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而达(300946)_公司公告_恒而达:华泰恒而达员工持股家园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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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而达:华泰恒而达员工持股家园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07

华泰恒而达员工持股家园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HENGERDA-2-HTZG-2026

投资者: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二O二六年三月

目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6

三、承诺与声明 ...... 8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0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16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与备案 ...... 18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 20

八、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 24

九、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 26

十、服务机构及投资顾问 ...... 29

十一、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 ...... 30

十二、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32

十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 33

十四、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35

十五、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 39

十六、越权交易 ...... 41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43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 48

十九、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 51

二十、信息披露与报告 ...... 52

二十一、风险揭示 ...... 54

二十二、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展期、终止与财产清算 ...... 60

二十三、违约责任 ...... 65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 67

二十五、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 68

二十六、其他事项 ...... 69

附件一:受托资产到账通知书(样本) ...... 71

附件二:资产管理计划成立通知书(样本) ...... 72

附件三:单一资产管理托管资产相关银行账户 ...... 73

附件四:参与资金来源和用途合法的证明 ...... 74

附件五:管理人关联方名单 ...... 75

附件六:预留印鉴样本 ...... 78

附件七:投资者承诺书 ...... 79

附件八:华泰恒而达员工持股家园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 80

一、前言为规范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规定》)、《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单一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律规则,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投资者承诺以真实身份和合法合规资金参与本计划,保证出资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没有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或其他非法筹集他人资金参与本计划,拥有适当和有效的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授权,且不违反任何对投资者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或法规等文件,所披露或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等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并已阅知本合同和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投资者承诺及时书面告知相应的管理人。

投资者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投资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等行为;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提供真实有效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受益所有人信息等资料;承

诺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投资者承诺其不属于中国有权机关、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名单或禁止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中国有权机关、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主权国家或国际组织制裁的国家和地区。投资者承诺不得通过参与本单一计划从事洗钱行为,将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身份信息、资金来源等义务。

投资者在此申明签署本计划管理合同即表明投资者承诺为已具备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合格投资者,且不是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投资者声明若受托财产为本人/本机构通过设立私募理财产品、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等募集所得,投资者保证最终投资人的资金来源和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将按照管理人需要如实、及时提供最终投资人身份信息等材料。

投资者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知晓管理人、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做出任何承诺,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投资于本计划将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管理人在此提示: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要求,管理人对员工有明确的通信管理要求。管理人未授权或指示员工通过个人微信、个人QQ、个人邮箱、个人手机等个人即时通讯工具就产品管理、投资运作等产品相关事宜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确认。如员工个人实施上述通信行为,则该等行为不属于其职务行为,不代表管理人授权认可,对管理人不构成法律约束效力及法律责任。

投资者在此确认,已充分理解并认可上述提示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按照约定安全保管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作为共同受托人接管受托职责,但不保证本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协会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备案,并及时报送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行情况、风险情况以及终止清算报告等信息。协会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不代表协会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作出保证和判断,也不表明协会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等信息,根据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审慎选择资产管理计划,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释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投资者: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2、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4、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或本合同:《华泰恒而达员工持股家园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本计划或本单一计划:指华泰恒而达员工持股家园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6、受托资产/受托财产:是指投资者拥有合法处分权、交付管理人投资管理并由托管人托管的本合同标的财产以及因受托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包括投资者合法持有的现金或者投资者合法持有的股票、债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

7、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9、T+1日:T日(交易日)后(不包括T日)的第1个工作日。

、《指导意见》:指2018年

日,中国人民银行、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11、《管理办法》:指2023年1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机关不时对其做出的修订等。

12、《运作规定》:指2023年1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机关不时对其做出的修订等。

13、投资总收益:本计划管理期限内受托资产投资运作所获得的各类收入,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14、业绩报酬:管理人的投资业绩超出合同约定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后,根据合同约定的情形、计算方法及频率向受托资产投资总收益所收取的一定比例的费用。

、托管账户: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或管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专门用于保管本资产管理计划项下资金及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专用证券账户:根据《管理办法》、《运作规定》,由管理人根据监管最新要求为受托财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等,具体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管理费:是指依据本合同之约定,因管理人提供受托资产管理服务,而从本计划受托资产中向管理人支付的相关费用。

18、托管费:是指依据本合同之约定,因托管人提供受托资产托管服务,而从本计划受托资产中向托管人支付的相关费用。

19、合格投资者:指符合《指导意见》、《管理办法》、《运作规定》的规定,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可抗力: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等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因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银行间的结算无法进行的情形,因电信服务商原因导致托管人资金划付的网络中断、无法使用的情形。

21、资产(或者资金、本金)安全:是指受托资产不被违法违规地挪用,在本合同项下,安全不具有管理人保证或承诺受托资产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含义。对本合同附件或者补充协议中其他类似约定的理解均以此为准。

22、托管人信义义务:托管人信义义务是指托管人按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本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范围内尽职尽责履行安全保管受托资产等托管人职责。

23、合同签订地:本合同的签订地为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结算模式:本计划采用券商结算模式。

三、承诺与声明

(一)管理人的承诺与声明

1、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具有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2、管理人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3、管理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与业务规则、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以及合同内容,通过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风险,并已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4、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5、管理人声明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受托资产,不以任何方式保证受托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者本金不受损失,以及限定投资损失金额或者比例;

、管理人声明如果受托资产的投资运作结果无法满足预期目标,管理人不承担受托资产的损失,并以扣除本合同约定的费用后的剩余受托资产为限向投资者进行分配。如资管计划存在非现金资产且变现有困难的情况,在与投资者协商一致后,管理人可适当延长本合同期限或延迟划拨资金,按适当方式将受托资产变现,以现金方式向投资者返还。

(二)托管人的承诺与声明

、托管人具有合法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

2、托管人承诺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受托财产,履行信义义务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托管人承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协会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等进行监督;

4、托管人承诺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同约定履行受托职责,维护投资者权益;

5、托管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没有任何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三)投资者的承诺与声明

1、投资者具有合法的参与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格,符合《运作规定》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且不是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投资者承诺以真实身份和合法合规资金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保证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3、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以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计划,且投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投资者用设立资产管理计划等募集的资金参加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时,应向管理人提供合法募集资金证明文件;投资者保证不将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混同操作;

、投资者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投资者已经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投资者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已经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清楚认识存在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其他风险,知晓管理人、托管人以及相关机构不应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状况或者本金不受损失作出任何承诺,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投资于本计划将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6、投资者承认,管理人、托管人未对受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任何形式的承诺;

7、投资者认可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如果受托资产的投资运作结果无法满足预期目标,投资者承诺自行承担受托资产到期无法收回的损失,并同意管理人以剩余受托资产为限向其进行分配;

8、投资者承诺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拥有适当和有效的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授权。

、投资者声明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投资者: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林正华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厝柄工业区通讯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新度村亭道尾228号邮政编码:

351142联系人:方俊锋联系电话:

0594-2911366电子邮箱:zqb@hengerda.com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晓阳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6号1222室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号华泰证券广场邮编:210019联系人:徐思佳联系电话:025-83387084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负责人:谢正玉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五一北路153号(原五一北路东侧)正祥中心1#楼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五一北路

号(原五一北路东侧)正祥中心1#楼邮编:

350000联系人:吴小玲联系电话:0591-87723873

(一)投资者

、投资者的权利

(1)按本合同的约定取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与、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3)取得受托资产的收益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投资收益等;

(4)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从管理人处获取受托资产管理相关报告、从托管人处获取受托资产托管相关报告等信息披露资料;

)监督管理人、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投资者的义务(

)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接受管理人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提供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在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发生变更时,投资者应于相关变更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托管人;

