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信息申报及股份锁定第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的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三条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任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任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股份买卖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及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充分提示风险。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3个月;
(八)公司可能触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减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相应变更。
第二十一条公司章程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主要亲属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行事前报备管理。
上述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本人及其亲属买卖计划提前15个交易日以书面或者通讯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以书面或通讯方式通知拟进行买卖的上述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上述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行为。
上述人员应按照董事会秘书的核查意见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并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汇报实际买卖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其他可能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当参照上述方案执行。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公司书面或者通讯方式报告并由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披露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第五条至第九条(如适用)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内容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当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及法定期限内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第二十六条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五章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买卖公司股票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