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宇信通(300965)_公司公告_恒宇信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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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宇信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8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作为召集人,由董事长担任,主持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为委员会的总协调人,公司证券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和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研究公司内外部发展环境并提出建议;

(三)审核须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投资、融资、重组和资产并购等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证券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向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证券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告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证券部;

(四)由证券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及表决

第十三条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三日,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以书面通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它快捷方式通知全

体委员,并将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情况紧急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四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第十五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以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十六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应当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表决后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协助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公司各业务部门有义务配合委员会的工作。如有必要,并经董事会批准后,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第二十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及决议;

(六)其他应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第二十二条委员会个人或其近亲属或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前款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会议表决事项与参会委员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说明相关情况并予以回避表决;但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过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有利害关系但未向委员会披露经查证核实的,该委员的该次表决无效,如因其表决无效影响表决结果的,所涉议题应重新表决。若新的表决结果与原结果不同,应撤销原决议。原决议已执行的,应按新的表决结果执行。

第二十四条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委员会委员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人数时,应当由委员会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五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

或变更。第二十七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委员会应当在会后两日内将所有的会议文件、决议及会议记录交公司董事会秘书统一存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第二十九条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及形成的决议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进行修改而本制度同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悖时,应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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