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仕达克(300822)_公司公告_贝仕达克: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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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仕达克: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2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防范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专项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代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资产出售与购买等关联交易行为,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二)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三)委托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资金;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占用方式。

第七条公司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八条公司应严格控制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担保,如有必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负责人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条公司经理和财务总监负责具体监管,公司财务中心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一旦发现有可能发生资金占用,职能部门应立即报告公司经理和财务总监。

第十一条当发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时,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相关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公司应制定清欠方案,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对公司存在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三条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协助、纵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人员启动罢免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被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控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事先履行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并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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