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 年10 月28 日 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及于2025 年 11 月13 日召开的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 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 保,预计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6 亿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12 个月内,该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在此额度范围内,公 司将不再就每笔担保事宜另行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在相应权限范围内, 公司董事会授权/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代表公司签署有关的法律文件,授权 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相关事宜。在不超过已审批担保总额度的情况下,公司管理 层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总担保额度范围内适度调整各子公司(含授权期限内新 设立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订的担保合 同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10 月29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 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6)。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为了满足业务发展需要,近日,公司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 下简称“徽商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公司为其控股 子公司深圳市因梦晶凯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因梦晶凯”)融资提供债权 本金5,0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保
事项在年度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本次提供担保前,公司为因梦晶凯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0,000 万元,本次提 供担保后,公司为因梦晶凯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5,000 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深圳市因梦晶凯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M7705Q
注册资本:人民币4500 万元整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浩酽
成立日期:2022 年12 月30 日
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黄阁北路449 号龙岗天安数码创新 园二号厂房B1103
经营范围: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 设计;集成电路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制造。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深圳市因梦控股技术有限公司51%的股权,深圳市因梦 控股技术有限公司持有其51%的股权。股权穿透后,公司持有其26.01%股权。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财务情况:
截至2024 年12 月31 日:资产总额10,860.75 万元、负债总额8,574.81 万元、 净资产2,285.94 万元;2024 年度营业收入7,785.34 万元、利润总额-42.64 万元、 净利润70.90 万元(经审计)。
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资产总额44,966.06 万元、负债总额27,713.07 万 元、净资产17,252.99 万元;2025 年度营业收入46,651.32 万元、利润总额14676.20 万元、净利润12,586.72 万元(经审计)。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债务人:深圳市因梦晶凯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2. 债权人:徽商银行深圳分行
3. 保证人: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4. 担保债权本金:金额5,000 万元人民币
5.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伍仟万元整的债权本金以及利息(含 罚息、复利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 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 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主合同项下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形成或发生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债 权人的任何其他债权,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7. 保证期间:
(1)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 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 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 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4)在保证期 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甲方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提供的担保是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本 次担保有助于促进被担保子公司的资金筹措和资金使用良性循环,保障其日常生 产经营活动顺利开展。鉴于因梦晶凯为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 司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其财务管理规范、信用状况等良好,为其提供担保风险 可控,因梦晶凯的其他股东将签署同等债权金额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作为风险控制 措施,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度为160,000 万元;累计对 外担保余额88,200 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为55.97%。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或个人提供 担保的情况;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亦无涉及诉讼的担保以及因担保被 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 公司与徽商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3 月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