)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

)按照规定向管理人提供信息资料以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6)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将参与资金交付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进行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以参与资金为限,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7)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承担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托管费及税费等合理费用;

)及时、足额地向管理人、托管人交付受托资产;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

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协助管理人及托管人办理托管账户、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使用、注销等手续,不得将前述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以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12)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信息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

1、管理人的权利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如有);

(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投资者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5)合同期限届满、提前终止或投资者提取受托资产时,管理人将受托资产进行清算后以现金方式向投资者返还;如资管计划存在非现金资产且变现有困难的情况,在与投资者协商一致后,管理人可适当延长本合同期限或延迟划拨资金,按适当方式将受托资产变现,以现金方式向投资者返还。有权以受托资产届时现状向投资者返还。

)有权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与核算服务由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

权利;(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事宜;(

)按照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4)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8)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对《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12)根据法律法规与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编制向投资者披露的资产管理计划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

(13)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4)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对于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不得向管理人以及任何第三人输送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通过直接投资、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或者与他人进行交叉融资安排等方式,违规为本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

(18)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年;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信息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和投资者;

(21)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

、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用;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资金收付事项;

)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5)向管理人披露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以及前述机构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等信息;

(6)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

(7)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对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10)编制托管年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不得为托管人以及任何第三人输送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信息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华泰恒而达员工持股家园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权益类

(三)是否为FOF/MOM:否

(四)运作方式:开放式

(五)投资目标、主要投资方向、投资比例、产品风险等级:

1、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受托资产的保值增值,为投资者谋求一定的投资回报。

2、主要投资方向:

)权益类资产,包括国内A股股票(仅限于恒而达(300946.SZ))。

(2)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可转让存单等各类存款)、公募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

本计划可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3、投资比例:

(1)权益类资产占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不低于80%。

(2)固定收益类资产占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小于20%。

本计划投资者签署即表示同意,在本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特定风险,管理人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的80%,但不得持续6个月低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的80%。“特定风险”主要指因市场剧烈波动、特定类别资产风险收益特征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对本计划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4、产品风险等级

本单一计划属于高风险的权益类产品,根据风险匹配原则,适合向合格投资者中的专业投资者以及激进型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销售,禁止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本单一计划。

(六)存续期限

本单一计划存续期限为5年。

(七)最低初始规模:

本单一计划投资者初始参与现金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八)本计划的各项费用

1、管理费:0.15%/年

、业绩报酬:无

3、托管费:0.01%/年

4、其他费用(如有):计划成立后与计划相关的会计师费;计划成立后与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执行费、拍卖费或仲裁费等费用。

(九)本单一计划的估值与核算由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其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业务登记编码为:A00004。

(十)本计划的销售

1、销售机构: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与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协议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计划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计划。

、销售方式

管理人应将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销售文件提供给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宣传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销售本计划。

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播客和电子邮件、自媒体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与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条件和日期投资者移交的初始受托财产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最低初始规模要求,投资者的认购份额完成份额登记确认后,份额登记机构应将扣除认购费用后的初始受托财产划拨至本计划托管账户,资金到账当日,管理人在取得托管人发送的《受托资产到账通知书》(附件一)后,向投资者和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计划成立通知书》(附件二)告知本计划成立。

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及备案前投资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备案手续;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前,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

(三)无法完成备案的情形资产管理计划无法完成备案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终止清算程序。

(四)初始参与资金的交付

1、本单一计划初始受托财产可以为货币资金,或者投资者合法持有的股票、债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投资者认购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受托财产相关账户开立完毕后,投资者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办理初始认购及移交初始受托财产。

、具体认购事项:

(1)认购办理方式:

投资者在接受销售机构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后,根据本计划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指定时间内提出认购申请。投资者既可以到本计划销售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柜台申请认购本计划,也可以登录销售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申请认购本计划。当日认购申请可以且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内申请撤销。

本计划可采用电子签名合同,投资者在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后方可参与本计划。投资者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

投资者需要事先开设销售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账户内备足认购的货币资金;若账户内认购资金不足的,销售机构不受理该笔认购申请。投资者认购申请经确认成功后,其认购申请和认购资金不得撤销;该账户作为办理参与款项、红利款项、退出款项以及清算款项的收款账户。投资者应承诺在本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该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销售机构应当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投资者的原账户、同名账户。

(2)认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管理人委托的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在正常情况下,份额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T日认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及时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的资管计划份额。

(3)认购费率:

本单一计划认购费率为0%。

(4)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本计划单位面值

认购份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5)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初始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参与资金的利息以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开放期安排

1、封闭期:除开放期外的每一个工作日均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2、开放期:投资者在开放期可以办理参与或退出本计划的业务。存续期间,本单一计划每周开放不超过3个工作日,具体开放安排以管理人通知为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临时开放期:在不损害现有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管理人有权在合同变更和相关法律法规变更的情况下设置临时开放期,供投资者退出,具体以管理人通知为准。

(二)受托财产的参与

1、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本计划开放期内,投资者可在销售机构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本计划的参与程序。

(2)份额登记机构在T+2日内为投资者参与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投资者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T+2日后在销售机构营业网点或管理人网站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参与费率:

本单一计划参与费率为0%。

3、参与份额的计算方式:

参与费用=参与金额/(1+参与费率)×参与费率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参与费用)/本计划参与日份额净值

参与份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或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产品总资产占净资产比例超过200%的,投资者可在自管理人通知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追加参与资金,使得产品总资产占净资产比例小于200%,否则管理人有权在自管理人通知之日起第十五个交易日到第二十个交易日之间进行平仓,

使得总资产占净资产比例小于200%,以符合相关要求。

、本计划进行融资融券业务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或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导致产品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即触发追保,下同)时,投资者可在自管理人通知之日起

个交易日内追加参与资金,使得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追保维持担保比例(即追保到位,下同),否则管理人有权在触发追保之日起第

个交易日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三)受托财产的退出

1、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本计划开放期内,投资者可在原销售机构参与营业网点办理本计划的退出程序,但退出后的受托资产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当受托资产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时,投资者原则上不得提前退出,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如存在流动性受限资产无法及时变现,或流动性受限资产占比超过受托财产净值30%时,管理人有权拒绝投资者的退出申请。

(2)销售机构指定营业网点受理申请后,检查投资者持有的计划份额,交份额登记机构确认;份额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份额登记手续。当日(T日)在交易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3日到网点查询退出的确认情况。

2、退出款项划付:

退出款项将在T+3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资金账户。如计划出现暂停估值的情形时,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可以将划拨日期相应顺延。由于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管理人及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退出款顺延至管理人及托管人无法控制的因素消除后划往投资者账户。

、退出费率:

本单一计划退出费率为0%。

4、退出份额的计算方式:

投资者退出金额为退出总额扣减退出费用和管理人业绩报酬后的余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退出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计划资产。

退出总额=退出份额×本计划份额净值-管理人业绩报酬(如有)

退出费用=退出总额×退出费率退出金额=退出总额-退出费用管理人业绩报酬计算方式详见“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章节。

(四)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单个受托资产退出申请日,本计划投资者当日累计申请净退出金额超过上一个工作日资产净值的10%时,即为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发生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部分顺延退出;

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条件支付投资者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

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接受净退出金额不低于计划资产净值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退出申请,管理人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并以该工作日的计划单位净值为准计算退出份额,依此类推,直至全部办理完毕为止。

3、告知客户的方式

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办理时,管理人应在5个自然日内告知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五)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如果本计划连续2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

2、连续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本计划发生连续巨额退出,管理人可按本合同载明的规定,暂停接受退出申请,但暂停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投资者。

(六)延期支付和延期退出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延期支付及延期退出的情形

(1)出现巨额退出或连续巨额退出的情形时;

