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为成员之一,且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战略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战略委员会成员主持。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成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本工作条例规定增补新的战略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议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决策程序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成员。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战略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应当经战略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战略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通讯会议可以采取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签署表决票。
第十三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人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负责统筹投资评审小组的日常工作;如总经理不便于处理相关工作,可指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职责。
投资评审小组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和合营、租赁、股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资产重组等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根据评审结果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评审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工作条例所称“总经理”与《公司法》中所称“经理”含义一致。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条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第二十三条本工作条例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若本工作条例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条例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条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