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03 证券简称:科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2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翔股份”、“公司”)拟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的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分别收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监管函》,具体情况如下:
(一)证券监管部门行政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1、2023年8月30日,公司高管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1)主要内容
2023年8月30日,公司高管收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程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14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经查,你作为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翔股份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于2023年1月3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科翔股份股票31,747股,你未按规定在股票卖出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规范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整改情况
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认真整改,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依法依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2024年2月6日,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1)主要内容
2024年2月6日,公司收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晓蓉、郑海涛、刘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65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晓蓉、郑海涛、刘涛: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对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披露不及时2023年3月,科翔股份与信丰县人民政府签订《新建6GWH钠离子新能源电池项目投资意向合同书》,投资建设钠离子电池及材料新能源工业园,项目主要是钠离子电池及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总投资20亿元。2023年9月,因其他投资项目,原计划在信丰县建设的项目不再继续开展,但公司没有及时公告该项目进展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
2)未审议披露关联交易2022年12月13日,科翔股份、郑晓蓉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瀛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认缴出资2.3亿元设立青岛科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取得营业执照,虽然科翔股份于2022年12月23日注销了该公司,但科翔股份与郑晓蓉共同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3)未披露并购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2022年5月,科翔股份收购赣州科翔电子科技一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一厂)80%股权,在收购之前,赣州一厂存在为原股东的对外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况。2022年底,赣州一厂的对外担保责任尚未解除,公司2022年报未披露赣州一厂对外担保相关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等相关规定。
郑晓蓉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涛作为公司财务总监,郑海涛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郑晓蓉对公司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郑海涛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刘涛对公司上述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提升依法合规履职意
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公司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整改情况
收到《决定书》之后,公司高度重视,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了通报、传达,并召集相关部门和人员对《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和针对性地分析研讨,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按照《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的要求逐项梳理并认真落实整改措施。针对上述事项的具体整改情况如下:
公司成立了专项整改工作小组,积极开展整改工作。对于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披露不及时事项,公司于2024年3月签署了终止协议并进行公告;对于未审议披露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于2022年12月终止该交易并注销青岛科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尚未实缴出资,于2023年2月完成注销工作。对于未披露并购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于2023年年度报告中补充披露该担保。
公司于2024年3月8日披露了《关于广东监管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整改报告》。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及整改情况
1、2023年2月10日,公司收到《监管函》
2023年2月10日,针对未审议披露关联交易事项(详见“《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深交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4号)。公司积极开展了整改工作,公司于2022
年12月终止该交易并注销青岛科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尚未实缴出资,于2023年2月完成注销工作。
2、2024年2月20日,公司收到《监管函》
2024年2月10日,针对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披露不及时和未披露并购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详见“《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深交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8号)。公司积极开展了整改工作,对于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披露不及时事项,公司于2024年3月签署了终止协议并进行公告;对于未披露并购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于2023年年度报告中补充披露该担保。
除上述事项外,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