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瑞捷(300977)_公司公告_深圳瑞捷: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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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1-14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5年11月14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雅星路8号星河WORLD双子塔东塔26层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总裁黄新华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9人,代表股份113,624,873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41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13,433,131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51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1人,代表股份191,742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0%。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2人,代表股份203,68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1,938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1人,代表股份191,742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0%。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3,601,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6%;反对13,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0,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973%;反对13,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30%;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97%。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3,601,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6%;反对13,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0,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973%;反对13,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30%;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97%。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洪玉珍律师和袁普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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