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田智能(300911)_公司公告_亿田智能: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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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1-17

证券代码:300911证券简称:亿田智能公告编号:2025-093债券代码:

123235债券简称:亿田转债

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5年11月17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11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浦口街道浙锻路68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伟勇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7,218,5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指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股份后的总股本181,578,384股,下同)的53.540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3,314,9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9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903,6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98%。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903,6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9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903,6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98%。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1.0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7,188,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2%;反对2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4%;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73,7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341%;反对2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0.0333%。

1.0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7,188,4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0%;反对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6%;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73,5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289%;反对2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378%;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33%。

1.0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188,4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0%;反对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6%;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73,5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289%;反对2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378%;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33%。

1.0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188,4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0%;反对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6%;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73,5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289%;反对2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378%;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33%。

1.0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7,188,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2%;反对2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4%;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73,7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341%;反对2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326%;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33%。

1.0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188,4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0%;反对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6%;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73,5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289%;反对2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378%;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33%。

1.0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188,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2%;反对2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4%;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73,7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341%;反对2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326%;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33%。

1.0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188,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2%;反对2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4%;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73,7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341%;反对2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0.0333%。

1.0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7,188,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2%;反对2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4%;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73,7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341%;反对2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326%;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33%。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7,186,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2%;反对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5%;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71,7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828%;反对3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839%;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3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张诚、徐世强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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