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股份”“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其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深圳市优特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优特利”)
77.9385%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相关规定及要求,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进行了核查,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如下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一、本次重组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根据本次重组方案,英力股份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优特利
77.9385%股权,并向不超过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完成后,优特利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上市公司主要从事消费电子产品结构件模组及相关精密模具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高新光伏组件的研发、生产、销售以及分布式光伏电站和户用光伏EPC开发。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英力股份从事的消费电子产品结构件模组及相关精密模具业务属于“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英力股份从事的光伏相关业务属于“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标的公司主要从事以笔记本电脑电池模组为核心的消费类锂离子电池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同时布局储能类锂离子电池业务,属于“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标的公司从事的锂离子电池业务属于“1.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之“1.2电子核心产业”之“1.2.3高储能和关键电子材料制造(3841锂离子电池制造)”中所列示的“锂离子电池单体、模块及系统”,属于鼓励类行业,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二、本次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首先,就下游应用领域而言,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均属于笔记本电脑行业
上市公司的主要产品(之一)为以笔记本电脑精密结构件模组为代表的消费电子产品结构件模组,标的公司的主要产品为以笔记本电脑锂离子电池模组为代表的消费电子锂离子电池模组,二者面向共同的下游笔记本电脑品牌商和代工厂商,系笔记本电脑产业链中不同类型模组的供应商,虽不构成上下游关系,但均属于笔记本电脑行业。图示如下:
其次,就行业分类而言,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同属于“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上市公司主要从事消费电子产品结构件模组及相关精密模具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高新光伏组件的研发、生产、销售以及分布式光伏电站和户用光伏EPC开发。(根据定期报告,2024年度英力股份收入构成中,消费电子行业占比为88.23%、光伏行业占比为11.77%)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英力股份从事的消费电子产品结构件模组及相关精密模具业务属于“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英力股份从事的光伏相关业务属于“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标的公司主要从事以笔记本电脑电池模组为核心的消费类锂离子电池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同时布局储能类锂离子电池业务,属于“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因此,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从不同维度看均属于同行业,既同属于笔电行业,亦共同涉足“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类型属于同行业并购。
三、本次重组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近3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经测算,本次交易未达到《重组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至第(四)项标准,亦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化,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均为上海英准,实际控制人均为戴明、戴军、李禹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四、本次重组是否涉及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优特利投资、费维群、聚和恒达、聚和能达、深圳高新投、鸿富星河、李亚光等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优特利77.9385%股份,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
五、上市公司是否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结案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声明承诺、上市公司相关公告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公开信息,上市公司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六、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长江保荐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经核查认为:
、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与企业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2、本次交易涉及的交易类型属于同行业并购;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4、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
、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产业政策和交易
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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