以按照法律或税务部门要求及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十七)合伙人会议
在合伙企业首次实缴出资之日起,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在每一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召开一次合伙人年度会议。会议之内容为沟通信息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进行投资业绩评估报告。经普通合伙人或持有本合伙企业超过二分之一实缴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提议,合伙企业也可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一般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和主持。召开年度合伙人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应至少提前柒(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应至少提前两(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临时合伙人会议,如执行事务合伙人未能召集和主持,提议人有权自行或共同推举一名人员进行主持。
(十八)权益转让及退伙
1、权益转让
(1)有限合伙人权益转让
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人以外的任何方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及任何权益,但应提前书面通知执行事务合伙人,该等转让需取得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同意,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后,转让合伙人应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但其他有限合伙人不具有优先购买权。
(2)普通合伙人权益转让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向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人以外的任何方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及任何权益,但应提前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普通合伙人出现其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法律规定当然退伙的情形,为使合伙企业存续确需转让其权益,且受让人承诺承担原普通合伙人之全部责任和义务,经除该转让普通合伙人外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转让,否则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若根据本协议第3.14条的约定合伙企业决定将原普通合伙人强制除名并经非关联合伙人一致决定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则原普通合伙人应向新的普通合伙人转让其持有的全部合伙企业权益。
若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第9.2.2条、第9.2.3条的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全部合伙企业权益,转让价格应经普通合伙人与受让人协商确定或双方均接受的独立第三方评估确定。
2、退伙
(1)有限合伙人退伙
除下述第9.3.2条、第9.3.3条、第9.4条和本协议其他约定的情形(如有限合伙人转让其所持全部有限合伙份额)外,有限合伙人不得退伙。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如有限合伙人为满足法律、法规及有权机关的监管规定而不得不提出退伙,或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违约有限合伙人”,经执行事务合伙人独立判断该有限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将更有利于合伙企业的整体利益,则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后可将该拟退伙有限合伙人除名。全体合伙人以签署本协议的方式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有限合伙人的除名退伙。有限合伙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协议约定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2)持有的全部合伙企业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3)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有限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合伙企业不应因此解散。有限合伙人依第9.3.2条、第9.3.3条约定退伙的,对于该有限合伙人拟退出的合伙企业权益,若该有限合伙人在退伙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能够确定受让其合伙份额的主体,且该等权益转让不会导致合伙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由于转让导致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额外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导致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受限于其于本协议签署日并未受到的额外的监管要求,或对其他有限合伙人的权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造成合伙企业违反对其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义务或承诺的,其他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不具有优先受让权;其它情形下,其他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参照本协议的约定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和行使优先受让权;其他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安排第三方受让该等合伙企业权益,或决定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相应减少。
无第三方受让情形下有限合伙人退伙的价格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应退还给退伙之有限合伙人的金额=截至退伙生效日退伙之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对应的本合伙企业已投资但尚未变现的项目投资权益净值+实缴出资比例对应的本合伙企业实缴出资额中的未投资金额-逾期出资滞纳金(如有)-退伙之有限合伙人应支付或分摊的本合伙企业费用-退伙之有限合伙人因其退伙而对本合伙企业所造成的损失(如有)-历次已获得的收益分配(如有)。
1)本合伙企业已投资但尚未变现的项目投资权益净值,按项目投资时的原始投资成本和该项目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孰低计算。
2)如退伙之合伙人系本协议约定的违约合伙人,则应退还给该违约合伙人的金额还应减去依据本协议约定应向本合伙企业支付的逾期出资滞纳金及违约金;
3)退伙之有限合伙人已支付或分摊的本合伙企业费用不予退还;
4)如退伙之有限合伙人因其退伙而对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则应退还给该退
伙之有限合伙人的金额还应减去因其退伙而对本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合伙企业因此而未能按期履行投资义务、支付费用或偿还债务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所导致的损失,本合伙企业向该等退伙之有限合伙人追索赔偿所发生的仲裁、诉讼等司法程序费用及合理的律师费等。
(2)普通合伙人退伙
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在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四、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提升项目投资质量和运营效益,实现管理人与本基金有限合伙人的合作共赢,各参与方拟签署相关补充协议,主要约定了浙创鸿鹄为浙创投的员工跟投平台,跟投人员跟投的具体方法,以及金义产投对当期投资进度达到80%后对合伙企业进行绩效考核的权利,补充协议对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无特别约定。
五、本次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一)投资的目的
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合伙企业,是在保持公司主营业务稳健发展和项目资金运营需求的基础上,借助专业投资机构在行业分析、投资标的筛选及价值发现方面的专业能力、经验和资源,结合行业及公司发展方向多方位探索产业升级新机遇,加快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依托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团队优势、项目资源优势和平台优势,积极寻找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也有利于公司分享潜在的投资机会,并能有效降低公司的投资风险,为公司及股东创造合理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投资的影响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合作投资的主体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本次投资存在的主要风险
1、本次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合作各方尚未签署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的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2、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投资回收期较长,且投资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投资效益存在不确定性;
3、公司将及时了解基金的运作情况,密切关注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督促基金管理人防范投资风险,尽力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降低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事项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本基金份额认购、未在本基金中任职。
2、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七次会议决议;
3、金华金东浙创高质量创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4、金华金东浙创高质量创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