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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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声明
本保荐机构及所指定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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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情况
侯立潇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TMT业务总部业务董事,金融学硕士,保荐代表人。2014年5月进入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参与或负责完成了领益科技借壳江粉磁材、江粉磁材收购帝晶光电重大资产重组、江粉磁材收购东方亮彩重大资产重组、惠威科技IPO、润贝航科IPO、中光防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经纬辉开两次非公开、领益智造非公开等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程久君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TMT业务总部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2005年6月进入华林证券投行,2006年6月进入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曾主持及参与了江粉磁材IPO、金龙机电IPO、梦洁家纺IPO、中光防雷IPO、惠威电声IPO、深城交IPO、润贝航科IPO和民爆光电IPO等项目,曾担任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项目包括领益科技借壳江粉磁材、江粉磁材收购帝晶光电、江粉磁材收购东方亮彩、中光防雷重大资产重组,曾主持并参与了锡业股份可转债、锡业股份配股、蓝思科技非公开、经纬辉开非公开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一)项目协办人
吴凯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TMT业务总部业务总监,金融学硕士。2014年进入国信证券投资银行部工作。曾参与了江粉磁材重大资产重组、科恒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领益科技借壳江粉磁材、经纬辉开非公开、润贝航科IPO等项目的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投资银行从业经验。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目组其他主要成员为:周洋女士、赵奕先生、张铃芳女士、任苒先生、费永鑫先生、李兆京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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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德新材、公司、发行人)注册地址:江门市江海区连海路323号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简称:奇德新材证券代码:300995.SZ成立时间:2007年8月16日联系电话:0750-3068310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塑胶表面处理;模具制造;模具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权结构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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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 1 | 饶德生 | 境内自然人 | 28,000,000 | 33.27% |
| 2 | 江门市邦德投资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11,600,000 | 13.78% |
| 3 | 陈云峰 | 境内自然人 | 3,685,759 | 4.38% |
| 4 | 广东奇德控股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3,345,000 | 3.97% |
| 5 | 陈栖养 | 境内自然人 | 2,550,000 | 3.03% |
| 6 | 奇德(江门)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其他 | 1,610,100 | 1.91% |
| 7 | 任春美 | 境外法人 | 1,444,700 | 1.72% |
| 8 | 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LIMITED | 境内自然人 | 1,159,360 | 1.38% |
| 9 | 申小玲 | 境内自然人 | 906,500 | 1.08% |
| 10 | 王巧莉 | 境内自然人 | 890,000 | 1.06% |
| 合计 | 55,191,419 | 65.58% | ||
(四)历史筹资情况、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发行时间 | 发行类别 | 筹资净额 |
| 历次筹资情况 | 2021年5月 | 首次公开发行 | 27,011.07 |
| 净资产变化 | 项目 | 金额 |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截至2021年12月31日) | 64,244.97 | ||
| 本次发行前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截至2025年6月30日) | 62,385.33 | ||
公司近三年的利润分配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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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情况 | 分红年度 | 具体情况 | 现金分红金额(含税) |
| 2022年度 | 按照每10股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1.20元(含税) | 1,009.92 | |
| 2023年度 | 按照每10股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1.20元(含税) | 1,001.57 | |
| 2024年度 | 按照每10股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 | 1,259.32 |
注: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中现金分红金额为1,009.13万元,现金分红实际实施金额为1,001.57万元,主要系2024年3月26日至实施日期之间,公司新增回购63.00万股。
(五)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6-30 | 2024-12-31 | 2023-12-31 | 2022-12-31 |
| 资产总额 | 80,772.02 | 82,030.93 | 80,247.45 | 76,061.00 |
| 负债总额 | 18,284.64 | 19,390.60 | 16,754.13 | 12,401.77 |
| 所有者权益 | 62,487.38 | 62,640.33 | 63,493.31 | 63,659.23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62,385.33 | 62,538.23 | 63,407.09 | 63,570.14 |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6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营业总收入 | 17,857.87 | 34,613.83 | 28,324.85 | 25,634.45 |
| 营业利润 | 984.44 | 938.66 | 965.40 | 1,395.64 |
| 利润总额 | 947.82 | 905.83 | 930.97 | 1,317.68 |
| 净利润 | 860.66 | 881.75 | 800.51 | 1,413.51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 860.70 | 868.70 | 803.38 | 1,473.46 |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6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686.45 | 2,562.61 | -3,467.28 | 3,240.94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184.80 | -5,876.45 | 4,917.00 | -2,291.19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698.15 | 463.97 | 1,492.67 | -4,335.96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221.86 | -2,406.42 | 2,883.52 | -3,31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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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
| 财务指标 | 2025年1-6月/2025-6-30 | 2024年度/2024-12-31 | 2023年度/2023-12-31 | 2022年度/2022-12-31 |
| 流动比率 | 1.94 | 2.03 | 2.84 | 2.93 |
| 速动比率 | 1.58 | 1.58 | 2.32 | 2.58 |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22.64% | 23.64% | 20.88% | 16.31% |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21.73% | 24.94% | 20.65% | 11.53% |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 3.58 | 3.50 | 3.44 | 3.03 |
| 存货周转率(次/年) | 4.68 | 4.05 | 3.68 | 4.24 |
| 每股净资产(元/股) | 7.41 | 7.43 | 7.53 | 7.55 |
