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公司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内容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信息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与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其他信息;
(十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可以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公司可以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事先公告,事后及时
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第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十九条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股价预测的,需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一式二份,应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部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前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公司发现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鼓励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
用视频、语音等形式。公司应当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包括公司发展战略、业务技术、研发、生产、营销、企业管理、财务、人事等方面;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能够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上报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举办分析师会议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公司涉及诉讼或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印刷和报送工作。
(五)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六)媒体合作:跟踪媒体有关公司情况的信息发布,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站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八)危机处理:在公司涉及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九)档案管理: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档案并妥善保管。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咨询电话号码和电子信箱。当公司网址、咨询电话号码或电子信箱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证券部门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的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及时收集投资者的问题、拟订发布或者回复内容、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董事会秘书可视情况向有关人员咨询确认后安排证券部门人员进行回复。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公司在互动易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和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媒体上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应当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说明会原则上应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
第三十条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之前,应当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承诺书(承诺书的内容及格式应符合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立规范
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第三十一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三条针对媒体宣传和推介,应由公司宣传企划部门提供样稿,有计划地安排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媒体的采访和报道。自行上门的媒体应当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图片等资料应当报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三十四条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五条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当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力争与其他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所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全体员工应当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证券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证券部门应当及时归集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当积极主动配合。
第三十七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定期组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等相关人
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公司证券部门还可组织专题培训活动。
第三十八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五章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向投资者公开投诉受理的渠道,包括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来访等,保证投资者可以通过前述方式向公司提出投诉并得到及时反馈和有效处理。
第四十条公司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信息披露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2.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公司违规提供对外担保;
4.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在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公开披露文件中的承诺;
5.公司设置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无人接听或无应答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
6.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章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加强与股东及广大投资者的沟通,切实维护股东权利,避免股东及投资者与公司发生争议或纠纷。
第四十二条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争议的,由股东与公司协商解决,股东应
当将争议事项的内容及请求以书面方式提交公司证券部门,公司证券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请求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股东向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组织投诉的,公司证券部门应当在知悉投诉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股东或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组织等有关机构作出答复。如争议事项或其解决方案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公司董事长应当在接到公司证券部门的书面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对有关争议事项的解决方案进行讨论和审议。
公司与股东应当积极沟通和协商,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公司与股东也可向自律组织、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申请进行调解;自行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公司与股东可以协商签订仲裁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公司与股东未能达成仲裁协议的,任意一方可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定执行。
如果本制度的规定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