(2)除出现巨额退出外管理人因产品运作需要主动暂停投资者退出情形。

2、延期支付及延期退出的处理方式:管理人应明确延期支付和延期退出的处理方案并通过管理人网站或投资者认可的方式告知投资者。

(七)拒绝或暂停参与、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1、本计划份额接近或达到规模上限;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时,参与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参与申请时,应当以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告知投资者。在暂停参与的情形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以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告知投资者。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暂停受理投资者的退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非管理人原因,导致本计划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

4、连续巨额退出;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本合同及说明书中载明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告知投资者。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并及时以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告知投资者。

八、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登记信息的备份投资者在此同意管理人、份额登记机构或其他份额登记义务人将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名称、身份信息以及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二)计划份额的登记业务本计划的登记业务指本计划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计划账户的建立和管理、计划份额登记、计划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等。

(三)计划登记业务办理机构本计划的登记业务由本计划管理人或本计划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本计划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计划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本计划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计划账户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清算及计划交易确认、发放红利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本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计划的份额登记机构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四)计划登记机构的权利本计划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人计划账户;

3、保管本计划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五)计划登记机构的义务

本计划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计划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计划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计划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本计划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计划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本计划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4、对本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计划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本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接受本计划管理人的监督;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九、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受托资产的保值增值,为投资者谋求一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本单一计划投资范围包括:

(1)权益类资产,包括国内A股股票(仅限于恒而达(300946.SZ))。(

)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可转让存单等各类存款)、公募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

本计划可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其他证券市场或者其他品种,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在征得合同各方书面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规定,并应为管理人和托管人相关系统准备以及投资组合调整留出必要的时间。

(三)投资策略本产品的投资策略为:作为上市公司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人,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约定投资于恒而达(300946.SZ);投资期间的闲置资金投资于低风险、期限灵活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基金、银行存款等。

(四)投资比例

、本单一计划投资比例如下:

(1)权益类资产占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不低于80%。

(2)固定收益类资产占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小于20%。本计划投资者签署即表示同意,在本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特定风险,管理人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的80%,但不得持续6个月低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的80%。“特定风险”主要指因市场剧烈波动、特定类别资产风险收益特征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对本计划产生不利影

响的风险。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管理人可能受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市场走势的判断,管理人不保证上述关于市场走势的判断一定准确,不对本计划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做出任何承诺。

2、投资比例超限的处理方式和流程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二十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五)投资限制本单一计划的投资组合需遵循以下限制:

1、资产管理计划获得的股票锁定期为12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购买完成之日起计算。

2、本单一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恒而达(300946.SZ)股票: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恒而达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在恒而达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对前述期间进行调整的,则适用调整后的相关规定。

、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200%,债券逆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日净资产的100%。投资者同意管理人按照此限额控制,投资者层面的逆回购限额由投资者自行控制,以符合《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的规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单一计划属于高风险权益类产品,根据风险匹配原则,适合向合格投资者中的专业投资者以及激进型的普通投资者销售,禁止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本单一计划。

(八)资产管理计划建仓期

本单一计划的建仓期为6个月,本单一计划管理人应当在产品成立之日起

个月内,使得本产品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要求。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二十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九)流动性安排在本计划开放期内,投资者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参与受托财产;投资者可以在本单一计划存续期间的开放期按照本款规定申请退出本计划。计划流动性与参与、退出安排相匹配。

十、服务机构及投资顾问本单一计划的估值与核算服务机构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其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业务登记编码为:A0000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管理人关联方。管理人与上述服务机构签署了外包服务协议,明确约定了外包服务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纠纷处理方式等。管理人聘请服务机构不影响本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亦不免除管理人的相应责任,如因服务机构原因导致计划财产损失的,由管理人负责向服务机构追偿。

本单一计划是否聘请投资顾问:否。

十一、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

(一)本计划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利益冲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管产品(包括本计划投资经理管理的其他资管产品)基于各自投资策略需要可能与本计划存在相同、相似或相反的投资交易行为,或者在买卖同一只证券的时间上存在先后。

2、其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形。

(二)利益冲突的处理方式、披露方式、披露内容以及披露频率

1、若涉及了利益冲突第1项的情形,管理人将从充分维护投资者利益角度积极处理该等利益冲突情形,防范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若涉及了其他利益冲突情形的,管理人将确保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从充分维护投资者利益角度积极处理该等利益冲突。

(三)关联交易在本合同所约定的投资范围内,投资者知晓管理人可以运用本计划的资产从事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前述机构管理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资管产品以及从事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

本计划关联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本计划关联方指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管理人已建立关联交易管理机制,根据内部关联交易制度对私募资管计划的关联认定、关联交易定价、关联交易审批程序等进行规范和管控。私募资管计划如进行关联交易,需由投资经理或其投资助理发起关联交易审批流程,由本计划所属部门负责人、投资部门分管领导、合规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对交易的合规性、公允性进行关联交易审批后方可进行;涉及重大关联交易时,还需经相关投资决策委员会、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审批后方可进行。

管理人以本计划资产从事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如管理人开展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人应事先取得投资者的同意,事后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具体而言,管理人以本计划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提前以有效方式征询投资者意见,如投资者未在前述通知的指定时间内通过指定形式明确表示同意该笔重大关联交易的,即视为投资者不同意管理人本次重大关联交易,则管理人不得开展该笔重大关联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包括:

1、本计划投资于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且交易金额超过本计划净资产的10%;

2、相关法律法规、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管理人公司制度规定为重大关联交易的其他情形。

前述重大关联交易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为一般关联交易。管理人以本计划资产从事一般关联交易的,无需就具体关联交易事先再行分别、逐笔取得投资者的同意,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已经充分理解并同意管理人从事该等关联交易,管理人事后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如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管理人公司制度对关联交易相关规则有所变更的,本计划关联交易相关规则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组织以及管理人公司制度的要求执行,并以有效的形式通知投资者。

本资产管理计划前述关联方的名单分别由管理人、托管人各自整理及更新,其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由前述主体根据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的规定自行确定。

投资者可通过托管人最新公开的年度报告查阅本计划的托管人关联方名单。

管理人关联方名单详见附件五,并以管理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所确定和更新范围为准。如管理人关联方名单有更新,将通过管理人网站或电子邮件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披露方式中的任意一种方式告知投资者。

托管人的关联方名单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开市场披露信息为准;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等信息,具体以公开市场披露的主体信息和证券信息为准。

十二、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本单一计划的投资经理由管理人负责指定。本单一计划的投资经理概况如下:

余建军: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具有十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交易或类似从业经历,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且最近三年内没有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管理人有权根据公司运作情况更换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以电子邮件或其他有效书面方式告知托管人和投资者。

十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一)受托资产的保管与处分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为信托财产,其债务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责任,投资者以其出资为限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管理人管理的和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管理人、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管理人、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6、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投资者。

(二)受托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投资者参与受托财产的划出账户与提取本单一计划受托财产的划入账户应为以投资者名义开立的同一账户。特殊情况导致参与与退出的账户不一致时,投资者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书面说明,否则管理人与托管人均有权拒绝此部分转入资金作为受托财产或转出受托资产的申请。

1、专用证券账户

)管理人开立、使用和注销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应账户,投资者提供必要协助。

(2)专用证券账户仅供本合同单一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管理人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本受托财产管理期限内,管理人、投资者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得注销、挂失该账户。

(4)在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或注销时,管理人向中登申请办理证券在专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之间的划转。

(5)专用证券账户开立后一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将账户相关信息以三方认可的方式告知投资者、托管人。

(6)本专用证券账户的管理、使用和保管由管理人负责。

2、资金账户

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以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投资者和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托管账户以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开立后两个工作日内,托管人将账户相关信息以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告知管理人。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开立,并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

