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星辉环材股票代码:300834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陈雁升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汕头市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陈冬琼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汕头市信息披露义务人三:陈创煌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汕头市信息披露义务人四:陈粤平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汕头市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减少(间接方式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3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星辉环材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星辉环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本次变动相关股份转让协议于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于受让方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后生效。《关于星辉合成材料(香港)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关于广东星辉控股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效力保持一致,互为生效与实施前提。因不可归责于任一方原因导致星辉香港或星辉控股股权转让交易无法实施的,本次股权转让亦不予实施。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不违背此前承诺。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第一节释义 ......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7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5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7
第七节备查文件 ...... 18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5
第一节释义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上市公司/公司/星辉环材
| 上市公司/公司/星辉环材 | 指 |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陈雁升、陈冬琼、陈创煌、陈粤平 |
| 控股股东/星辉控股 | 指 | 广东星辉控股有限公司 |
| 星辉香港 | 指 | 星辉合成材料(香港)有限公司 |
| ZelosHK | 指 | Zelos(Hongkong)HoldingLimited |
| 江苏九识 | 指 | 江苏九识智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 九识智能 | 指 | ZelosGroupInc. |
|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注:本报告书中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姓名:陈雁升曾用名:无性别:男国籍:中国香港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姓名:陈冬琼曾用名:无性别:女国籍:中国香港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姓名:陈创煌曾用名:无性别:男国籍:中国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是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姓名:陈粤平曾用名:无性别:男国籍:中国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二、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陈雁升和陈冬琼系夫妻关系,陈创煌系陈雁升和陈冬琼之子,陈雁升、陈冬琼、陈创煌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陈粤平系陈冬琼的兄长,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
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星辉环材外,信息披露义务人陈雁升、陈冬琼持有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94,773,467股,占比31.73%,为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本次股份转让旨在引进九识智能为战略股东,股权转让双方秉持友好协商、务实共赢的原则达成合作。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对公司日常经营、决策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增持或减持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权益股份的可能。若今后因进一步增持、减持或因其他安排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冬琼于2026年3月28日与ZelosHK签署《关于星辉合成材料(香港)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陈冬琼将其所持公司股东星辉香港51%的股权转让予ZelosHK。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雁升、陈创煌以及其一致行动人陈粤平于2026年3月28日与江苏九识签署《关于广东星辉控股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陈雁升、陈创煌以及陈粤平将其合计所持公司控股股东星辉控股45%的股权转让予江苏九识。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星辉控股持有公司股份76,094,2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28%。陈雁升、陈创煌以及陈粤平合计持有星辉控股100%的股权,通过星辉控股间接持有公司39.28%的股权;星辉香港持有公司股份37,281,6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25%,陈冬琼持有星辉香港100%的股权,通过星辉香港间接持有公司19.25%的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雁升、陈冬琼和陈创煌及其一致行动人陈粤平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数为124,827,0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44%。变动前公司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陈粤平不再持有星辉控股股权,陈雁升、陈创煌合计持有星辉控股55%的股权,星辉控股的控股股东仍为陈雁升;陈冬琼持有星辉香港49%
的股权,星辉香港的控股股东变更为ZelosHK。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雁升、陈冬琼、陈创煌及其一致行动人陈粤平通过直接持股并控股星辉控股,合计拥有公司45.19%表决权。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股东名称 | 持股方式 | 持股数量 | |
| 数量(股) | 比例(%) | ||
| 陈雁升 | 直接 | 4,148,907 | 2.14 |
| 间接 | 38,808,070 | 20.03 | |
| 陈冬琼 | 间接 | 18,268,020 | 9.43 |
| 陈创煌 | 直接 | 5,588,108 | 2.88 |
| 间接 | 3,043,770 | 1.57 | |
| 陈粤平 | 直接 | 1,714,099 | 0.88 |
| 间接 | 0 | 0 | |
| 合计 | - | 71,570,974 | 36.95 |
注: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总股本剔除回购专户的股份数量后股份总数为184,181,132股,陈雁升、陈冬琼、陈创煌及陈粤平通过直接及间接方式持股数占公司剔除回购股份后股份总数的38.86%;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公司剔除回购股份后股份总数的47.35%。变动后公司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三、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星辉合成材料(香港)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甲方(转让方):陈冬琼乙方(受让方):Zelos(Hongkong)HoldingLimited
