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盛新材(300849)_公司公告_锦盛新材: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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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8-26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核销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公司资产损失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和长期资产。

(一)金融资产是指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属于本制度范围;

(二)存货是指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在途物资和委托加工物资等。主要包括原材料、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委托加工材料、发出商品等;

(三)长期资产是指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以及其他长期资产。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资产减值是指第二条所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资产减值准备为对应上述资产的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

第二章资产减值认定的一般原则

第五条资产存在下列迹象之一的,表明可能存在减值,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证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七)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三章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第一节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

第六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合同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租赁应收款以及财务担

保合同进行减值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本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仅将自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

对于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的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或合同资产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应收款,本公司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第七条除上述计量方法以外的金融工具,本公司按照一般方法计量损失准备,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处于第一阶段,本公司按照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本公司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如果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本公司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金融工具整个预计存续期内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资产负债表日后

个月内(若金融工具的预计存续期少于

个月,则为预计存续期)可能发生的金融工具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是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

第八条本公司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相对变化,以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对于在单项工具层面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关

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充分证据的金融工具,本公司以组合为基础考虑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若本公司判断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只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则假定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第九条本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损失准备抵减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公司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不抵减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

第十条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一)本公司按照第六条所述简化计量方法确定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并进行会计处理。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的现值计量应收账款的信用损失。本公司将信用风险特征明显不同的应收账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并估计预期信用损失;将其余应收账款按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若干组合,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并考虑前瞻性信息,在组合基础上估计预期信用损失。

(二)按照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组合类别及确定依据

组合名称确定组合的依据
账龄组合按账龄划分的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账款
关联方组合应收本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款项

(三)基于账龄确认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账龄计算方法

公司按照先发生先收回的原则统计并计算应收账款账龄。

(四)按照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认定单项计提判断标准

本公司将债务人信用状况明显恶化、未来回款可能性较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等信用风险特征明显不同的应收账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

第十一条其他应收款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一)本公司按照第七条所述的一般方法确定其他应收款的预期信用损失并进行会计处理。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的现值计量其他应收款的信用损失。本公司将信用风险特征明显不同的其他应收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并估计预期信用损失;将其余其他应收款按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若干组合,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并考虑前瞻性信息,在组合基础上估计预期信用损失。

(二)按照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组合类别及确定依据

组合名称确定组合的依据
账龄组合按账龄划分的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其他应收款
关联方组合应收本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款项

(三)基于账龄确认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账龄计算方法

公司按照先发生先收回的原则统计并计算其他应收款账龄。

(四)按照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单项计提判断标准

本公司将债务人信用状况明显恶化、未来回款可能性较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等信用风险特征明显不同的其他应收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

第二节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二条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三条期末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者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则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四条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存货可变现净值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二)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第十五条因本公司部分存货属于加工件,用途存在专业特殊性,不易从活跃市场上获取公允的可变现净值,则该类存货由公司技术主管部门对存货的使用价值进行评估分类,对完全不具备使用价值的存货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六条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存货损失:

(一)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二)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三)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四)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第十七条公司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

第十八条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对生产领用、出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公司应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同时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转出的存货,也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如果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

跌价准备的,应当按照发生销售、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而转出存货的成本占该存货未转出前该类别存货成本的比例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

第三节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第二十条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本制度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本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账面存在的各类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三)期末对长期股权投资逐项进行检查,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按单项资产计提,减值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章程》及有关内部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人批准或授权,不得进行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开办延伸企业、联营企业、投资参股等)。

第四节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二十一条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本制度所指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在建工程指企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的工程支出。

(二)期末账面存在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损坏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三)期末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如果存在固定资产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减值迹象的,则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对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单项固定资产或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四)期末在建工程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按单项在建工程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在建工程减值损失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第五节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二条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本制度所指无形资产为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二)无形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账面的各项无形资产,如果由于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该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或其他足以证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的,应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应加强对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并必须能够控制无形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比如公司拥有无形资产的法定所有权,或公司与他人签订协议使得公司的相关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等。

第二十三条商誉减值准备计提办法:

(一)本制度所指商誉为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二)当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出现特定减值迹象时,公司应及时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并恰当考虑该减值迹象的影响。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不论其是否存在减值迹象,都应当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上市公司应合理区别并分别处理商誉减值事项和并购重组相关方的业绩补偿事项,不得以业绩补偿为由,不进行商誉减值测试。

(三)期末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的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第四章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计提各项减值准备,财务部应提供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损失估计及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依据、数额及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除采用账龄分析法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不需审批外,采用其他方法计提的减值准备应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单笔计提减值准备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计提减值准备未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利润10%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并报告公司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二)单笔计提减值准备100万元及以上,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计提减值准备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利润10%的,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及董事长审批,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五条期末对确需核销的资产,由相关部门向财务部提交拟核销资产的相关证明材料,由财务部拟定申请核销资产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二)形成的过程和原因;

(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四)计提减值准备金额是否充足;

(五)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六)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七)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八)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二十六条财务负责人审核后,将拟核销资产的书面报告报资产所属公司的总经理,并按照以下权限批准处置后,由公司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公司总经理有权决定单笔100万元(含)以下或者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利润5%的减值准备核销事项。超过单笔

万元,且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利润5%的减值准备核销事项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处置。

第五章资产减值及核销的信息披露第二十七条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核销的情况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披露,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财务报告中详细披露与资产减值相关的、对财务报表使用者作出决策有用的所有重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的,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九条公司披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公告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至少包括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资产范围、总金额、拟计入的报告期间、公司的审批程序等;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理性的说明以及对公司的影响,至少包括对本报告期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年初至报告期末对单项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列表至少说明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名称、账面价值、资产可收回金额、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算过程、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依据、数额和原因;

(四)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说明(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应随国家最新的法律法规及公司情况及时更新。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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