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安高科(300845)_公司公告_捷安高科:内部控制管理及检查监督办法

时间:

捷安高科:内部控制管理及检查监督办法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30

/

内部控制管理及检查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提高本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它是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一项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三条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于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和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内控制度),保证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实施

/

的有效性,以提高公司经营的效果与效率,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确保公司行为合法合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框架

第六条公司的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信息传递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内容。公司内控制度涵盖以下层面:

(一)公司层面;

(二)公司下属部门及附属公司层面;

(三)公司各业务环节层面。

第七条公司建立和实施内控制度时,应考虑以下基本要素:

(一)内部环境:指影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运行及效果的各种综合因素,包括公司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风险理念、经营风格、人事管理政策等。

(二)目标设定:公司管理层根据风险偏好设定公司战略目标,并在公司内层层分解和落实。

(三)事项识别: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外事件进行识别,分清风险和机会。

(四)风险评估: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其目标实现的内、外各种风险进行分析,考虑其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以便公司制定必要的对策。

(五)风险对策:公司管理层按照公司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采取规避、降低、分担或接受的风险应对方式,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控制活动:公司管理层为确保风险对策有效执行和落实所采取的措施和程序,主要包括批准、授权、验证、协调、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财产的保护、职责的分离、绩效考核等内容。

(七)信息与沟通:指识别、采集来自于公司内部和外部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向相关人员有效传递。

(八)检查监督:指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效果进行监督、评价的过程,它通过持续性监督活动、专项监督评价或者两者的结合进行。

/

第八条公司应在符合总体战略目标的基础上,针对各下属部门、附属企业以及各业务环节的特点,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设立完善的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管理层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格执行。第九条公司内部控制通常应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一)销货及收款环节:包括订单处理、信用管理、运送货物、开出销货发票、确认收入及应收账款、收到现款及其记录等。

(二)采购及付款环节:包括采购申请、处理采购单、验收货物、填写验收报告或处理退货、记录应付账款、核准付款、支付现款及其记录等。

(三)生产环节:包括拟定生产计划、开出用料清单、储存原材料、投入生产、计算存货生产成本、计算销货成本、质量控制等。

(四)固定资产管理环节:包括固定资产的自建、购置、处置、维护、保管与记录等。

(五)货币资金管理环节:包括货币资金的入账、划出、记录、报告、出纳人员和财务人员的授权等。

(六)关联交易环节:包括关联方的界定,关联交易的定价、授权、执行、报告和记录等。

(七)存货管理环节:包括存货的堆放、质量检测、入库出库、盘点等。

(八)担保与融资环节:包括借款、担保、承兑、租赁、发行新股、发行债券等的授权、执行与记录等。

(九)投资环节:包括投资有价证券、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金融衍生品及其他长、短期投资、委托理财、募集资金使用的决策、执行、保管与记录等。

(十)研发环节:包括基础研究、产品设计、技术开发、产品测试、研发记录及文件保管等。

(十一)人力资源管理环节:包括雇用、签订聘用合同、培训、请假、加班、离岗、辞退、退休、计时、计算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及各项代扣款、薪资记录、薪资支付、考勤及考核等。

/

(十二)信息披露环节:包括披露标准,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及保密措施,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等。

第十条公司内控制度除涵盖对经营活动各环节的控制外,还包括贯穿于经营活动各环节之中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质量管理、担保管理、资金借贷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制度、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信息披露管理及对控制子企业的管理等专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应制定公司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确保信息能够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审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三章重点关注的内部控制第一节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定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在充分考虑控股子公司业务特征等的基础上,督促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至少应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根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促各控股子公司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要求各控股子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会审议;

(四)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

/

保报表等;

(六)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第十四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公司应当督促其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办法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第十五条公司应对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第十六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第十七条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划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十八条公司应参照《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当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条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

(四)遵循《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第二十一条公司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一)交易标的状况不清;

(二)交易价格未确定;

(三)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

(四)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五)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

(六)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规定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交易对方应当提供在一定期限内标的资产盈利担保或者补偿承诺、或者标的资产回购承诺:

(一)高溢价购买资产的;

(二)购买资产最近一期净资产收益率为负或者低于公司本身净资产收益率的。

第二十三条公司拟部分或者全部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权或者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实际增资或者受让额与放弃同比例增资权或者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之和为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因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仅需要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

第二十五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关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问询、查阅等。

第二十七条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

/

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八条有关关联交易的其他规定,按本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第二十九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

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应当执行《上市规则》关于对外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依法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审议程序。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十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三十四条公司独立董事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

/

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七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八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节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遵守承诺,注重使用效益。

第四十一条公司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审批、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节没有规定的,按本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四十五条公司财务管理部应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公司承诺计划实施。相关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行,并定期向董事会和公司财务部门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四十六条公司财务管理部和内部审计部门跟踪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独立董事应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就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

/

项审核。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配合保荐人的督导工作,主动向保荐人通报其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授权保荐代表人到有关银行查询募集资金支取情况以及提供其他必要的配合和资料。

第四十八条公司如因市场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项目投资方式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并依法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四十九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效益作审慎分析。

第五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第五节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一条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对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制定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四条公司若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五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

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者减少公司损失。

第五十六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应当慎重作出证券投资决策,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五十七条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在投资之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述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当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深交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及资金账户信息,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与信息披露相关的内控制度。规范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报告、流转、对外发布的程序和注意事项以及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责任追究机制等事项。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条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

/

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第六十一条公司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若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漏,公司应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

第六十二条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接待、业绩说明会、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不进行选择性披露,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第六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六十四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四章内部控制的评价和监督机制

第六十五条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相应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根据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公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将缺陷划分确定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1、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公司董事或高管存在舞弊行为;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发现的且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

一般缺陷: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定量标准重大缺陷: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及以上。重要缺陷:资产总额2%≤资产负债表错报金额<资产总额5%;收入总额3%≤利润表错报金额<收入总额5%;一般缺陷:资产负债表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2%;利润表错报金额<收入总额的3%。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

1、定性标准重大缺陷: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决策程序出现重大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系统性失效,且缺乏有效的补偿性控制;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是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重要缺陷: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性失误的;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形成损失的;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是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一般缺陷

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定量标准

当一个或一组内控缺陷的存在,有合理的可能性导致公司直接财产损失大于或等于税前利润总额3%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对于可能导致公司直接财产损失小于3%但大于或等于税前利润总额0.5%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对于可能导致公司直接财产损失小于税前利润总额0.5%的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第六十六条公司应当对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董事会及管理层应通过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发现内控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和实施中是否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

/

本章没有规定的,按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称审计部),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十八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六十九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七十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七十一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已发现的重大或重要缺陷,同时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负责人或其他涉及人员,将依据公司制度给予严惩。

第七十二条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形成决议,并与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

第七十三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第七十四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当至少每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公司所有员工均有权随时以书信形式、电子邮件、传真或口头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或检查监督部门反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的改进措施,以及对公司内控制度下一步发展方向提出建议。同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形,对提供建议的员工予以奖励和鼓励。

第七十六条检查监督部门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七条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由于相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存在重大风险,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及解释。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28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