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马科技(300993)_公司公告_玉马科技: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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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马科技: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0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

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二章董事的选举及投票第四条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

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召集人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五条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

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

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选举程序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

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

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3)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

视为弃权。

(5)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

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6)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

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章董事的当选

第六条董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表决权数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多者当选。同时,

每位当选董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不得低于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公司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

最少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公司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四章附则第八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对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投票。第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第十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修订时亦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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