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兰环保(300854)_公司公告_中兰环保:关于公司股东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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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兰环保:关于公司股东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20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刘青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4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刘青松:

经查,你持有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的股份,在2025年7月21日持股比例减少至5%整数倍时,未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未依法停止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下同)第十三条第二款、《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监会公告〔2025〕1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股东刘青松先生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涉问题,已积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公司亦将敦促相关股东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深化学习,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本次收到决定书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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