1、股份转让
1.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受让该等股份。
1.2双方同意,转让对价分两期支付:
(1)第一期:本协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40%转让对价,即人民币168,824,982元,乙方以等值美元支付(汇率按付款日当日计算);
(2)第二期:标的股份于香港公司注册处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60%的转让对价,即人民币253,237,472元,乙方以等值美元支付(汇率按付款日当日计算)。
2、股份过户与登记
2.1双方同意,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第一期转让对价后五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当共同配合,至香港公司注册处提交股份过户文件、办理股份转让备案手续,双方配合签署必要的法律文件。
2.2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乙方即成为星辉香港登记股东,享有标的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星辉香港的股东变更为乙方和甲方,其中乙方持有星辉香港75,661,305股普通股(占星辉香港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1%),甲方持有星辉香港72,694,195股普通股(占星辉香港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9%)。
2.3双方同意,星辉香港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前的债权债务由星辉香港原股东甲方享有和承担,与乙方无关。
2.4双方同意,星辉香港的存款理财收益由原股东甲方享有。
3、税费
3.1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税费,由双方依据香港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3.2双方所有与本协议和其他交易文件的准备、签署和履行有关的费用和开支均应由双方自己承担。
4、协议的生效条件
4.1本协议于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于乙方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后生效。
4.2本协议的效力与《关于广东星辉控股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保持一致。因不可归责于任一方的原因导致星辉控股股权转让交易无法付诸实施的,则本次股份转让不予实施;如本次股份转让最终无法付诸实施的,则星辉控股股权转让交易亦不予实施。
5、违约责任
5.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按照协议的规定全面、适当、及时、诚实信用地履行其义务及约定。若一方违反协议的任何条款,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积极主张自身权益而产生的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等。
5.2若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转让对价逾期超十个工作日的,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三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5.3若因转让方原因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办理股份过户与登记手续且逾期超十个工作日的,每逾期一日,转让方应按照已收取款项的万分之三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为免歧义,因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的原因导致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户与登记手续未能按照既定时间办理完毕的,不构成转让方违约。
5.4若上市公司存在未披露的债务、或有负债、重大诉讼、行政处罚、资产瑕疵、关联交易或其他任何导致上市公司或者乙方遭受重大损失(金额为1,000万元及以上)的情形,甲方应当在上市公司有关重大不利事项发生导致的上市公司或者乙方支付义务或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的罚款、赔偿金、违约金、补税及滞纳金、还款、律师费、诉讼费等各项费用及承担的资产减少、资产减值、坏账计提、所有者权益减少等各项损失)确定后十个工作日内代上市公司或乙方支付,或者向上市公司或乙方等额补偿。若甲方关联方陈雁升、陈创煌以及陈粤平已经根据《关于广东星辉控股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就上述支付义务或损失向上市公司补偿的,则甲方无需另行补偿上市公司。
(二)《关于广东星辉控股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
甲方一:陈雁升
甲方二:陈创煌
甲方三:陈粤平
乙方(受让方):江苏九识智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在本协议中,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合称为“甲方”或“转让方”,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乙方单独称“一方”,合称“各方”。
1、股权转让
1.1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第二条项下所述存续分立完成后,甲方将其合计所持存续公司星辉控股45%的股权转让予乙方,具体转让的股权比例(小数点后保留四位)以及应当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为:
转让方
| 转让方 | 转让的股权比例 | 转让价款(元,人民币) |
| 陈雁升 | 1.8000% | 30,404,335 |
| 陈创煌 | 42.8667% | 724,074,178 |
| 陈粤平 | 0.3333% | 5,629,869 |
| 合计 | 45.0000% | 760,108,383 |
1.2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星辉控股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为: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持股比例 |
| 陈雁升 | 51.00% |
| 陈创煌 | 4.00% |
| 江苏九识智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45.00% |
| 合计 | 100.00% |
2、存续分立
2.1鉴于星辉控股现除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外,还持有其他资产。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星辉控股即启动存续分立程序,具体分立方案如下:
(一)星辉控股存续分立为星辉控股(“存续公司”)以及一家新设公司,存续的星辉控股、新设公司的股东和持股比例与分立前星辉控股一致。
(二)财产分割方案为:星辉控股目前除持有上市公司39.2821%股份以外的所有子公司、参股公司股权、房产以及星辉控股的债权、债务分立至新设公司持有,存续的星辉控股除持有上市公司39.2821%的股份外,不存在其他资产或负债。
转让方尽力促成上述存续分立程序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后60日内完成。分立完成后,若未来存续的星辉控股因任何原因承担新设公司的债务、费用或其他支出的,则由转让方向星辉控股等额补足;若存续的星辉控股须为新设公司承担任何担保责任的,则由转让方就此担保责任向星辉控股承担反担保。
3、股权转让价款支付
3.1各方同意,股权转让价款分期支付:
3.1.1本协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其对应的转让方支付其适用的股权转让价款的20%(以下简称“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其中乙方向甲方一支付转让价款6,080,867元,乙方向甲方二支付转让价款144,814,836元,乙方向甲方三支付转让价款1,125,974元。
3.1.2本协议第二条所述存续分立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其对应的转让方支付其适用的股权转让价款的40%(以下简称“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其中乙方向甲方一支付转让价款12,161,734元,乙方向甲方二支付转让价款289,629,671元,乙方向甲方三支付转让价款2,251,948元。
