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三条在本规则中,董事会指公司董事会,董事指公司所有董事。
第四条公司在存续期间均应设置董事会。
第五条董事会由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六条董事会可以采取现场会议、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二章董事会构成与职责
第七条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名,设董事长
人、副董事长1人。
第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对下列事项的决策权限为:
(一)审批公司发生的在下列额度内除股东会决定以外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做出决策。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权限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另有规定,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如果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十一条董事会议事实行会议制度。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的起草工作。
第四章董事会会议提案的提交
第十五条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议案的机构和人员包括: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
(三)审计委员会;
(四)总经理。
上述第(三)、(四)项主体所提的提案应限于其职责所及范围内的事项。
第十六条向董事会提出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属于公司董事会研究、讨论、决议的事项;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需要决议的事项;
(四)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五)提交议案应附有议案说明、背景资料、数据等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议案提交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董事会的要求起草、整理议案。
(二)公司代表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公司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起草议案。公司股东、董事、审计委员会起草、制作议案时需要收集、整理相关资料的,公司应提供协助。
(三)董事会会议议案由董事会秘书接收、登记、整理并编排目录后及时报董事长审阅。
(四)代表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总经理提交议案的同时书面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将议案和召开临时董事会的提议立即转交董事长。其他议案如果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可以退还提案人并作出退还说明,提案人修改后可重新提交。
第五章董事会会议通知第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或不经发出会议通知而直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董事会秘书可以协助董事长就将要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组织提案人、公司专门职能部门或有关专家召开预备会议,对相关议题进行讨论,提案人可根据预备会形成的意见对提案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及议题;
(三)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六)需要向参会人员告知的其他事项。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董事如已出席董事会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该董事发出会议通知且其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议程、表决票、决议草案等会议材料的起草、制作以及会议所需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六章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表决、决议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第二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书应在会前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董事宣读。
受委托董事在会议表决时应对个人表决意见和委托人的表决意见进行区分,未作区分的,视为共同同意。
第二十六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1名董事不得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2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第二十八条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列席会议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会议通知或邀请列席的其他人员可以按主持人的要求对议案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回答董事的提问。
审计委员会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九条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董事会表决意见分赞成、反对和弃权。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电话会议(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进行并作出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做成董事会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会议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讨论的各项方案,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或放弃的表决意见,并在会议决议和董事会记录上签字。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每人具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二条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正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董事决策时参考,但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
予以保管。
第七章董事会会议记录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年。第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上市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投弃权或反对意见的董事,可以要求将其弃权或反对的意见及理由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中。
第三十六条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七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如果违反《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违反《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致使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对决议在表决同意并在决议上签字的董事要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反对或提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八章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的议案一经形成决议,即由公司总经理领导、组织具体事项的贯彻和落实,并就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就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具体落实中违背董事会决议的,要追究执行者的个人责任。
第四十条每次召开董事会,由董事长、总经理或责成专人就以往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向董事会报告;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有关执行者提出质询。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要经常向董事长汇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将董事长的意见如实传达给有关董事和公司总经理班子成员。
第九章董事会授权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董事会授予董事长的相应职权。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总经理的相应职权。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四十五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进行修改而本规则同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悖时,应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四十七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八条本规则所表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