锋尚文化(300860)_公司公告_锋尚文化: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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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尚文化: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3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规定、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按本制度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四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公司可以按照相关规定

暂缓披露。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批程序第六条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存在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应及时将申请及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应对拟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应对拟申请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

第八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确保可能接触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九条已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三章责任第十条对不符合本制度有关暂缓、豁免披露条件之规定的信息发生暂缓、豁免处理情形,或发生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公司有权依照本制度之规定,按照过错程度对信息提供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分管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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