十四、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投资指令的授权授权通知的内容:管理人应事先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指定投资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的内容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签字/章样本、权限和预留印鉴。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或更改被授权印鉴,应提前向托管人提供变更后的新的授权通知。授权通知应加盖管理人公司公章并写明生效时间。

授权通知的确认:计划成立时的授权通知,在托管人确认收妥原件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由于人员、权限或印鉴变更而提供的变更后的新的授权通知,管理人应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同时电话通知托管人,变更后的新的授权通知经托管人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同时原授权通知失效。

授权通知的保管:管理人在与托管人电话确认授权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托管人。管理人应确保授权通知的正本与传真件/扫描件一致。若变更后的新的授权通知正本内容与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扫描件不一致的,以托管人收到的已生效的传真件/扫描件为准。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被授权人名单的通知及更新: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有权发送指令人员的名单,指令上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的修改等),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托管人;授权变更通知的文件应由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管理人应在授权变更通知中提供新被授权人的权限及其签字样本。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的形式发送给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托管人,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以回函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如果变更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与该日期不一致时,以后到日期为生效日期)。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在授权权

限内发出的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托管人收到管理人发出的被授权人终止或更换书面通知生效之前,原被授权人及其签字继续有效。

托管人更改接受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预先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管理人。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资产管理计划时,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的交易指令及资金划拨类指令(以下简称“指令”)。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管理人发给托管人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时间、金额、出款和收款账户信息等。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等程序

指令的发送: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依照授权通知的授权用深证通、电子邮件、传真方式或其他托管人和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相关出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并为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1、对于新股、新债申购等网下公开发行业务,管理人应于网下申购缴款日的14:00前将指令发送给托管人。

2、对于期货出入金业务,采用银期转账方式出入金的,管理人应于交易日期货出入金截止时间前2小时将期货出入金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3、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管理人应于行权日15:00前将需要交付的行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托管人,托管人在16:00前支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

4、对于银行间业务,管理人应于交易日15:15前将相关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管理人应与托管人确认托管人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行资产管理计划的银行间交易。

5、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管理人应提前2小时将指令发送至托管人;对于管理人于15:15以后发送至托管人的指令,托管人应尽力配合出款,但不保证划款成功。管理人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应与托管人确认交易单元和股东代码设置无误后方可进行。

指令的确认: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录音电话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指令以获得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

托管人。对于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指令的执行:托管人确认收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表面一致性及形式要件审查,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划款金额与相关划款证明文件所记载的划款总额的一致,并根据本合同等相关文件的约定对指令的一致性、合约性进行检查相符,传真指令/指令扫描件还应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相符。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要素不符或其他异议,托管人应及时与管理人以电话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暂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管理人重新发送指令。托管人有权要求管理人传真/电子邮件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托管人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判断指令有效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托管人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管理人撤销指令,管理人应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章后发送给托管人,并通知托管人。

(四)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托管人发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基金法》、《管理办法》、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管理人,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五)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纠正。

(六)指令的保管指令若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发出,则正本由管理人保管,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扫描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扫描件为准。

(七)其他相关责任对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因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但如遇到不

可抗力的情况除外。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受损的,托管人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履行审核职责,如果管理人的指令存在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托管人应予拒绝执行或提交管理人予以核实确认,由此造成相关责任由管理人承担,但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十五、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场内证券交易资金结算方式为:券商结算模式。

(一)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及交易相关基本信息的传输

、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受托资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以及代理本受托资产期货交易的机构,并与其签订相关协议。

2、管理人最晚于初始受托资产起始运作日前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托管人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交易单元号、交易品种的费率、佣金收取标准和证券账户信息等,并确认已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开通银证转账功能。最晚于投资期货前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托管人在期货公司的交易会员号、期货结算账户信息、交易编码、交易目的、交易品种的费率、交易保证金率等,并确认已建立银期转账关系。

3、在合同有效期间若交易单元号、交易会员号、交易编码、或涉及的相关费率等变动,则管理人应在变动生效前一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托管人。

(二)沪、深交易所数据传输和接收

1、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通过深证通向托管人传送中登的登记及结算数据、交易所的交易清算数据。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保证提供给托管人的交易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如数据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真实,由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但因证券交易所、中登及证券经营机构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造成数据传输错误或不及时的,证券经营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所提供的数据均需按中登和交易所发布的最新数据接口规范进行填写,以便托管人能够完成会计核算、监督职能。

若数据传送不成功,管理人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重复或以其它应急方式传送,直到托管人成功接收,如因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或不及时等过时造成的损失由相关方责任承担,托管人不予承担。

2、管理人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于T日20:00前将受托资产的当日场内交易数据发送至托管人(但因证券交易所或中登及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造成数据延迟发送的情况除外),如遇到特殊情况出现数据发送延迟等情况应及

时通知托管人。

、管理人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于T+1日上午

前打印T日清算后的证券账户对账单盖章后传真给托管人,以便托管人进行对账。对账单内容包括受托资产T日的交易明细、证券余额、资金余额等内容。

4、管理人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的传输和接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在数据传输人员发生变更时,须至少提前

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托管人,且在托管人确认之后变更正式生效。变更通知书中必须说明变更时间、人员、事项等。

(三)本产品可以通过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渠道投资开放式基金。为维护产品持有人利益、保障资产安全,管理人应负责制订选择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并据此选择第三方销售机构。管理人确保所选择的销售机构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符合开展前述各类产品销售业务的各项资质和要求。对于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原因给本产品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负责追偿。

十六、越权交易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本合同所指越权交易是指管理人在投资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如下行为:

、违反本合同第九节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中规定的投资交易行为;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3、反向交易行为。

(二)对越权交易的处理

、违反本合同第九节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中规定的投资交易行为如果经投资者出具同意交割的书面意见,并经托管人审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视同正常交易处理。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时,应当及时要求管理人在托管人指定的限期内纠正,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未能改正或造成投资者、受托资产损失的,托管人应当及时通知投资者,并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在托管人指定的限期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应通知投资者,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受托资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通知管理人,由管理人负责解决,如未能改正的,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由此给受托资产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如果因管理人责任发生超买,管理人必须于T+1日上午10:00前保证所需资金到位,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反向交易行为

本计划不得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确因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要发生同日反向交易的,本计划投资经理应提供决策依据,并留存书面记录备查。

越权交易所导致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负担,管理人应按托管人、投资者发生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因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收益归受托资产所有。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下述约定,对本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具体投资监督事项如下:

本单一计划投资范围包括:

(1)权益类资产,包括国内A股股票(仅限于恒而达(300946.SZ))。

(2)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可转让存单等各类存款)、公募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

本计划可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本单一计划投资比例如下:

(1)权益类资产占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不低于80%。

(2)固定收益类资产占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小于20%。

(3)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200%。

本单一计划的投资组合需遵循以下限制:

(1)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200%,债券逆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日净资产的100%。投资者同意管理人按照此限额控制,投资者层面的逆回购限额由投资者自行控制,以符合《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的规定。

2、托管人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限制进行监督和检查。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时,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托管人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或纠正,并向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计划的估值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1、资产总值本计划资产总值是指计划投资所形成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资产净值本计划资产净值是指本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3、单位净值本计划单位净值是指本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份额。

4、估值目的本计划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公允、客观、准确地反映计划资产的价值。

5、估值对象本计划资产估值的对象是本计划依法拥有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估值时间计划成立后,管理人与托管人每个工作日均对前一工作日计划资产进行估值并核对。

7、估值方法估值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指导意见》、《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参照基金业协会《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执行,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行业通行做法处理。管理人、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1)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1)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

工作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场外基金以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无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货币市场基金按照该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每万份收益逐日计提收益。

(2)银行存款的估值银行存款按商定的存款利率以当日银行营业终了的存款余额为基数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3)债券逆回购的估值逆回购交易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收入。对于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债券不确认为计划资产。

