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名称: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通业科技股票代码:
300960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谢玮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徐建英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三:天津英伟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通讯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花社区观光路1231号美泰工业园
栋厂房
一致行动人之一:深圳市嘉祥新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通讯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华宁路
号中安科技园A栋1605一致行动人之二:深圳市英伟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通讯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华宁路117号中安科技园A栋2012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签署日期:
2025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业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通业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七、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股份转让协议》自各方签订之日起成立,自上市公司与相关交易对方就收购北京思凌科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签署的正式《股权收购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且本协议的效力与《股权收购协议》的效力保持一致。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释义 ......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9
第四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 10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7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8
第七节备查文件 ...... 19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1
第一节释义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上市公司、公司、通业科技 | 指 |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报告书 | 指 |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天津英伟达 | 指 | 天津英伟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深圳嘉祥 | 指 | 深圳市嘉祥新联科技有限公司 |
| 深圳英伟迪 | 指 | 深圳市英伟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谢玮、徐建英、天津英伟达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 指 | 谢玮、徐建英、天津英伟达、深圳嘉祥及深圳英伟迪 |
| 思凌企管 | 指 | 共青城思凌企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交易对方、受让方 | 指 | 黄强、思凌企管 |
| 本次股份转让、本次交易、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徐建英、谢玮及天津英伟达将合计持有的通业科技非限售条件流通股14,444,42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0.0000%,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分别转让给黄强先生和思凌企管的行为,其中谢玮女士拟转让数量为6,523,7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165%,徐建英先生拟转让数量为4,083,1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268%,天津英伟达拟转让数量为3,837,5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567%。黄强先生拟受让7,222,2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00%,思凌企管拟受让7,222,2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00% |
| 北京思凌科 | 指 | 北京思凌科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报告书中部分数据的合计数与各数值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主要系由于尾数四舍五入的原因所致。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谢玮
姓名:谢玮性别:女国籍:中国身份证号码:1101081965********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徐建英姓名:徐建英性别:男国籍:中国身份证号码:1101061963********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三:天津英伟达
| 企业名称 | 天津英伟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342753440E |
| 成立时间 | 2015年6月11日 |
| 注册地址 |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8号楼A810房间(空创益员商务秘书(天津)有限公司托管第 |
| KYY457号) |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徐建英 |
| 认缴出资额 | 13,332万元 |
| 通讯地址 |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花社区观光路1231号美泰工业园3栋厂房101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经营范围 | 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开展股权投资和企业上市咨询业务。 |
| 经营期限 | 2015年6月11日至2045年6月10日 |
天津英伟达的合伙人及持有财产份额比例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比例(%) |
| 1 | 徐建英 | 6.18 |
| 2 | 闫永革 | 26.67 |
| 3 | 刘涛 | 13.33 |
| 4 | 吴新明 | 13.33 |
| 5 | 谭诗干 | 13.33 |
| 6 | 傅雄高 | 6.67 |
| 7 | 黄楚雄 | 6.67 |
| 8 | 乐建锐 | 5.00 |
| 9 | 陈力 | 1.47 |
| 10 | 彭琦允 | 1.47 |
| 11 | 王鑫 | 1.47 |
| 12 | 李恒瑞 | 1.47 |
| 13 | 周拉 | 1.47 |
| 14 | 唐建明 | 1.47 |
| 合计 | 100.00 | |
天津英伟达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在其他国家居留权情况 |
| 徐建英 | 男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中国 | 中国 | 否 |
(四)一致行动人之一:深圳市嘉祥新联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名称 | 深圳市嘉祥新联科技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799234587U |
| 成立时间 | 2007年3月29日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华宁路117号中安科技园A栋1605 |
| 法定代表人 | 徐建英 |
| 注册资本 | 100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范围 |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经济信息咨询、国内贸易。 |
| 主要股东的姓名及持股情况 | 谢玮(持股60%)、徐建英(持股40%) |
| 经营期限 | 2007年3月29日至长期 |
深圳嘉祥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在其他国家居留权情况 |
| 徐建英 | 男 | 法定代表人 | 中国 | 中国 | 否 |
(五)一致行动人之二:深圳市英伟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企业名称 | 深圳市英伟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068573446J |
| 成立时间 | 2013年5月9日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华宁路117号中安科技园A栋2012 |
| 法定代表人 | 谢玮 |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范围 |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经济信息咨询、国内贸易。 |
| 主要股东的姓名 | 谢玮(持股60%)、徐辛迪(持股40%) |
| 经营期限 | 2013年5月9日至长期 |
深圳英伟迪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在其他国家 |
| 居留权情况 | |||||
| 谢玮 | 女 | 法定代表人 | 中国 | 中国 | 否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谢玮女士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徐建英先生和谢玮女士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徐建英先生在天津英伟达中持有
6.18%的财产份额并担任天津英伟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徐建英先生和谢玮女士合计持有深圳嘉祥100%的股权并且徐建英先生担任深圳嘉祥的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职务。谢玮女士及其女儿合计深圳英伟迪100%的股权并且谢玮女士担任深圳英伟迪的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职务。天津英伟达、深圳嘉祥、深圳英伟迪与徐建英先生、谢玮女士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
