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晨股份(300873)_公司公告_海晨股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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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晨股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3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1年3月26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10月22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期权、外汇互换、外汇期货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下合称“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操作原则

第五条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

汇交易。第六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的人员)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并负责外汇套期保值日常业务的运作和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运作。业务小组成员主要包括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相关业务人员。

第十五条各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1、业务小组: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的制订及日常业务管理。

2、财务部:负责资金筹集及与银行对接的相关业务,财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3、证券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情况,证券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六条审查与监督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及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及账务处理等,公司内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七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

1、业务小组负责对外汇汇率和与外币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方案。

2、财务部根据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事项向有关金融机构询价比价,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信息确认。

3、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4、财务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人民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5、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应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6、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并每月向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报告相关情况。对于已发生的违约行为,须立即书面报告公司董事长,并抄送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负责人,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内审部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将审计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应认真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做出对策,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董事长,必要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二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或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时,业务小组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内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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