(4)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的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处理方法,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剩余限售期流动性折扣确定公允价值。

(5)融资买入的证券作为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确认,按照计划约定的同类证券的估值方法估值,同时按照融资金额确认相应应付债务,并按商定利率在融资期间逐日计提应付利息。(

)融券卖出的证券确认为一项交易性金融负债,按照计划约定的同类证券的估值方法估值,并按商定利率在融券期间逐日计提应付利息。

)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违反本合同项下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投资者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估值程序(

)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前一工作日计划资产估值。计划资产净值和单位净值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复核。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估值日的计划单位净值,并以电话、电子邮件、深证通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估值结果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电话、电子邮件、深证通以及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管理人;如果托管人的估值结果与管理人的估值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产生的估值错误,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计划账册的对账

)管理人和托管人在本计划成立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计划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计划资产的安全;

2)管理人按日编制计划估值表,与托管人核对账目。

9、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本计划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当资产估值导致本计划单位资产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本计划单位资产净值错误。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本计划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估值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因发生估值差错导致本计划资产或持有人损失的,由管理人负责赔偿,

管理人在赔偿本计划资产或持有人后,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向存在过错的一方追偿。

10、估值调整的情形与处理(

)经管理人评估,当有充足证据表明按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对单一计划资产及负债进行估值已不能真实公允客观反映其价值时,管理人根据具体情况,经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2)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监管机构对估值方法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估值。

、暂停估值的情形

因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或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确认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复核。

、特殊情况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仍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给计划资产造成损失的,本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会计政策

1、本计划的会计核算按《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计划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

日至

日,计划首次设立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本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本计划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5、管理人及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会计报表;

、托管人应定期与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计划费用的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

、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如有);

3、托管人的托管费;

4、计划成立后与计划相关的会计师费;

5、计划成立后与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执行费、拍卖费或仲裁费等费用;

6、计划的证券、期货、基金等交易相关费用;

7、计划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银行汇划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计划合同约定,可以在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本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T=E×0.15%÷当年天数T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E为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按自然季度支付。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在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计提的管理费从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因不可抗力或持有的受托财产无法及时变现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则在不可抗力或无法变现的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支付的金额仍以原计提金额为准。

管理费收费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营业部账号:

448167713974

2、计划管理人的业绩报酬本计划不计提业绩报酬。

3、计划托管人的托管费本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0.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T=E×0.01%÷当年天数T为每日应计提的计划托管费E为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按自然季度支付。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在每季度前

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计提的托管费从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若因不可抗力或持有的受托财产无法及时变现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则在不可抗力或无法变现的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支付的金额仍以原计提金额为准。

托管人收取托管费的指定账户为:

户名:基金托管费收入账号:

37610117380000001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支付系统号码:303391000022)

、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本计划不聘请投资顾问,不收取投资顾问费。

、上述“一、计划费用的种类”中的第5-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通过一次计入或摊销方式列入当期费用,由托管人根据商定的规则从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1、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销售有关的费用,不得列入计划费用。

2、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者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计划费用。

(四)计划的税收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本计划运作过程中应当依法承担包括增值税在内的法定纳税义务。各方一

致同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如果本计划的运营过程中产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等税费的,管理人有权从计划资产中提取与应承担税费等额的费用。具体提取时间及提取金额参考相关税费征缴情况由管理人确定,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计划资产中支付给管理人。管理人有义务与所在地方税务机关保持联系和沟通,确认相关纳税品种和相关计算方式。产品成立后管理人须及时向托管人提供增值税相关税率方案和参数方案。如果管理人先行垫付上述增值税等税费的,管理人有权从受托财产中划扣抵偿。本计划清算后若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上述税费及可能涉及的滞纳金等,管理人有权向投资者就相关金额进行追偿。

十九、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本单一计划是否进行收益分配:是。

(一)计划利润的构成计划利润指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计划已实现收益指计划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可供分配利润的构成计划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本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管理人可根据计划运作情况选择在存续期内进行收益分配,原则上每年分配一次,具体以管理人实际分配为准;

2、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单位净值减去每单位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每次收益分配不得低于基准日可供分配收益的10%;

5、本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通知和实施

收益分配方案应包括分配时间、分配数额等内容。

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网络查询或者电话等双方约定方式向投资者披露收益分配方案信息。

本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将现金红利款划往销售机构账户,再由销售机构划入投资者账户,自红利发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达投资者账户。

二十、信息披露与报告

(一)本计划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指导意见》、《管理办法》、《运作规定》、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计划从其最新规定。

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及退出价格、定期报告、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清算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二)管理人披露信息

、计划资产净值、份额净值

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网络查询或者电话等双方约定方式每日向投资者提供计划资产净值、份额净值信息。

2、计划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个月内,编制完成经托管人复核的计划年度报告,向投资者提供。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经托管人复核的计划季度报告,向投资者提供。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3个月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1)管理人履职报告;

(2)托管人履职报告;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表现;

(4)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报告;

)资产管理计划运用杠杆情况(如有);

(6)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7)资产管理计划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如有)等费用的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9)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资产管理计划季度报告应当披露前款除第(6)项之外的其他信息。

、计划存续期间,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或者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管理人应当在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投资者披露。

(三)向中国证监会、协会提供的报告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协会的要求履行其他报告义务。

二十一、风险揭示本单一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特殊风险本单一计划的特殊风险主要包括以下风险:

1、资产管理合同与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本资产管理计划因投资或其他特殊需要,协会发布的《单一指引》部分具体要求对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不适用,可能存在资产管理合同部分条款与《单一指引》不一致的情况。

、资产管理计划委托募集所涉风险;本资产管理计划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销售机构进行募集,存在因销售机构系统运作故障、资金划付不及时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投资者认购/申购失败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未在协会完成备案手续或不予备案情形所涉风险;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需在协会进行备案。因此,即使本资管计划成立,并不意味着本计划必然能获得协会的备案。而该等备案过程可能会受到相应监管政策的影响,包括备案时间所需时间、能否通过备案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本计划在成立后无法获得协会的备案,则将直接影响本计划设立目的的实现。当出现无法通过协会备案的情形,管理人将有权决定提前终止本计划,由此直接影响投资者参与本计划的投资目的。

4、资产管理计划外包事项所涉风险;本资产管理计划估值核算事项交由外包服务机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可能存在因外包服务机构无法持续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资质要求、或不具备提供相关服务的条件和技能、或因管理不善、操作失误等,可能给资产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管理人关联方。

5、资产管理计划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本资产管理计划未聘请投资顾问,不存在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

6、关联交易风险管理人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和审慎原则,根据产品合同的约定,在实际投

资操作中可能会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前述机构管理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资管产品以及从事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尽管管理人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防范利益冲突,但该等交易仍构成关联交易,存在利益冲突风险,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利益。此外,管理人运用计划财产从事关联交易时可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规定被限制相关权利的行使,进而可能影响受托财产的投资收益。投资者应密切关注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知悉了解相关的投资信息。一般关联交易预授权风险及重大关联交易风险: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管理人以本计划资产从事一般关联交易的,无需就具体关联交易再行分别、逐笔取得投资者的同意,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已经充分理解并同意管理人从事该等关联交易,管理人仅需要事后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故存在投资者在一般关联交易完成前未充分知晓具体交易情况的风险。

管理人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将事先通知投资者并征询投资者的意见,事后及时告知投资者以及托管人,但管理人征询的方式、投资者反馈的方式和时限均由管理人决定,可能存在投资者在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留存的通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联系电话/手机,通讯地址、住所地、电子邮箱等)不准确、未更新而导致管理人无法及时通知到投资者,或发生投资者未及时查阅相关信息导致最终未及时反馈意见的风险。同时,若管理人经投资者同意后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因交易金额超过本计划净资产的10%,可能存在利益冲突风险,影响投资者的利益。

