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3月9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年3月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9日9:15-15:00。
2、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滨海新城东港南路6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蒋震林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57 人,代表股份68,288,17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指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股份后的总股本 172,579,648 股,下同)的39.569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 人,代表股 份65,959,6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1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4 人,代表股份2,328,5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9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55 人,代表股份3,322,6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5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 人, 代表股份994,0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6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 小股东154 人,代表股份2,328,5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93%。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 表决结果如下:
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
表决情况:同意67,666,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01%;反对604,3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50%; 弃权1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4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01,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81.2992%;反对604,3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8.1892%;弃权1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16%。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957,0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51%;反对314,0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99%; 弃权1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91,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0.0340%;反对314,0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4514%;弃权1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46%。
3、审议通过《关于开展2026 年度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054,9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85%;反对22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5%; 弃权1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89,4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2.9815%;反对22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6.6694%;弃权1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9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侯讷敏、吴佳齐
3、律师见证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度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3 月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