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管理制度,明确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审批权限,加强公司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避免因印章使用不当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及损失,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公司子公司印章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印章,包含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授权代表人签字章、董事会印章、部门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含电子章)。
第二章印章使用范围及管理职责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印章的适用范围包括:
(一)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上报国家机关、政府部门或行政部门的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以及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协议、合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统计报表、申报材料等。
(三)财务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适用于公司财务部对外开具发票、银行票据及其他财务凭证等。
(四)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不需要使用公司公章情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五)董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文件、函件等。
(六)部门印章:适用于以部门名义出具的通知、报告、证明等,原则上仅限公司内部使用。
(七)电子章: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规范使用电子章,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电子章的法律效力及使用规则与实体印章保持一致。
(八)其他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刻制的印章。第五条印章管理职责:
(一)公司行政部负责公司公章、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保管、管理与使用,负责公司各类印章的统一制发、登记、回收、销毁和日常管理监督职能。
(二)财务部负责财务章的保管、管理和使用。财务总监应明确财务章的具体管理和使用责任人。
(三)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印章的管理与使用。
(四)公司董事长授权董事会印章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印章的刻制、启用和销毁
第六条公司印章的刻制、启用和销毁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七条有刻章需求的部门,填写书面申请文件,说明刻章的用途以及必要性。经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由行政部统一到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
第八条需要通过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应由公司行政部指定专人到公安机关核准的单位统一刻制,印章的形体、规格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在公安机关备案。
第九条印章的刻制、销毁相关资料由行政部统一归档,保存期限为长期。
第四章印章的保管
第十条公司印章保管应按照“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原则进行保管,负责签批印章使用的各负责人不得亲自保管印章。所有印章必须由公司指定部门进行保管,部门负责人应指定印章专管人员,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建立印章专管人员档案,对印章专管人员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印章专管人员应保证印章的保管安全,使用规范,发生遗失、损毁、被盗,应迅速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并向董事长报告,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损失。
第十三条如遗失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章等关键印章必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备并登报声明。
第十四条印章停用时,经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停用,做好停用印章的封存。第十五条印章管理转移,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移交时间等信息。
第十六条印章保管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印章应由印章保管部门负责人另行指定专人代管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印章保管须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内容,员工离职须办理印章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
第十八条印章保管人员严禁在空白纸张、空白表格/证明、空白介绍信及有空格未填写的合同等相关文件上盖章。
第十九条印章专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规范用印,未按批准权限的用印申请或用印材料内容有误的,印章管理人员不予用印。
第五章印章的使用
第二十条印章使用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在自动化办公系统(云之家)填写用印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用印流程由承办人发起,由承办部门领导、公司主管领导、董事长批准。印章保管人必须认真审查和了解用印内容,并负责文件的登记、存档、保管和查阅。
第二十二条公司印章应盖于文件正面或公司名称中部,有日期的印痕应骑年盖月,印记要端正清晰。
第二十三条介绍信应有存根,用章需在落款和间缝处加盖印章。
第二十四条审批过的合同或协议除在公司名称处盖章外,还需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应建立印章使用管理台账,用印完毕后,应详细登记以备查询。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任何部门和人员非法刻制公司印章的,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的主管领导、印章保管人在印章的管理使用中,必须严格把关,严格用印审批手续,避免用印差错,堵塞各种漏洞。
第二十八条因印章管理不严、使用不当或遗失,应追究印章保管人的责任;印章外出期间使用不当的追究借用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用印审核部门、审核人员在办理用印批准时,未认真审核的,应追究审批人员的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损失。
第三十条欺骗或虚假申请用印,签署文件或协议的,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和后果严重程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并可依法向其追偿损失和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若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包括前述文件日后颁布、修订或经合法程序调整后的版本)存在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更高效力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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