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三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议事规则第五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1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1名代表主持。
第六条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遇紧急事项,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并可以通过电话等其他口头方式随时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七条每名独立董事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表决或口头表决;必要时,在保障独立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九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条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如有必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10年。
第十三条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及相关人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未获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均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