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与规范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委托理财决策与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理财产品的界定及管理原则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委托理财管理是指在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在确保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理财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前述制度就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进行规定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的自有资金,不挪用募集资金,不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诚信记录良好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应是中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七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预期收益率原则上必须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第八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实施、核算管理、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九条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审批权限及实施
第十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理财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1、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2、预计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二)理财金额达到下列标准,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预计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前款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对年度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进行审核;公司总经理负责年度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的审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分别依据本制度以及《公司章程》行使相应的审批权限,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可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在授权额度及有效期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发行主体、明确投资
金额、期限、选择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协议等。
公司年度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经审核通过后,由财务部具体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筛选,财务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提交给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或总经理连同公司管理层综合判断理财产品的风险,并行使最终投资决策权。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规划;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主要职能包括:
(一)委托理财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委托理财投资期间管理: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三)委托理财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证券事务与投资者关系部应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五章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委托理财产品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风险控制第十六条委托理财情况由审计法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第十七条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只能选取中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理财产品。
公司委托理财受托方应为正规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财务部在股东会、董事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进行委托理财具体运作。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委托理财具体运作。
第二十条公司审计法务部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盈亏情况进行核实。每个季度末应对所有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在具体执行委托理财事项前,要将有关内容告知内审部门,并对内审部门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进行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
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委托理财的进展和执行情况、相关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二十五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公司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报备。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