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协调、监督和核查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经委员会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八条公司设立内审部,内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
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八条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收集、提供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因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全体成员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和内容完整的议案;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采用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授权日期及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等。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缺席。
成员连续两次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成员职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其他董事受邀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成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出席会议的成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成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告知公司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审计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董事会秘书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成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秘办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三条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成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对于会议所议事项,在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在本议事规则中,“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其与不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八条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