7、预警、止损机制的风险

本计划未设置预警、止损机制,由此当市场大幅下跌或遭遇其他特殊市场不利环境,本计划可能出现本金大幅亏损的风险。

8、其他特殊风险。

)投资于科创板、创业板股票的特别风险

本计划可以投资于科创板、创业板股票,此类投资除股票投资的共有风险外,还可能因为以下因素导致其投资风险高于其他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

1)公司风险:科创板和创业板的上市条件更加灵活,同时退市的标准、程序、执行更加严格,科创板企业具有业务模式新、不确定性大等特点,企业的经营风险较大。

)流动性风险:科创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数量不确定性大,市场的整体流动性可能不如沪深证券交易所其他板块市场。

)交易风险:科创板和创业板交易机制相较于沪深证券交易所其他板块不同,例如科创板放宽了涨跌幅限制,因此其股票市值的波动性可能较大,从而产生风险。

)交易机制变化的风险:科创板和创业板作为我国新改革试点的交易板块,其相关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可能会有所调整,从而带来投资的不确定性,产生相关风险。

(2)本计划可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存在以下风险:

)杠杆交易风险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杠杆交易特点,本计划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同普通交易一样,要面临判断失误、遭受亏损的风险。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在自有投资规模上提供了一定比例的交易杠杆,亏损将进一步放大。

)强制平仓风险本计划与证券公司间除了普通交易的委托买卖关系外,还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于债权债务产生的担保关系。证券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对本计划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因此极端情况下存在本金全部损失甚至超额损失的可能性。同时,投资者可能面临强制平仓的价格不及投资者预期的风险。

3)成本增加风险本计划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经协商后可能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本计划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的对手方可能包括本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由此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风险,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代表自愿承担上述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风险。

(二)一般风险揭示

1、本金损失风险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的认(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以及最低收益。

2、市场风险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品种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再投资风险等。

、管理风险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及投资者承担。

4、流动性风险资产管理计划因市场整体或投资品种流动性不足、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者大额退出等原因,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5、信用风险因债务人、交易对手或持仓金融头寸的发行人未能按时履约或者信用资质恶化,给资产管理计划带来损失的风险。

、税收风险资产管理计划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资产管理计划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应税的,将由受托财产承担并从受托资产中支付,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可能增加资产投资者的投资税费成本。

7、合规风险

在资产管理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违反法规及《华泰恒而达员工持股家园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管理人可能因此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或被责令调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及比例,从而影响资产管理计划的具体运作和投资收益。

8、无法履约风险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受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适当性相关风险

(1)投资者有义务保证其提供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如有)评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适当性匹配意见系基于投资者提供的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作出;如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及材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可能会导致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定、适当性匹配意见存在偏差、与实际不符的风险,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如有)有权拒绝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或拒绝接受投资者的交易申请、业务申请,相关风险、责任、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如有)禁止其工作人员为影响评估结果在投资者填写基本信息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时进行提示、暗示、诱导。投资者知晓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如有)工作人员存在前述行为,仍遵照配合致使所提供的信息及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情形的,视为投资者违反其应履行的适当性义务,投资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损失、责任。

)投资者在其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如有)对其作出的投资者类别划分、风险承受能力认定时,应主动告知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如有),以便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如有)作出调整。若投资者未能及时有效告知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如有),则存在适当性匹配意见与实际不符的风险,进而可能产生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的相应风险、责任、损失。

)投资者或产品的信息发生变化时,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如有)有权主动调整投资者的投资者分类、产品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如有)作出主动调整的,投资者的交易或者购买产品的资格可能受到影响,进而产生相应的风险。

10、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技术风险。在本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本计划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份额登记机构等。

(2)操作风险。本计划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份额登记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3)因制度建设、人员配备以及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以及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受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8)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二、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展期、终止与财产清算

(一)合同变更的方式、条件和程序

1、本合同签署后,因监管规则变化需要变更资产管理合同的,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对资产管理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告知投资者。投资者特此知悉并同意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单一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监管规则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协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经投资者确认后生效。投资者不同意变更的,可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终止本计划。

、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资产管理合同的,经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资产管理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资产管理计划改变投向和比例的,应当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

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由管理人或托管人保证单一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约定排除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二)合同变更后的备案

资产管理合同发生变更的,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同时管理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协会备案。

(三)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管理人因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管理人职责,资产管理计划由其他管理人承接;

托管人因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资产管理计划由其他托管人承接。

2、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变更程序

(1)管理人的变更程序

1)新任管理人由托管人和投资者一致同意并共同选定。托管人和投资者应当于上述管理人职责终止事项发生后【

】个工作日内发起新任管理人的选定

程序。管理人职责终止事项发生后6个月内未选定新任管理人的,本计划终止。

)新任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指定临时管理人。3)新任管理人的选任结果应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报告完成后变更管理人生效。

4)管理人应于变更管理人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管理人应妥善保管计划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办理计划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管理人或临时管理人应与托管人核对计划资产总值和净值。

)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计划资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向相关监管机构备案,审计费用在计划资产中列支。

7)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计划名称中与原任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托管人的变更程序

)新任托管人由管理人和投资者一致同意并共同选定。管理人和投资者应当于上述托管人职责终止事项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发起新任托管人的选任程序。托管人职责终止事项发生后

个月内未选定新任托管人的,本计划终止。2)新任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指定临时托管人。

)新任托管人的选任结果应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报告完成后变更托管人生效。

)管理人应于变更托管人生效后的【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公告。5)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托管人应当妥善保管计划资产和计划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托管人或新任托管人办理移交手续,新任托管人或者临时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托管人或临时托管人应与管理人核对计划资产总值和净值。

6)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计划资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备;审计费用在计划资产中列支。

(四)计划的展期

1、展期的条件:

)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资产管理计划展期没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符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条件;(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展期的安排(

)展期的方式本计划原存续期届满前,管理人可以决定到期清算终止或展期继续管理本计划。本计划拟展期的,管理人应当在计划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或者管理人认为合理的期限内征询托管人和投资者意见。

)托管人、投资者回复的方式托管人、投资者应当在合同到期前以书面或管理人同意的其他方式明确回复意见。

、展期的实现如果三方协商一致同意展期,则计划存续期将依法展期;如果三方未协商一致,将按照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办理计划到期终止和清算事宜。

(五)本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届满且不展期;

、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且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管理人承接;

、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且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托管人承接;

4、经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

、未在协会完成备案;

6、本计划完成标的股票购买满12个月后,本计划投资目的提前实现的(即本计划权益类资产全部变现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计划;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事项出现后,本受托资产进行终止清算。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协会。

(六)受托财产的清算

1、财产清算的程序管理人应当自本计划终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对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确认、估值和变现。清算小组应编制《受托资产管理清算报告》,并提交托管人,托管人收到《受托资产管理清算报告》后

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清算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清算报告报送协会。

2、清算费用内容及支付方式清算费用是指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拍卖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优先支付。

如清算后的现金形式的资金不足以支付本计划项下的负债、费用和税费的,管理人有权要求投资者予以支付,或者在向投资者以届时现状形式分配受托财产时,作为一项债务分配给投资者,由投资者偿还。

3、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本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计划财产清算费用、税款及其他债务后,原则上以货币资金形式分配给投资者。如资管计划存在非现金资产且变现有困难的情况,各方一致同意,管理人有权以受托资产届时现状向投资者返还。

本计划清算结束至本计划银行账户销户期间产生的孳息按以下方式处理:

返还投资者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145030100100404668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

、延期清算的处理方式

如本计划在终止之日因受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需要延期清算的,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并及时告知投资者。

