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宇信通(300965)_公司公告_恒宇信通:《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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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宇信通:《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8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保障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全资子公司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第四条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企业、投资者和职工的利益;

(二)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管理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验,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知人善任,密切联系群众,有民主作风;

(五)有实干精神和积极开拓意识;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以上规定选举、委派或聘任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总经理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第七条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经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副总经理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是否受过中国证

总经理工作细则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总经理提出免除副总经理职务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免职的理由。第九条董事可以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十条公司应尽可能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聘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第十一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公司应和总经理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十二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副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批准,董事会未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及义务第十三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批准相关交易事项;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负责公司某一方面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协助总经理行使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职权,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就公司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三)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就其分管的业务和工作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四)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及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五)负责组织制定和完善主管工作相关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并监督相关部门的实施情况,负责主管工作范围内的风险识别和管理;

(六)组织和利用公司各方面资源,实现分管业务的年度工作绩效目标;

(七)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三十个工作日以上时),应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总经理人选。

第十七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九)不得有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置。

总经理工作细则第十八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或者其成员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机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十九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总经理实行回避制度,不得与关联人发生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总经理工作制度及工作程序第二十一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下属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为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扩大到部门经理,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需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提议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如遇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召集主持会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须由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与会人员本人参加。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有关重大管理制度和规章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总经理的奖惩

第二十三条总经理的薪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在经营管理中,忠实履行职责,为公司发展和经济效益做出贡献,完成董事会制定的年度目标利润等指标,应得到奖励,总经理因经营管理不善未完成年度经营指标由董事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则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进行修改而本细则同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悖时,应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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