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友联众(300932)_公司公告_三友联众: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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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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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以及可持续发展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且在补选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按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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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及ESG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统筹指导公司ESG事项(如气候变化、环境管理、商业道德等)战略规划、发展目标等,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审阅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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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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