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调整后的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逐项认真自查和论证后,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和要求。
2、公司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进行调整,有利于本次发行工作的推进,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及《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编制的《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本次募集资金的可行性进行了详细分析,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编制的《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5、公司结合本次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及公司实际情况,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
相应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6、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调整事项。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年9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