3.1.3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两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其对应的转让方支付其适用的股权转让价款的40%(以下简称“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其中乙方向甲方一支付转让价款12,161,734元,乙方向甲方二支付转让价款289,629,671元,乙方向甲方三支付转让价款2,251,948元。
4、工商变更
4.1各方同意,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第3.1.2条约定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后两个工作日内,各方应当共同配合,向工商登记管理部门递交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文件,各方配合签署必要的法律文件。
各方同意积极促使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于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5、税费
5.1因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税费,由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各自承担。
5.2各方所有与本协议和其他交易文件的准备、签署和履行有关的费用和开支均应由各方自己承担。
6、协议的生效条件
6.1本协议于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于乙方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后生效。
6.2本协议的效力与《关于星辉合成材料(香港)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的效力保持一致。因不可归责于任一方的原因导致星辉香港股权转让交易无法付诸实施的,则本次股权转让不予实施;如本次股权转让最终无法付诸实施的,则星辉香港股权转让交易亦不予实施。
7、违约责任
7.1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按照协议的规定全面、适当、及时、诚实信用地履行其义务及约定。若一方违反协议的任何条款,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积极主张自身权益而产生的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等。
7.2若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逾期超十个工作日的,每逾期一日,该受让方应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三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7.3若因转让方原因导致本次股权转让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相应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且逾期超十个工作日的,每逾期一日,该违约方应按照已收取款项的万分之三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为免歧义,因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的原因导致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未能按照既定时间办理完毕的,不构成转让方违约。
7.4上市公司存在未披露的债务、或有负债、重大诉讼、行政处罚、资产瑕疵、关联交易或其他任何导致上市公司或者乙方遭受重大损失(金额为1,000万元及以上)的情形,甲方应当在上市公司有关重大不利事项发生导致的上市公司或者乙方支付义务或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的罚款、赔偿金、违约金、补税及滞纳金、还款、律师费、诉讼费等各项费用及承担的资产减少、资产减值、坏账计提、所有者权益减少等各项损失)确定后十个工作日内代上市公司或乙方支付,或者向上市公司或乙方等额补偿。
7.5各转让方就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星辉控股、星辉香港股权及其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一)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限制转让、附加特殊条款、补充协议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不存在其他安排。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星辉控股,实际控制人仍为陈雁升、陈冬琼和陈创煌。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等情况进行了合理调查和了解。
(三)本次权益变动有关部门批准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至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以及至香港公司注册处办理股份转让备案手续。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报告书公告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股份转让协议;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星辉环材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2、联系电话:0754-88826380;
3、联系人:黄文胜、谢馥菁。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
| 陈雁升 |
签署日期:
| 签署日期: | 2026年3月30日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
| 陈冬琼 |
签署日期:
| 签署日期: | 2026年3月30日 |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
| 陈创煌 |
签署日期:
| 签署日期: | 2026年3月30日 |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
| 陈粤平 |
签署日期:
| 签署日期: | 2026年3月30日 |
(本页无正文,为《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
| 陈雁升 |
签署日期:
| 签署日期: | 2026年3月30日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
| 陈冬琼 |
签署日期:
| 签署日期: | 2026年3月30日 |
(本页无正文,为《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
| 陈创煌 |
签署日期:
| 签署日期: | 2026年3月30日 |
(本页无正文,为《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
| 陈粤平 |
签署日期:
| 签署日期: | 2026年3月30日 |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汕头保税区通洋路37号 |
| 股票简称 | 星辉环材 | 股票代码 | 300834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陈雁升/陈冬琼/陈创煌/陈粤平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请注明)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持股数量:124,827,043股持股比例:64.44%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持股数量:87,545,369股持股比例:45.19% |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2026年3月28日方式:间接方式转让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不适用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未来12个月内如有其他增持或减持计划,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本页无正文,为《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
| 陈雁升 |
签署日期:
| 签署日期: | 2026年3月30日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
| 陈冬琼 |
签署日期:
| 签署日期: | 2026年3月30日 |
(本页无正文,为《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
| 陈创煌 |
签署日期:
| 签署日期: | 2026年3月30日 |
(本页无正文,为《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
| 陈粤平 |
签署日期:
| 签署日期: | 2026年3月3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