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独立董事。
(二)未在公司内部任职的外部董事(非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内部任职、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董事。
(三)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是指公司的员工担任并领取薪酬的董事。
(四)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公司董事的年度薪酬确认,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确认,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参照《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津贴,除此之外无其他报酬,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季发放。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未在公司内部任职的外部董事(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薪,也不领取津贴。
(三)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董事薪酬按照其除董事之外的职务所对应的公司薪酬制度执行、发放,不领取津贴。
(四)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实际职务的外部董事(非独立董事):均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根据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标准,围绕工作业绩、突出责任、职责履行等方面进行考核,并依其职务和岗位进行发
放。
(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标准,采取年度考评方式,围绕工作业绩、突出责任、职责履行、全局观念等方面进行考核,按年发放。
第四章薪酬管理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由公司在发放薪酬时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时,经核实的公司绩效状况与评价考核结果出现差异的,据实考评相应年度的绩效考核。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降薪或扣除薪酬的情形为:
(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公司违规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四条薪酬调整依据包括: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每年通过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薪酬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薪酬的实际购买力不低于公司薪酬调整水平作为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个人业绩或能力突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相关内容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以后,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