相关方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出让部分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个月的持股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者减少其在通业科技中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达到信息披露义务触发条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公司控股股东谢玮、实际控制人谢玮和徐建英及一致行动人天津英伟达与黄强、思凌企管于近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谢玮、徐建英及天津英伟达拟将合计持有的通业科技非限售条件流通股14,444,42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0.0000%,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分别转让给黄强先生及思凌企管。其中,谢玮女士拟转让数量为6,523,7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165%,徐建英先生拟转让数量为4,083,1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8268%,天津英伟达拟转让数量为3,837,5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567%。黄强先生拟受让7,222,2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00%,思凌企管拟受让7,222,2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00%。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如下:
|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 谢玮 | 合计持有股份 | 48,552,000 | 33.6130 | 42,028,233 | 29.0965 |
| 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48,552,000 | 33.6130 | 42,028,233 | 29.0965 | |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0 | 0 | 0 | 0 | |
| 徐建英 | 合计持有股份 | 18,088,000 | 12.5225 | 14,004,849 | 9.6957 |
| 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4,522,000 | 3.1306 | 438,849 | 0.3038 | |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13,566,000 | 9.3919 | 13,566,000 | 9.3919 | |
| 天津英伟达 | 合计持有股份 | 28,560,000 | 19.7723 | 24,722,490 | 17.1156 |
| 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28,560,000 | 19.7723 | 24,722,490 | 17.1156 | |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0 | 0 | 0 | 0 | |
| 深圳嘉祥 | 合计持有股份 | 9,840,110 | 6.8124 | 9,840,110 | 6.8124 |
| 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9,840,110 | 6.8124 | 9,840,110 | 6.8124 | |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0 | 0 | 0 | 0 | |
| 深圳英伟迪 | 合计持有股份 | 2,460,027 | 1.7031 | 2,460,027 | 1.7031 |
| 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2,460,027 | 1.7031 | 2,460,027 | 1.7031 | |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0 | 0 | 0 | 0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徐建英先生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8,088,000股股份,其中4,522,000股为无限售流通股,13,566,000股为限售流通股份。除上述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徐建英先生本次拟转让的4,083,151股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谢玮、徐建英、天津英伟达与黄强、思凌企管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约主体
转让方一(甲方一):谢玮
身份证号码:1101081965********
转让方二(甲方二):徐建英
身份证号码:1101061963********
转让方三(甲方三):天津英伟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753440E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建英
乙方之一:黄强身份证号码:1201071983********乙方之二:共青城思凌企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MAETTWYG1U执行事务合伙人:黄强
(二)股份转让转让方同意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通业科技14,444,428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受让该等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7.12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391,732,887.36元。
各方具体转让/受让的股份数量和股份比例(小数点后保留四位)以及应当支付的股份转让款等相关情况如下:
| 序号 | 转让方 | 转让股份数(股) | 转让股份比例(%) | 受让方 | 转让价款(元) |
| 1 | 甲方一 | 6,523,767 | 4.5165 | 乙方一 | 176,924,561.04 |
| 2 | 甲方二 | 698,447 | 0.4835 | 18,941,882.64 | |
| 3 | 甲方二 | 3,384,704 | 2.3433 | 乙方二 | 91,793,172.48 |
| 4 | 甲方三 | 3,837,510 | 2.6567 | 104,073,271.20 | |
| 合计 | 14,444,428 | 10.0000 | -- | 391,732,887.36 | |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次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交割过户完成日,如通业科技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标的股份因此产生的现金或非现金孳息均应被视为标的股份权益的一部分,随标的股份一并转让,但标的股份价格总额保持不变。
(三)支付方式
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按照如下安排支付:
1、在下述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被乙方书面豁免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合计78,346,577.47元,其中:乙方一向甲方一支付转让价款35,384,912.21元,乙方一向甲方二支付转让价款3,788,376.53元;乙方二向甲方二支付转让价款18,358,634.50元,乙方二向甲方三支付转让价款20,814,654.24元:
a)本协议已经生效且持续有效;
b)北京思凌科相关股东向通业科技转让所持有的北京思凌科的相关股权并已取得通业科技支付的首笔股权转让款,且该等首笔股权转让款不低于总价款的50%;
c)甲方未违反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约定或义务;
d)本次协议转让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审查。
2、北京思凌科相关股东向通业科技转让北京思凌科的相关股权已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且已取得通业科技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合计117,519,866.21元,其中:乙方一向甲方一支付转让价款53,077,368.31元,乙方一向甲方二支付转让价款5,682,564.79元;乙方二向甲方二支付转让价款27,537,951.74元,乙方二向甲方三支付转让价款31,221,981.36元。
3、本次协议转让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审查并且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后1个月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剩余的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195,866,443.68元,其中:乙方一向甲方一支付转让价款88,462,280.52元,乙方一向甲方二支付转让价款9,470,941.32元;乙方二向甲方二支付转让价款45,896,586.24元,乙方二向甲方三支付转让价款52,036,635.60元。
(四)股份过户
1、双方应当共同配合,在本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准备并提交股份转让所需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并积极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协议转让业务。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意见书,通业科技已根据其与北京思凌科相关股东正式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
的约定已支付完毕全部的收购款,且乙方已根据本协议第2.1条和第2.2条将相关款项支付至甲方账户的2个工作日内,各方应当共同配合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
2、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所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3、双方确认并同意,自乙方支付相应批次的股份转让价款并完成标的股份的登记过户手续之日起,乙方即享受相应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股东权利及权益,承担股东义务,甲方不再享有相应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股东权利及权益,亦不再承担相应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股东义务。
