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16证券简称:朗特智能公告编号:2025-047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5年9月8日(星期一)15:00
2、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寮社区黄埔路52号G栋四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欧阳正良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3,155,9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49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1,414,8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8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741,0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37%。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741,0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37%。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参会)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3,149,5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反对4,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34,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31%;反对4,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5%;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二)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2.01、审议通过了《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83,150,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6%;反对4,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35,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63%;反对4,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0%;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7%。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2.02、审议通过了《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83,150,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6%;反对4,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35,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63%;反对4,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0%;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7%。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2.03、审议通过了《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83,150,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6%;反对3,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35,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63%;反对3,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1%;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6%。
议案2.04、审议通过了《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83,150,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6%;反对4,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35,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63%;反对4,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0%;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7%。
议案2.05、审议通过了《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83,150,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6%;反对3,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35,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63%;反对3,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1%;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6%。
议案2.06、审议通过了《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83,150,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6%;反对3,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35,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63%;反对3,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1%;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6%。
议案2.07、审议通过了《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83,150,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6%;反对3,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35,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63%;反对3,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1%;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6%。
议案2.08、审议通过了《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表决情况:同意83,150,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6%;反对3,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35,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63%;反对3,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1%;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6%。议案2.09、审议通过了《修订<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表决情况:同意83,150,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6%;反对3,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35,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63%;反对3,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1%;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6%。
议案2.10、审议通过了《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表决情况:同意83,150,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6%;反对3,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35,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63%;反对3,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1%;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周晓静、黄芮琪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