对于本计划在终止之日流动性受限的受托财产,管理人将在对应受托财产恢复流通或交易后及时进行变现,扣除相关费用后进行剩余资产分配,清算期间变现的受托财产不得再进行投资。

、销户事宜

本计划终止后,按照受托财产变现清算情况,本合同当事人应相互配合,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按监管要求和相关机构规定及时注销各类证券投资交易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市场交易账户、沪深市场股东账户、期货账户等),最后注销托管账户。如因本合同相关当事人故意拖延等行为造成销户不及时而出现直接损失或造成相关费用,应当对各自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管理人负责保存,至少应保存

年以上。

二十三、违约责任

(一)因本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且在本合同签署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客观事件。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5、本合同当事人应保证向本合同另一方提供的数据、信息真实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该方提供的信息和数据不真实或不完整是由于另一方提供的数据或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等原因所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初始过错方承担。

、管理人及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给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7、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非管理人、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计划财产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计划财产投资不符合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投资策略的,将不视为管理人的违约行为。

(二)本合同提及的任何“损失”,仅指“直接损失”,本合同提及的任何“赔偿”,仅指对直接损失的赔偿。

(三)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受托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管理人和托管人存在一致行动而构成的共同行为对受托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一)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二)任何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处理,相关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五、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本合同是约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起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投资者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本合同经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经投资者本人签字、管理人和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二十六、其他事项

(一)保密义务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在此共同承诺:对于其依据本合同所获得的所有关于投资者资产状况、受托财产投资运作明细、管理人投资政策以及经营状况等内容严格保密,并责成全体雇员以及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保密信息的人员保守秘密。未经各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上述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通知与送达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由本合同一方以专人递送给其他当事人,或以传真、信件方式发出。该等通知以专人递送,于递交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发出,于发件人传真机显示传真业已发出时视为送达;以信件方式发出,于信件寄出后的第3个工作日视为送达,任何通知一经送达即行生效,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三)计划说明书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组成文件,将与资产管理合同配套使用。风险揭示书作为资产管理合同的一部分,交由投资者签字或盖章确认。如将来中国证监会、协会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协会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壹式叁份,当事人各执壹份,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投资者说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不以任何方式对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投资者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合同、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管理人保证受托资产投资收益或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恒而达员工持股家园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

投资者: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托管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附件一:受托资产到账通知书(样本)

受托资产到账通知书(样本)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与贵方共同签署的《华泰恒而达员工持股家园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本托管人确认XXXX年XX月XX日,投资者已将本计划项下的受托资产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圆整)转入本计划托管账户内。

特此通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业务印章)

年月日

附件二:资产管理计划成立通知书(样本)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通知书(样本)尊敬的投资者和托管人:

根据三方共同签署的《华泰恒而达员工持股家园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担任本受托财产的托管人,我公司担任本受托财产的管理人。

经确认本资产管理计划受托资产已于年月日入账,本管理人正式通知投资者、托管人,本资产管理计划正式成立。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三:单一资产管理托管资产相关银行账户

《华泰恒而达员工持股家园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单一资产管理托管资产相关银行账户托管专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支付系统行号:

投资者指定退出的接收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支付系统行号:

管理费收款账户开户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营业部账号:448167713974托管费收款账户账户名称:基金托管费收入账号:37610117380000001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支付系统号码:

303391000022

附件四:参与资金来源和用途合法的证明华泰恒而达员工持股家园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资金来源和用途合法的证

明(样本)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作为《华泰恒而达员工持股家园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编号:)之投资者,我公司对该单一计划项下之参与资金来源和用途说明如下:

我公司参与贵公司管理的该合同项下的资金来源于我公司自有资金,资金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投资者承诺资金来源和用途合法,且不存在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混同操作的情形。

特此证明

投资者:

年月日

附件五:管理人关联方名单

2025年9月关联方关联关系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华泰期货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华泰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上海盛钜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华泰长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华泰长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华泰资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FinancialUSAInc.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华泰(香港)期货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华泰长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南京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深圳市华泰君信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北京华泰同信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深圳市华泰瑞麟基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北京华泰瑞合医疗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北京华泰瑞合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伊犁华泰瑞达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伊犁华泰瑞达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伊犁苏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南京华泰瑞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南京华泰瑞兴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CapitalInvestmentManagementLimited(华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CapitalInvestmentLimited(华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TSCLIMITED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InternationalCorporateFinanceLimited(华泰国际融资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泰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华泰金控投资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ValueInvestmentPartnersLimited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InternationalFinanceLimited(华泰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PrincipleSolutionGroupLimited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PioneerRewardLimited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InternationalFinancialProductsLimited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CapitalInvestmentPartnersLimited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CapitalManagementLimited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ValueManagementLimited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PrincipalInvestmentIlimited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PrincipalInvestmentGroupLimited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InternationalPrivateEquityInvestmentManagementLimited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HKSPC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InternationalInvestmentHoldingsLimited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SecuritiesUSAHolding,Inc.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Securities(USA),Inc.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Securities(Singapore)Pte.Limited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SCarbonNeutrality&EnergyTransitionInvestmentLimited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NewZealandNutrifoodsInvestmentGroupLimited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EgmontHoneyHoldingsLimited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成都华泰天府数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重要联营企业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重要联营企业
华泰柏瑞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苏银凯基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江苏丹阳苏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深圳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CSOPIndicesCompanyLimited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CSOPAssetManagementPte.Ltd.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南京创熠南方风正软件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华泰紫金(江苏)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江苏工业和信息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江苏华泰互联网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江苏华泰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南京华泰大健康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南京华泰大健康二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江苏紫金弘云健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南京华泰国信医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淮安华泰远宏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南京华泰紫金新兴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南京华泰瑞联并购基金一号(有限合伙)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南京华泰瑞联并购基金二号(有限合伙)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南京华泰瑞联并购基金四号(有限合伙)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江苏华泰瑞联并购基金(有限合伙)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深圳前海瑞联七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南京瑞联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嘉兴锐联三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南京华泰洋河股权投资母基金(有限合伙)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华泰巨化产业投资基金(衢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重庆华泰渝富并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南京华泰凤凰股权投资母基金(有限合伙)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南京华泰金斯瑞生物医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宿迁华泰产发科技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南京华泰新工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华泰招商(江苏)资本市场投资母基金(有限合伙)控股股东的合营企业
苏州华泰华芯太湖光子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股股东的合营企业
HTCPCAPITALLPF控股股东的合营企业
南通华泰智造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股股东的合营企业

附件六:预留印鉴样本

预留印鉴样本

预留业务章印鉴
托管人
管理人
投资者

附件七:投资者承诺书

投资者承诺书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我司拟通过华泰恒而达员工持股家园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持有本公司股票。我司所提供《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相关材料不存在虚假陈述或误导,拟授予股票来源为【】,员工购股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符合法律法规;名单中所列人员全部为我公司员工,不存在利益输送及代持;此次员工持股计划目的是为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不会利用员工持股/员工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市场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在资管计划存续期内,不对资管计划管理人的操作进行影响;我公司承诺当前未谋划包括重大资产重组在内的可能对公司股价造成影响的重大事项(已公告重大事项除外)。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无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与资管计划管理人无关联关系;非法律法规及监管规章所认定的利益相关人;不通过资管计划对上市公司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

当前未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类似产品投资本公司股票,未来如有类似产品将在产品成立当日告知华泰证券资管(如有需列示产品名称、投资类型等信息)。

特此承诺。

投资者(签字/盖章):

年月日

附件八:华泰恒而达员工持股家园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华泰恒而达员工持股家园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尊敬的投资者:

