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
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股份登记、锁定及解锁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人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十一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二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第十三条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章股份买卖及信息披露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个月的;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个月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首发前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个月内不得转让。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
公司实现盈利后,前款股东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
第十九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减持不适用本制度前述有关减持的规定,但第十七条不得减持股份的规定除外。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确认披露信息的,深交所在深交所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交所予以备案并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本条前款规定的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申报股份变动意向或披露股份变动情况的,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将向违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并责令补充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买入后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应当及时报送深
交所备案并在其指定网站上披露。第三十条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制定的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制定的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