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53证券简称:震裕科技公告编号:2026-001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的公告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9亿件新能源动力锂电池顶盖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对该募投项目进行结项,该募投项目结项无节余募集资金。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95号)同意注册,公司已于2023年10月20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1,195.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119,5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231.26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18,268.74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0月26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3]9625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102)、《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2)、《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调整后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 1 | 年产9亿件新能源动力锂电池顶盖项目 | 60,000.00 | 58,864.97 | 2025年12月31日 |
| 2 | 年产3.6亿件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壳体新建项目 | 25,000.00 | 5,211.69 | 不适用 |
| 3 | 苏州范斯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电机铁芯新建生产线一期子项目 | -- | 20,061.85[注] | 2026年11月10日 |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34,500.00 | 34,403.77 | 不适用 |
| 合计 | 119,500.00 | 118,542.28 | ||
注: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年产3.6亿件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壳体新建项目”变更为“苏州范斯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电机铁芯新建生产线一期子项目”,新项目的实施主体为苏州范斯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该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募投项目“年产9亿件新能源动力锂电池顶盖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满足结项条件,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项目名称 | 调整后募集资金投资总额(A) | 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B) | 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净额(C) |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D=A-B+C) | 待置换票据金额 | 节余募集资金金额 |
| 年产9亿件新能源动力锂电池顶盖项 | 58,864.97 | 51,678.57 | 310.88 | 7,497.28 | 7,581.89[注] | - |
注:1、待置换票据金额为先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而尚未到期未置换的金额;
2、超出剩余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含后续产生的利息净收入及理财收益等)的待置换票据金额的部分,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支付。
“年产
亿件新能源动力锂电池顶盖项目”结项后,扣除待置换票据金额后,无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将保留该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对应的募集资金将继续存放于该募集资金专户,并将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监管。后续公司将继续通过该募集资金专户支付该项目待置换票据金额,直至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全部使用完毕。届时公司将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亦将随之终止。
四、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对公司的影响
“年产
亿件新能源动力锂电池顶盖项目”结项后,将巩固和发展公司现有业务,有利于完善公司综合模具制造及冲压产业链,提高设计研发和产品装配水平,提高收入均衡度,增强抗风险能力,巩固和发展与客户建立的共同研发等战略关系,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与抗风险能力,提高公司品牌影响力,全面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
五、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履行的决策程序及相关机构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可以豁免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的相关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鉴于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无节余募集资金,本次募投项目结项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亦无需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将在后续年度报告中披露其使用情况。
特此公告。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