(五)协议的生效和变更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①本协议已经双方适当签署;
②上市公司已与北京思凌科相关股东就收购北京思凌科相关股权事宜签署正式的《股权收购协议》,且《股权收购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已全部满足并已生效。
2、本协议的效力与上市公司收购北京思凌科相关股权(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权收购”)所正式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的效力保持一致。因任何原因上市公司股权收购无法付诸实施的,则本次协议转让不予实施;如本次协议转让最终无法付诸实施的,则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亦不予实施。
3、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就本协议约定之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修订,但在未取得证券监管部门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双方均不得对本协议第一条所约定的转让股份数和转让价格进行变更或修订。对本协议任何内容的补充或修订均应当通过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的方式实施。
(六)受让方后续股份锁定
1、乙方就本次受让的标的股份,同意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一并在相关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锁定登记,如无法办理股份锁定的,乙方应当向通业科技另行出具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函并由通业科技予以公开披露。
2、乙方就本次受让的标的股份的锁定期为北京思凌科相关股东将所持北京思凌科的股权登记过户至通业科技且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至三十六个月届满之日止(“锁定期”),锁定期内,乙方不得转让标的股份,亦不得在该等标的股份上设置质押或者任何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锁定期满后,乙方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减持所持有的标的股份,但是若北京思凌科未达成业绩承诺的,则乙方应当将减持标的股份所得款项优先用于向通业科技承担业绩补偿义务,直至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七)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协议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全面、适当、及时、诚实信用地履行其义务及约定。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积极主张自身权益而产生的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等。
、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经甲方向乙方书面催告后
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未付款项的
0.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次协议转让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相应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经乙方向甲方书面催告后
个工作日内仍未办理完毕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照相关股份对应的交易价格的
0.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为免歧义,因证券交易所或者证券登记结算部门的原因导致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未能按照既定时间办理完毕的,不构成甲方违约,甲方不对此种情形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徐建英先生为公司董事,本次权益变动前徐建英先生持有公司18,08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5225%),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详见本报
告书“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七、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一)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附加特殊条款情况、补充协议情况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股份转让协议》自各方签订之日起成立,自上市
公司与北京思凌科相关股东就收购北京思凌科相关股权事宜签署正式的《股权收购协议》且《股权收购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已全部满足并生效之日起生效,且
本协议的效力与《股权收购协议》的效力保持一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系协议转让,股份变动时间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程序后。
(三)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各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及经深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除本报告披露的权益变动外,在本报告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谢玮、徐建英的身份证复印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英伟达营业执照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英伟达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共同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备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联系电话:
0755-28192960联系人:王姣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签字):
谢玮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签字):
徐建英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三:天津英伟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徐建英
一致行动人之一:深圳市嘉祥新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徐建英
一致行动人之二:深圳市英伟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谢玮
日期:2025年8月18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深圳市龙华区 |
| 股票简称 | 通业科技 | 股票代码 | 300960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谢玮、徐建英、天津英伟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谢玮、徐建英:北京市海淀区;天津英伟达:天津市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请注明)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谢玮:人民币普通股A股,48,552,000股,持股比例为33.6130%;徐建英:人民币普通股A股,18,088,000股,持股比例为12.5225%;天津英伟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民币普通股A股,28,560,000股,持股比例为19.7723%;深圳市嘉祥新联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9,840,110股,持股比例为6.8124%;深圳市英伟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2,460,027股,持股比例为1.7031%。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谢玮:人民币普通股A股,42,028,233股,持股比例为29.0965%;徐建英:人民币普通股A股,14,004,849股,持股比例为9.6957%;天津英伟达:人民币普通股A股,24,722,490股,持股比例为17.1156%;深圳市嘉祥新联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9,840,110股,持股比例为6.8124%;深圳市英伟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2,460,027股,持股比例为1.7031%。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方式:协议转让。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不适用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注: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通业科技拥有权益的可能。未来若有增加或减少其在通业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将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否?(如是,请说明情况)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否?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不适用 | |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签字):
谢玮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签字):
徐建英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三:天津英伟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徐建英
一致行动人之一:深圳市嘉祥新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徐建英
一致行动人之二:深圳市英伟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谢玮
日期:2025年8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