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976号
关于对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滨海新城沥海镇渔舟路9号。
阮荣涛,上市公司董事长。
阮棋江,上市公司总经理。
黄芬,上市公司财务总监。
刘振毅,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段刘滨,上市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盛新材)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12月6日,锦盛新材与浙江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祥建设)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宏祥建设负责锦盛新材“年产6000万套化妆品包装容器建设项目”的建设,合同总金额(含税)为11800万元。2022年12月22日,锦盛新材与宏祥建设签署《合同金额变更补充协议》,将合同金额增加至15000万元。宏祥建设与锦盛新材签署协议后,与锦盛新材董事长阮荣涛的侄子阮某炎签署协议,将项目交由阮某炎承包。宏祥建设负责工程安全质量保证及资金进出管理,阮某炎负责具体施工。
锦盛新材与宏祥建设2022年至2024年实际发生交易金额分别为12000万元、3000万元、282.59万元,占2021年至2023年锦盛新材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7.58%、4.65%、0.45%。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锦盛新材于2025年4月追认上述与宏祥建设发生的交易为关联交易。其中,2022年交易金额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2023年交易金额达到披露标准,锦盛新材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锦盛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7.2.8条第一款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7.2.7条第二项的规
定。
锦盛新材董事长阮荣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锦盛新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锦盛新材总经理阮棋江、财务总监黄芬、董事会秘书刘振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锦盛新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锦盛新材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段刘滨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锦盛新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2.6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2.4条、第12.6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阮荣涛、总经理阮棋江、财务总监黄芬、董事会秘书刘振毅、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段刘滨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锦盛新材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5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