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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委托理财”是指公司为充分利用自有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如有)进行现金管理的适用《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二)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受托方与公司应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理财产品。
第二章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及管理机构
第五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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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管理层依据公司审批权限进行操作。
第六条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委托理财额度适用第五条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七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负责部门,负责编制并落实委托理财规划、委托理财产品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产品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长。
(三)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进行审核;公司总经理负责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的审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分别依据本制度以及《公司章程》行使相应的审批权限,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延续期间,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的相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上级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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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监管与风险控制第十二条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指定责任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采取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等措施。
第十四条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或者较大风险因素,应立即向董事会汇报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或者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订而导致本规则内容与之抵触的,在本制度作出修订前,可直接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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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