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元环保(300867)_公司公告_圣元环保: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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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元环保: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7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持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业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为董事会制定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策略提供依据,及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融资决策及可持续发展政策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则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主任委员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则自动失去主任委员资格,并根据第四条规定产生新的主任委员。

第六条董事会负责决定公司ESG发展方向和目标,审议和批准公司的ESG管理制度,审定公司的ESG报告和ESG重大事项等。战略与ESG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内外部工作,研究公司ESG领域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及实质性议题,识别和管理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ESG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ESG工作的日常开展及ESG报告的编制工作。第七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战略与ESG委员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与ESG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董事会秘书作为ESG工作管理层,负责识别ESG风险、制定计划目标和管理政策、绩效考核等,ESG风险管理可参照国际标准。

第三章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第八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核公司总经理提出的年度经营计划,并提出建议及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二)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及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三)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对公司重大新增投融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等事宜进行研究、审议,并提出建议及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及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五)对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清算以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及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六)对公司的可持续发展(ESG)战略规划、预期目标、政策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其中ESG战略包括但不限于环境战略、社会战略、治理战略等;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督导;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董事会办公室下设工作组,由公司证券部和其他相关部门抽派人员组成。同时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指定公司相关部门或人员为其提供工作支持。第十条公司将履行ESG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涉及重大项目投资决策事项的,社会效益评估应作为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鼓励投资人员应在进行财务预测及估值时,将ESG因素与其他重要因素进行整合,综合考虑调整各类变量,进行

投资决策。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

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

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

进工作成效。第十二条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

关规范和指引要求,把ESG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

别并评估ESG职责相关风险,对涉及内控缺陷事项

提出改进意见。第十三条工作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工作组;

(四)由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四条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形成议

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同时反馈给工作组。

第四章议事规则第十五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和临时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第十六条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提前三天以电话、传真、邮寄送达、电子邮件或直接送达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应提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如遇情况紧急,委员会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七条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会议议题和会议通知由主任委员拟订,并通过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送达委员会全体成员。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

持。第十八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也可以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做出的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现场召开的委员会会议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在采取通讯表决方式时,委员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传送至公司证券部。

通讯表决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委员,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通讯表决方式的签字原件应由该委员亲自或以专人送达或邮递方式尽快送交董事会秘书,所有经委员签署的原件共同构成一份委员会决议正本。

第二十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委员会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总经理负责执行,并将结果反馈给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审议的结果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工作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第二十二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提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负责制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审阅会议记录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留存公司档案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五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低于”、“多于”、“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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