|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股) | 0.44 | 0.30 | -0.41 | 0.39 |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 -0.03 | -0.29 | 0.34 | -0.39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031 | 0.1038 | 0.0955 | 0.1751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040 | 0.1033 | 0.0678 | 0.1111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1031 | 0.1038 | 0.0955 | 0.1751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1040 | 0.1033 | 0.0678 | 0.1111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35% | 1.38% | 1.27% | 2.30%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35% | 1.38% | 0.90% | 1.46% |
注1:上述财务指标计算如果未特别指出,均为合并财务报表口径,其计算公式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每股净资产=期末净资产/期末股本总额;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基本/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依据为《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稀释每股收益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年修订)》的相关要求进行扣除;
注2:2025年1-6月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数据已年化处理。
四、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的关联情况说明
经核查,国信证券作为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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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国信证券内部审核程序
国信证券依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及国信证券投行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对奇德新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申请文件履行了内核程序,主要工作程序包括:
1、2025年5月28日,项目申请文件由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推荐意见后报项目组所在部门进行内部核查。部门负责人组织对项目进行评议,并提出修改意见。2025年6月3日,项目组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完毕、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公司风险管理总部投资银行内核部(以下简称内核部),向内核部等内控部门提交内核申请材料,同时向投资银行质量控制总部(以下简称质控部)提交工作底稿。
2、质控部组织内控人员对工作底稿进行齐备性验收,对问核底稿进行内部验证。质控部提出深化尽调、补正底稿要求;项目组落实相关要求或作出解释答复后,向内核部提交问核材料。2025年7月30日,国信证券召开问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问核,问核情况在内核会议上汇报。
3、内核部组织审核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项目组对审核意见进行答复、解释、修改,内核部认可后,将项目内核会议材料提交内核会议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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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5年8月7日,公司保荐业务内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核委员会)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审议,与会内核委员审阅了会议材料,听取项目组的解释,并形成内核会议意见。与会内核委员经表决,同意项目组在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进行申报。内核会议意见经内核部整理后交项目组进行答复、解释及修订,由内控部门复核后,发送与会内核委员确认。
(二)国信证券内部审核意见
2025年7月30日,国信证券对奇德新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重要事项的尽职调查情况进行了问核,同意项目组落实问核意见后提交内核会议审议。
2025年8月7日,国信证券召开内核会议审议了奇德新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申请文件。
与会内核委员经表决,同意项目组在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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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贵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并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同意向贵所保荐奇德新材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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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经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认为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通知中规定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每一股份与发行人已经发行的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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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说明书、前次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和工商登记文件、公司章程、年度报告等文件,审阅发行人《审计报告》以及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其他文件,查询相关部门官方网站,取得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的书面声明、相关部门针对发行人的证明文件。经保荐人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如下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发行人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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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预案文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和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核查了发行人前次证券发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和前次募集资金以来历次公告文件,取得了发行人经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审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核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等。
经核查,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等发行信息披露文件中,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有针对性地披露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等信息,并充分揭示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本次发行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3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泰国复合材料及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年产碳纤维制品4.5万套扩建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业展开,系公司基于实际生产经营需要设计,且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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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严谨测算确定融资规模,具有合理性。发行人本次融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的特定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1、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底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七)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告日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下列情况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1、本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
2、本次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
3、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经核查,本次发行尚未出现《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八)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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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九)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理解与适用规定;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重大违法行为的理解与适用规定;
