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强联(300850)_公司公告_新强联: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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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27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5年10月27日(星期一)下午15时。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27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洛新园区京津路8号4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肖争强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94人,代表股份164,163,4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证券代码:300850

证券代码:300850证券简称:新强联公告编号:2025-090

股份总数的39.64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130,20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4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90人,代表股份33,957,9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0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392人,代表股份33,968,9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1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390人,代表股份33,957,9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07%。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委派李文婷律师、奚佩琳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调整董事会成员结构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117,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1%;反对29,5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弃权16,2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923,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50%;反对29,5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1%;弃权16,2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9%。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方式表决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改公司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名称修改为《股东会议事规则》)总表决情况:同意158,926,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102%;反对5,222,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11%;弃权14,2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732,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843%;反对5,222,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737%;弃权14,2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0%。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方式表决通过。

2.0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158,910,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002%;反对5,238,3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10%;弃权14,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716,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363%;反对5,238,3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211%;弃权14,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6%。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方式表决通过。

2.03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58,928,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114%;反对5,220,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98%;弃权14,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734,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902%;反对5,220,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5.3672%;弃权14,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6%。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2.04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总表决情况:同意158,926,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100%;反对5,219,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93%;弃权17,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732,1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837%;反对5,219,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649%;弃权17,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5%。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2.05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同意158,922,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075%;反对5,219,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93%;弃权21,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728,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714%;反对5,219,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649%;弃权21,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8%。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2.06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同意158,926,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099%;反对5,215,3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69%;弃权21,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731,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829%;反对5,215,3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534%;弃权21,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8%。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2.07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158,925,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093%;反对5,219,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93%;弃权18,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731,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802%;反对5,219,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649%;弃权18,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9%。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2.08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同意158,925,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093%;反对5,219,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93%;弃权18,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731,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802%;反对5,219,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649%;弃权18,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9%。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2.09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58,929,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117%;反对5,215,3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69%;

弃权18,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734,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917%;反对5,215,3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534%;弃权18,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9%。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2.10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名称修改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114,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2%;反对29,5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弃权19,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920,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9%;反对29,5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1%;弃权19,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0%。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104,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3%;反对40,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4%;弃权18,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910,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7%;反对40,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0%;弃权18,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3%。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64,119,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反对25,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弃权18,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924,8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1%;反对25,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6%;弃权18,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3%。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架构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114,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9%;反对30,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弃权18,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919,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5%;反对30,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2%;弃权18,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3%。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方式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委派李文婷律师、奚佩琳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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