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15证券简称:海融科技公告编号:2025-051
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
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1、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89,598,170股(公司总股本90,000,00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的401,83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4元人民币(含税),合计派发现金35,839,268元人民币;同时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4股,合计转增股本35,839,268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90,000,000股增加至125,839,268股。综上,公司现拟将注册资本由90,000,000元人民币,变更为125,839,268元人民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并拟修订《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将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同时,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公司对部分制度进行修订、制定和完善。在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及监事仍将按照《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并办理工商登记情况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授权的有效期限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本次变更具体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修改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000万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583.9268万元。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9000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2,583.9268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以及其他财务资助的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以及其他财务资助的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
|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五)查阅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债券持有人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五)查阅、复制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
| 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
| 第三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 第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
|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 第四十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第四十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四)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 第四十七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四)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 | 第四十七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四)公司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 |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第五十二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
|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六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以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以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七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七十三条……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 第七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
|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
| 第七十四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 第七十四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
| 第七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七十六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 |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 |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
| 第八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4、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以监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二)关于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1、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名推荐监事候选人,由本届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2、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监事候选人,并以监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 第八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可以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4、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以监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二)关于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1、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名推荐监事候选人,由本届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2、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监事候选人,并以监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
| 第八十八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应就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实施程序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八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应就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实施程序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两名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 |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 |
| 第一百〇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第一百〇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本条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本条规定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未按照本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通过,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情形除外;(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六)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七)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八)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九)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十)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十一)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未按照本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同样应当依据上述要求履行职责。 |
|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二)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十三)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样应当依据上述要求履行职责。 | |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六)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成员行使职权;…… |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3年内仍然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3年内仍然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五)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五)审议公司的年度报告、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 …… | …… |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对购买或出售资产等交易、对外担保、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交易、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如下:……3、虽属于总经理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核的关联交易。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对购买或出售资产等交易、对外担保、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交易、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如下:……3、虽属于总经理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独立董事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核的关联交易。 |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二十四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或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除外。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5日。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或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除外。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5日。 |
|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且应当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委员会成员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
| 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五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一百四十七条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一百四十七条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节监事会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以上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对公司的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二)检查公司的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十)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节监事会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以上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对公司的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二)检查公司的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十)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股东会决议明确。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 |
| 权。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股东会决议明确。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第一百六十条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5日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事由及议题;(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第一百六十条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5日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事由及议题;(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第一百六十四条……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四条……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六十六条……2、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公司上市后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 | 第一百五十六条……2、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公司上市后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 |
| 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股东会提案时须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如有)的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须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不在公司任职的外部监事意见(如有),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 的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股东会提案时须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须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并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话等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话等方式进行。 |
| 第二百零四条释义……(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一百九十四条释义……(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第二百〇九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本章程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施行日(2024年7月1日)起生效并实施。 | 第一百九十九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本章程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
三、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情况本次制定、修订的公司部分制度如下:
| 序号 | 制度名称 | 形式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 |
| 1 | 《股东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 2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 3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修订 | 是 |
| 4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5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6 | 《总经理工作制度》 | 修订 | 否 |
| 7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 修订 | 否 |
| 8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 修订 | 否 |
| 9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 修订 | 否 |
| 10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 修订 | 否 |
| 11 | 《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 修订 | 否 |
| 12 |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 修订 | 否 |
| 1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14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15 | 《信息披露制度》 | 修订 | 否 |
| 16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修订 | 否 |
| 17 |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18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 修订 | 否 |
| 19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制定 | 否 |
| 20 |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 制定 | 否 |
上述序号1-5、
制度的修订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其余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以上涉及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全文已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四、备查文件1.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2.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特此公告。
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