3、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为2021年5月19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日为2025年4月11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的时间间隔超过十八个月,且前次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规定;
4、本次发行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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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发行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情况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除聘请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以外,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聘请的必要性
发行人聘请了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提供本次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聘请了深圳尚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工作底稿整理及电子化咨询机构,聘请了时美融创(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整理和咨询服务,聘请了人文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新太阳律师事务所和泰国文华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发行分别出具境外法律意见书。
2、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和实际控制人
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8日,实际控制人为贺石清。该公司同意接受发行人之委托,在本次发行中向发行人提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本次聘请费用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由发行人以自有资金支付。
深圳尚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2月16日,实际控制人为王超。该公司同意接受发行人之委托,在本次发行中向发行人提供工作底稿整理及电子化服务。本次聘请费用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由发行人以自有资金支付。
时美融创(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24年3月14日,实际控制人为张亮亮。该公司同意接受发行人之委托,在本次发行中向发行人提供申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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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整理和咨询服务。本次聘请费用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由发行人以自有资金支付。人文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具备当地相关服务的资质和经验,该事务所同意接受发行人之委托,在本次发行中向发行人提供香港子公司的境外法律意见书。本次聘请费用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由发行人以自有资金支付。
新太阳律师事务所:具备当地相关服务的资质和经验,该事务所同意接受发行人之委托,在本次发行中向发行人提供越南子公司的境外法律意见书。本次聘请费用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由发行人以自有资金支付。泰国文华律师事务所:具备当地相关服务的资质和经验,该事务所同意接受发行人之委托,在本次发行中向发行人提供泰国子公司的境外法律意见书。本次聘请费用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由发行人以自有资金支付。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除聘请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尚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时美融创(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人文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新太阳律师事务所和泰国文华律师事务所外,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相关规定。
八、对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已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基于客观假设,对即期回报摊薄情况进行了合理预计。同时,考虑到本次发行时间的不可预测性和未来市场竞争环境变化的可能性,发行人已披露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关系、发行人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了相应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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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发展前景
(一)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风险
1、本次发行的审批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能否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以及最终取得上述批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2、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不足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剔除库存股后的股本总额的30%,即不超过25,039,170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泰国复合材料及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年产碳纤维制品4.5万套扩建项目” 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将受到宏观经济和行业发展情况、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发行人股票价格走势、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因此,本次发行存在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不足的风险。
3、股票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次发行将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一定影响,并影响到公司股票的价格。此外,国际国内的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走势、各类重大突发事件、投资者心理预期等多种因素也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此外,公司近期的股价涨幅较大,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司提请投资者合理预期、理性判断,注意投资风险。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境外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14,900.00万元拟用于泰国复合材料及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占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49.67%。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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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资决策已经过深入的市场调研与科学论证,与行业发展脉络契合,具备一定的发展前景。然而,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遭遇一系列挑战,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需求下降、行业竞争加剧、客户开拓不及预期、技术快速迭代及当地劳动力供应不足等问题。同时,亦可能面临境外投资政策收紧、当地税收政策不利变动、国际贸易冲突、新增备案、审批、许可及其他程序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导致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受阻或无法实现预期收益。
2、募集资金项目新增产能消化风险
本次发行相关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紧密围绕公司的核心业务开展,是公司依据当前的产业政策导向、行业发展趋势及市场需求情况,经过审慎评估与论证后确定的。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仅具备较强的可行性和实施的必要性,而且与公司的战略规划及日常运营需求紧密相连。然而,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和效益的实现均需一定时间,因此从项目的启动、实施、完工、达产以至最终产品的销售均存在不确定性。若在项目实施期间,宏观经济形势、产业政策导向或市场环境遭遇重大且不利的变动,或终端需求的增速未达预期,公司开拓市场未能取得显著成效,所处行业竞争加剧,或出现产能过剩的情形,都可能导致公司新增产能面临无法消化的风险。