感谢您/贵机构认购“华泰恒而达员工持股家园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本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有风险。当您/贵机构参与资产管理计划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亏损的风险。您/贵机构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等文件,充分认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资产管理计划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并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本计划属于【高】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相应评价水平】的合格投资者中的专业投资者以及激进型的普通投资者。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投资者分别作出如下承诺、风险揭示及声明:

一、管理人声明与承诺

(一)管理人向投资者声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资产管理计划办理备案不作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安全和投资者收益的保证,也不表明协会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

(二)管理人保证在投资者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前已(或者已委托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三)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风险揭示

(一)特殊风险揭示

本单一计划的特殊风险主要包括以下风险:

1、资产管理合同与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因投资或其他特殊需要,协会发布的《单一指引》部分具体要求对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不适用,可能存在资产管理合同部分条款与《单一指引》不一致的情况。

2、资产管理计划委托募集所涉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销售机构进行募集,存在因销售机构系统运作故障、资金划付不及时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投资者认购/申购失败风险。

3、资产管理计划未在协会完成备案手续或不予备案情形所涉风险;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需在协会进行备案。因此,即使本资管计划成立,并不意味着本计划必然能获得协会的备案。而该等备案过程可能会受到相应监管政策的影响,包括备案时间所需时间、能否通过备案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本计划在成立后无法获得协会的备案,则将直接影响本计划设立目的的实现。当出现无法通过协会备案的情形,管理人将有权决定提前终止本计划,由此直接影响投资者参与本计划的投资目的。

4、资产管理计划外包事项所涉风险;本资产管理计划估值核算事项交由外包服务机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可能存在因外包服务机构无法持续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资质要求、或不具备提供相关服务的条件和技能、或因管理不善、操作失误等,可能给资产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管理人关联方。

5、资产管理计划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本资产管理计划未聘请投资顾问,不存在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

6、关联交易风险管理人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和审慎原则,根据产品合同的约定,在实际投资操作中可能会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前述机构管理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资管产品以及从事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尽管管理人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防范利益冲突,但该等交易仍构成关联交易,存在利益冲突风险,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利益。此外,管理人运用计划财产从事关联交易时可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规定被限制相关权利的行使,进而可能影响受托财产的投资收益。投资者应密切关注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知悉了解相关的投资信息。

一般关联交易预授权风险及重大关联交易风险: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管理人以本计划资产从事一般关联交易的,无需就具体关联交易再行分别、逐笔取得投资者的同意,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已经充分理解并同意管理人从事该等关联交易,管理人仅需要事后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故存在投资者在一般关联交易完成前未充分知晓具体交易情况的风险。

管理人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将事先通知投资者并征询投资者的意见,事后及时告知投资者以及托管人,但管理人征询的方式、投资者反馈的方式和时限均由管理人决定,可能存在投资者在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留存的通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联系电话/手机,通讯地址、住所地、电子邮箱等)不准确、未更新而导致管理人无法及时通知到投资者,或发生投资者未及时查阅相关信息导致最终未及时反馈意见的风险。同时,若管理人经投资者同意后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因交易金额超过本计划净资产的10%,可能存在利益冲突风

险,影响投资者的利益。

7、预警、止损机制的风险本计划未设置预警、止损机制,由此当市场大幅下跌或遭遇其他特殊市场不利环境,本计划可能出现本金大幅亏损的风险。

8、其他特殊风险。

(1)投资于科创板、创业板股票的特别风险本计划可以投资于科创板、创业板股票,此类投资除股票投资的共有风险外,还可能因为以下因素导致其投资风险高于其他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1)公司风险:科创板和创业板的上市条件更加灵活,同时退市的标准、程序、执行更加严格,科创板企业具有业务模式新、不确定性大等特点,企业的经营风险较大。

2)流动性风险:科创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数量不确定性大,市场的整体流动性可能不如沪深证券交易所其他板块市场。

3)交易风险:科创板和创业板交易机制相较于沪深证券交易所其他板块不同,例如科创板放宽了涨跌幅限制,因此其股票市值的波动性可能较大,从而产生风险。

4)交易机制变化的风险:科创板和创业板作为我国新改革试点的交易板块,其相关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可能会有所调整,从而带来投资的不确定性,产生相关风险。

(2)本计划可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存在以下风险:

1)杠杆交易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杠杆交易特点,本计划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同普通交易一样,要面临判断失误、遭受亏损的风险。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在自有投资规模上提供了一定比例的交易杠杆,亏损将进一步放大。

2)强制平仓风险

本计划与证券公司间除了普通交易的委托买卖关系外,还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于债权债务产生的担保关系。证券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对本计划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因此极端情况下存在本金全部损失甚至超额损失的可能性。同时,投资者可能面临强制平仓的价格不及投资者预期的风险。

3)成本增加风险

本计划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经协商后可能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本计划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4)融资融券交易的对手方可能包括本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由此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风险,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代表自愿承担上述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风险。

(二)一般风险揭示

1、本金损失风险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的认(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2、市场风险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品种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再投资风险等。

3、管理风险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及投资者承担。

4、流动性风险资产管理计划因市场整体或投资品种流动性不足、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者大额退出等原因,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5、信用风险因债务人、交易对手或持仓金融头寸的发行人未能按时履约或者信用资质恶化,给资产管理计划带来损失的风险。

6、税收风险资产管理计划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资产管理计划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应税的,将由受托财产承担并从受托资产中支付,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可能增加资产投资者的投资税费成本。

7、合规风险

在资产管理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违反法规及《华泰恒而达员工持股家园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管理人可能因此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或被责令调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及比例,从而影响资产管理计划的具体运作和投资收益。

8、无法履约风险

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受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9、适当性相关风险

(1)投资者有义务保证其提供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如有)评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适当性匹配意见系基于投资者提供的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作出;如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及材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可能会导致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定、适当性匹配意见存在偏差、与实际不符的风险,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如有)有权拒绝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或拒绝接受投资者的交易申请、业务申请,相关风险、责任、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如有)禁止其工作人员为影响评估结果在投资者填写基本信息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时进行提示、暗示、诱导。投资者知晓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如有)工作人员存在前述行为,仍遵照配合致使所提供的信息及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情形的,视为投资者违反其应履行的适当性义务,投资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损失、责任。

(2)投资者在其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如有)对其作出的投资者类别划分、风险承受能力认定时,应主动告知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如有),以便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如有)作出调整。若投资者未能及时有效告知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如有),则存在适当性匹配意见与实际不符的风险,进而可能产生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的相应风险、责任、损失。

(3)投资者或产品的信息发生变化时,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如有)有权主动调整投资者的投资者分类、产品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如有)作出主动调整的,投资者的交易或者购买产品的资格可能受到影响,进而产生相应的风险。

10、其他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1)技术风险。在本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本计划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份额登记机构等。

(2)操作风险。本计划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份额登记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3)因制度建设、人员配备以及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以及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7)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受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8)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三、投资者声明与承诺作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本人/机构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该计划所面临的风险。本人/机构作出以下陈述和声明,并确认(自然人投资者在每段段尾“【】”内签名,机构投资者在本页、尾页盖章,加盖骑缝章)其内容的真实和准确:

1、本人/机构已仔细阅读资产管理业务相关法律文件和其他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计划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2、本人/机构知晓,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3、本人/机构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并已按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4、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责任。【】

5、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责任。【】

6、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责任。【】

7、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中的所有内容。【】

8、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争议的处理”中的所有内容。【】

9、本人/机构已经配合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提供了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以配合上述机构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以及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本人/机构承诺上述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10、本人/机构知晓,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为资产管理计划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安全的保证。【】

11、本人/机构承诺本次投资行为是为本人/机构购买(参与)资产管理计划。【】

12、本人/机构承诺不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不会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

13、本人/机构知悉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资产管理计划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福建恒而达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日期:

管理人(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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