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成员及召集人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委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2人为独立董事。第三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内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选委员。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需为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提名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或总结等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标准、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5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2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
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寄、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及内容;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电话通知的,应至少包含上述第(一)(二)项内容,做好书面记录,并于开会前将会议文件发送各委员。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则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人姓名、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委员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应当及时收集各委员的表决结果并进行统计,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统计结果。
第十八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外部中介机构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议事规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2025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