3、募集资金项目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公司募投项目效益是基于报告期内公司现有的产品单价、材料成本、薪酬水平、税收政策等情况进行测算,若未来在募投项目投产后,产品单价或材料成本发生剧烈波动且公司无法将价格及时传导至下游客户或供应商、人力薪酬水平大幅提升、贸易政策及税收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可能造成募投项目的成本费用增加、利润水平下降,进而导致募投项目存在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三)贸易摩擦及境外销售业务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1,562.82万元、2,237.01万元、3,304.90万元和3,198.06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10%、7.90%、9.55%和17.91%。若未来相关国家的国际贸易政策进一步发生不利变化,或主要进口国对公司的产品实施贸易封锁、进口限制或实施加征关税比例等,可能会对公司境外业务开拓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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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销售区域相对集中的风险
公司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地区为华南地区,存在一定的销售区域集中风险,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司未来业务的发展。公司营业收入集中在华南地区的主要原因是该地区为国内汽车配件、家用电器、婴童、办公家具等的重要产业集群且公司主要经营场所位于华南地区。如果公司不能有效开发产品种类,推广产品应用领域,大力拓展华南地区之外的其他区域市场,将对公司未来经营成长产生不利影响。
(五)境外子公司经营风险
为了建立全球化配套能力,更好地服务客户,公司在境外设立了泰国奇德、越南奇德等子公司。公司境外投资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对公司境外子公司的管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境外子公司所在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方面与我国存在较大差异;此外,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泰国奇德于2024年10月投产,投产时间相对较短,存在营业收入规模较小、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特征,若境外市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未及时组建具有国际化视野的管理团队,将可能导致境外子公司经营不善,进而影响公司业绩。
(六)市场竞争风险
我国有上千家企业从事改性塑料生产,行业集中度偏低,单个企业所占市场份额的比重较小。另外高端改性塑料特别是高端改性工程塑料仍需依赖进口。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跨国公司看好中国市场的巨大需求,以强化市场地位、优化资源配置为目的,加强在中国的本土化开发和生产,国外公司依靠其在技术、品牌、资金、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在国内改性塑料应用领域处于领先地位。此外,近年来国内也诞生了一批较有竞争力的行业企业,行业竞争进一步加剧。
若公司不能在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客户服务等方面进一步巩固并增强自身优势,公司将面临市场份额被竞争对手抢占的风险,同时,市场竞争加剧将导致行业整体盈利能力出现下降的风险。
(七)管理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将面临更加具有深度和广度的国际化经营布局,生产和办公场所覆盖中国、泰国、越南等多个国家,对公司管理团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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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公司在战略规划、制度建设、组织设置、运营管理、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也面临更大的挑战。如公司不能高质量实施全球化战略,国际化运营能力与业务布局不匹配,将可能面临一定的管理风险。
(八)原材料供应紧张及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是尼龙(PA)、聚丙烯(PP)、玻纤和助剂等,其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较高,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产品生产成本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司主要原材料属于石油衍生品,其价格通常会受到石油价格波动的影响,从而影响公司的原材料采购价格。目前,公司与主要供应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但若因石油价格大幅上升、市场供求变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上述主要原材料供应紧张或原材料采购价格大幅上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九)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
受全球经济、下游客户需求波动、项目延期以及企业自身下游业务结构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效益未达预期,其中精密注塑智能制造项目的实际效益与预期效益存在较大差异。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前,公司已进行了审慎、充分的可行性论证,预期能够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但可行性论证是基于当时的市场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周期性波动、技术水平、人力资源、产品价格、原材料供应等因素的现状和可预见的变动趋势而作出,项目的盈利能力受市场竞争、未来市场不利变化以及市场拓展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实际效益未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
(十)报告期内新增业务的经营风险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高分子复合材料及其制品、精密注塑模具和碳纤维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中碳纤维制品业务为报告期内的新增业务,且为本次募投资金投向之一。报告期各年度,公司碳纤维业务的收入逐年增长。本次年产碳纤维制品4.5万套扩建项目经过公司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预期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项目的实施将有效丰富公司产品类型,开拓业务板块,提升公司整体业务规模,强化公司抗风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然而,本次拟投资项目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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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过程中和项目完成后存在因政策变化、技术进步、市场波动等因素导致项目不能按期完工或投资收益未达预期的风险。此外,若公司与现有碳纤维领域的主要客户合作出现不确定性,或未能有效执行消化新增业务产能的相关措施,或相关措施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公司可能会面临新增业务产能无法消化的风险,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十一)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分别为23.37%、26.65%、22.80%和25.85%,毛利率水平呈一定波动趋势。公司产品毛利率对原材料价格、售价、产品结构等因素变化较为敏感。如果未来下游客户需求下降、行业竞争加剧等可能导致的产品价格下降,原材料价格大幅上升或者公司未能有效控制产品生产成本,则不能排除公司毛利率水平出现波动的可能性,给公司的经营带来一定风险。
(十二)经营业绩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5,634.45万元、28,324.85万元、34,613.83万元和17,857.87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413.51万元、800.51万元、881.75万元和860.66万元,2023年公司净利润有所下降主要系2023年期间费用增长幅度较大,2024年公司净利润与2023年保持稳定,2025年1-6月公司净利润有所增长主要系2025年1-6月营业收入和毛利率均有所增长而期间费用变动较小。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因素较多,包括宏观经济环境、行业政策、市场竞争程度、原材料价格波动等诸多因素,若未来前述因素出现不利状况,将可能造成公司订单减少、产能利用率及毛利率下降等情况,影响公司收入、盈利水平,导致公司出现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十三)产能利用率较低的风险
2024年度,公司复合材料产品的产能利用率为50.64%,复合材料制品的产能利用率为52.09%,主要产品的产能利用率水平较低。如果发行人的产能利用率持续维持在较低水平,将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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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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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吴 凯
年 月 日保荐代表人:
侯立潇 程久君
年 月 日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鲁 伟
年 月 日内核负责人:
曾 信
年 月 日保荐业务负责人:
鲁 伟
年 月 日总经理:
邓 舸
年 月 日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张纳沙
年 月 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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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荐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指定侯立潇、程久君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履行保荐职责。
保荐代表人:
侯立潇 程久君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