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
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
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
则。第四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第五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先经财务部门审核,再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第六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第七条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
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
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第九条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
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并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董事会审议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或者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第十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
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
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第十二条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
有事项构成本制度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三章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
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会同董秘办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与评估工作。第十四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董秘办负责
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并负责做好对
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第十六条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
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
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第十七条公司内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第十八条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适用);
(四)财务资助合同(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九条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
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
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
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
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
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
(七)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第二十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已
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
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
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和人员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本制度与前述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发生矛盾或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